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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550委任關係之消滅-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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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約定或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除外。

Q · 委任人過世後,他生前請的律師還算數嗎?

原則上不算,委任關係當下消滅

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人死亡那一刻,委任關係自動消滅,律師即失去代理權。但有兩個例外:契約另有訂定(如約定死後由繼承人承受),或委任事務性質上不能消滅。配套的第 551 條要求受任人在繼承人能接手前,對急迫事務仍有繼續處理義務,避免突然中斷造成損害。

白話解讀

你請律師打官司、請會計師報稅、請仲介賣房子,這些都是「委任」。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些關係其實很脆弱。只要委任人或受任人任何一方死了、破產了、或被法院宣告成監護(失去行為能力),這段關係立刻自動消滅,不需要誰去通知誰,不需要簽解約書。這個自動消滅的效果,決定了一個殘酷的現實:你爸生前交代律師辦的案子,律師在你爸過世的那一刻就失去代理權,他如果繼續以你爸的名義去法院,那個程序瑕疵可能讓整個案子翻掉。反過來,如果是律師過世,他已經收的律師費要退多少、沒辦完的事誰接手,全部變成繼承人之間的燙手山芋。但這條還留了兩個後門:契約另有約定的、或這件事本質上非人不可(像委託某位建築師本人設計)的,可以例外。所以真正懂的人,在簽委任契約時會特別注意「死後條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0 條為委任契約的法定消滅事由規範,明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當然消滅,反映委任以特定人信任為基礎、不可繼承的本質;並以但書保留契約約定與事務性質兩種延續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爸過世後,他之前請的律師還能繼續幫忙處理官司嗎?

不行,至少不能以你爸的名義。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關係在死亡那一刻自動消滅;但依第 551 條律師對急迫訴訟事項仍有過渡處理義務。想繼續用須由繼承人重新委任。

Q2我跟仲介簽了半年委售,仲介公司倒了怎麼辦?

要分清楚清算與破產。法院正式宣告破產者,依第 550 條委任當下消滅,可自由另找仲介;僅結束營業則契約多半仍有效。無論何者都應立刻書面主張消滅並保留收件證明。

Q3契約如果寫『死後由繼承人繼續』,對繼承人有什麼影響?

委任關係可無縫延續,但繼承人連帶承受付款等義務。若繼承人拋棄繼承,亦同時脫離該契約,須評估整體遺產狀況再決定。

Q4民法 550 條是什麼?

規定委任關係因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自動消滅,是判斷律師、仲介等信任型契約是否仍有效的核心條文。

Q5委任關係消滅的三個事由是什麼?

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任一發生即當然消滅,不需通知。

Q6委任事務性質不能消滅是什麼意思?

指事務本質上須延續、不因當事人變故而終止的例外情形,屬但書範圍,需個案認定。

Q7委任的喪失行為能力跟一般失能差在哪?

此處指法律上受監護宣告等喪失完全行為能力,不是單純生病或暫時昏迷。

Q8委任人過世後該怎麼處理委任契約?

確認死亡時點 → 書面通知受任人主張消滅 → 急迫事務依 551 條過渡處理 → 結算報酬返還文件。

Q9委任消滅後報酬怎麼算?

依已完成部分按第 548 條結算,未完成部分不得請求;預付而未完成者可能須返還。

Q10死後條款要怎麼寫才有效?

在委任契約明訂『本契約於委任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承受』即屬 550 但書的契約另有訂定。

Q11怎麼證明委任關係已經消滅?

以死亡證明、法院破產或監護宣告裁定為憑,並保留書面主張消滅的存證信函收件證明。

Q12民法 550 vs 549 哪個適用?

550 是身分變故自動消滅、無須意思表示;549 是當事人主動隨時終止,須向他方表示且不利時期須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550_委任消滅民法549_任意終止死後條款_契約約定
觸發方式身分變故自動消滅當事人主動表示終止排除自動消滅,改由繼承人承受
是否需通知無須通知即生效須向他方表示依約定承受
後續義務第551條過渡處理不利時期終止須賠償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

民法550_委任消滅

觸發方式
身分變故自動消滅
是否需通知
無須通知即生效
後續義務
第551條過渡處理

民法549_任意終止

觸發方式
當事人主動表示終止
是否需通知
須向他方表示
後續義務
不利時期終止須賠償

死後條款_契約約定

觸發方式
排除自動消滅,改由繼承人承受
是否需通知
依約定承受
後續義務
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 653 条(委任の終了事由:死亡・破産手続開始の決定・後見開始の審判)
韓國민법 제690조(위임의 종료사유 - 사망·파산·성년후견의 개시)
中國民法典第 934 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破产,委托合同终止)
德國BGB § 672(Tod/Geschäftsunfähigkeit des Auftraggebers - im Zweifel kein Erlöschen)、§ 673(Tod des Beauftragten)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2003(le mandat finit par la mort, la tutelle ou la déconfiture du mandant ou du mandataire)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07-3.08(death / loss of capacity terminates actual authority)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0181105 制定)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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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5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