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50 條(委任關係之消滅-當事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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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約定或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除外。
Q · 委任人過世後,他生前請的律師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人死亡那一刻,委任關係自動消滅,律師即失去代理權。但有兩個例外:契約另有訂定(如約定死後由繼承人承受),或委任事務性質上不能消滅。配套的第 551 條要求受任人在繼承人能接手前,對急迫事務仍有繼續處理義務,避免突然中斷造成損害。
白話解讀
你請律師打官司、請會計師報稅、請仲介賣房子,這些都是「委任」。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些關係其實很脆弱。只要委任人或受任人任何一方死了、破產了、或被法院宣告成監護(失去行為能力),這段關係立刻自動消滅,不需要誰去通知誰,不需要簽解約書。這個自動消滅的效果,決定了一個殘酷的現實:你爸生前交代律師辦的案子,律師在你爸過世的那一刻就失去代理權,他如果繼續以你爸的名義去法院,那個程序瑕疵可能讓整個案子翻掉。反過來,如果是律師過世,他已經收的律師費要退多少、沒辦完的事誰接手,全部變成繼承人之間的燙手山芋。但這條還留了兩個後門:契約另有約定的、或這件事本質上非人不可(像委託某位建築師本人設計)的,可以例外。所以真正懂的人,在簽委任契約時會特別注意「死後條款」。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50 條為委任契約的法定消滅事由規範,明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當然消滅,反映委任以特定人信任為基礎、不可繼承的本質;並以但書保留契約約定與事務性質兩種延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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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委任人死亡委任契約還有效嗎?▾
原則上立即消滅,但契約可約定由繼承人承受。
Q2民法 550 條的破產指公司還是個人?▾
個人與公司經法院宣告破產都算,宣告當下觸發消滅。
Q3受任人死亡委託的事誰接手?▾
關係消滅,但繼承人依第 551 條對急迫事務有過渡處理義務。
Q4喪失行為能力是指什麼?▾
受監護宣告等喪失完全行為能力的情形。
Q5委任 550 跟任意終止 549 差在哪?▾
550 是身分變故自動消滅,549 是當事人主動隨時終止。
Q6契約寫死後由繼承人承受有效嗎?▾
有效,屬第 550 條但書的契約另有訂定例外。
Q7委任關係消滅後報酬怎麼算?▾
依已完成部分結算,適用第 548 條報酬規定。
Q8哪些委任事務性質上不能消滅?▾
如指定特定人完成且具持續必要性者,需個案認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民法550_委任消滅 | 民法549_任意終止 | 死後條款_契約約定 |
|---|---|---|---|
| 觸發方式 | 身分變故自動消滅 | 當事人主動表示終止 | 排除自動消滅,改由繼承人承受 |
| 是否需通知 | 無須通知即生效 | 須向他方表示 | 依約定承受 |
| 後續義務 | 第551條過渡處理 | 不利時期終止須賠償 | 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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