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重點摘要民法第 550 條規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約定或事務性質不能消滅者除外。
Q · 委任人過世後,他生前請的律師還算數嗎?
原則上不算,委任關係當下消滅
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人死亡那一刻,委任關係自動消滅,律師即失去代理權。但有兩個例外:契約另有訂定(如約定死後由繼承人承受),或委任事務性質上不能消滅。配套的第 551 條要求受任人在繼承人能接手前,對急迫事務仍有繼續處理義務,避免突然中斷造成損害。
你請律師打官司、請會計師報稅、請仲介賣房子,這些都是「委任」。但很多人不知道:這些關係其實很脆弱。只要委任人或受任人任何一方死了、破產了、或被法院宣告成監護(失去行為能力),這段關係立刻自動消滅,不需要誰去通知誰,不需要簽解約書。這個自動消滅的效果,決定了一個殘酷的現實:你爸生前交代律師辦的案子,律師在你爸過世的那一刻就失去代理權,他如果繼續以你爸的名義去法院,那個程序瑕疵可能讓整個案子翻掉。反過來,如果是律師過世,他已經收的律師費要退多少、沒辦完的事誰接手,全部變成繼承人之間的燙手山芋。但這條還留了兩個後門:契約另有約定的、或這件事本質上非人不可(像委託某位建築師本人設計)的,可以例外。所以真正懂的人,在簽委任契約時會特別注意「死後條款」。
民法第 550 條為委任契約的法定消滅事由規範,明定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當然消滅,反映委任以特定人信任為基礎、不可繼承的本質;並以但書保留契約約定與事務性質兩種延續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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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至少不能以你爸的名義。依民法第 550 條,委任關係在死亡那一刻自動消滅;但依第 551 條律師對急迫訴訟事項仍有過渡處理義務。想繼續用須由繼承人重新委任。
要分清楚清算與破產。法院正式宣告破產者,依第 550 條委任當下消滅,可自由另找仲介;僅結束營業則契約多半仍有效。無論何者都應立刻書面主張消滅並保留收件證明。
委任關係可無縫延續,但繼承人連帶承受付款等義務。若繼承人拋棄繼承,亦同時脫離該契約,須評估整體遺產狀況再決定。
規定委任關係因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自動消滅,是判斷律師、仲介等信任型契約是否仍有效的核心條文。
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喪失行為能力,任一發生即當然消滅,不需通知。
指事務本質上須延續、不因當事人變故而終止的例外情形,屬但書範圍,需個案認定。
此處指法律上受監護宣告等喪失完全行為能力,不是單純生病或暫時昏迷。
確認死亡時點 → 書面通知受任人主張消滅 → 急迫事務依 551 條過渡處理 → 結算報酬返還文件。
依已完成部分按第 548 條結算,未完成部分不得請求;預付而未完成者可能須返還。
在委任契約明訂『本契約於委任人死亡後由其繼承人承受』即屬 550 但書的契約另有訂定。
以死亡證明、法院破產或監護宣告裁定為憑,並保留書面主張消滅的存證信函收件證明。
550 是身分變故自動消滅、無須意思表示;549 是當事人主動隨時終止,須向他方表示且不利時期須賠償。
| 面向 | 民法550_委任消滅 | 民法549_任意終止 | 死後條款_契約約定 |
|---|---|---|---|
| 觸發方式 | 身分變故自動消滅 | 當事人主動表示終止 | 排除自動消滅,改由繼承人承受 |
| 是否需通知 | 無須通知即生效 | 須向他方表示 | 依約定承受 |
| 後續義務 | 第551條過渡處理 | 不利時期終止須賠償 | 繼承人承受權利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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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委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但契約另有訂定或因委任事務之性質不能消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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