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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64 條(經理權或代辦權消滅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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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64條規定,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保障商業交易連續性。

Q · 老闆過世了,經理在那之後簽的合約還有效嗎?

有效,經理權不因老闆死亡而消滅

依民法第564條,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因此老闆過世後,經理在原授權範圍內所簽的合約原則上仍拘束商號(繼承人)。除非繼承人已正式撤回經理權並送達經理,在撤回前經理對外所為行為仍然有效。這條是委任一般原則(第550條當事人死亡即消滅)的商業特別例外。

深度解讀

一般的委任關係(例如你請朋友幫你簽個約),委任人一死,這個授權立刻消滅(民法第550條)。但商業世界不能這樣運作。想像一個情境:老闆昨天猝逝,今天早上公司還要出貨、付薪水、簽合約。如果經理的權限隨老闆嚥氣那一刻蒸發,整個商號會在一夜之間停擺,員工領不到薪、客戶拿不到貨、廠商收不到錢。這條就是商業世界的「心跳維持器」:老闆死了、破產了、失智了,經理權和代辦權都還活著。這不是小事,這是讓商號可以「活過老闆」的那條法律。你如果是繼承人,你要知道原來的經理繼續有權簽約;你如果是經理,你要知道老闆斷氣那一刻你的簽名還是有效的;你如果是客戶,你要知道對方老闆死了不是契約當然失效的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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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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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64 條規定:「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