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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64 條(經理權或代辦權消滅之限制)

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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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64條規定,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保障商業交易連續性。

Q · 老闆過世了,經理在那之後簽的合約還有效嗎?

依民法第564條,經理權或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因此老闆過世後,經理在原授權範圍內所簽的合約原則上仍拘束商號(繼承人)。除非繼承人已正式撤回經理權並送達經理,在撤回前經理對外所為行為仍然有效。這條是委任一般原則(第550條當事人死亡即消滅)的商業特別例外。

白話解讀

一般的委任關係(例如你請朋友幫你簽個約),委任人一死,這個授權立刻消滅(民法第550條)。但商業世界不能這樣運作。想像一個情境:老闆昨天猝逝,今天早上公司還要出貨、付薪水、簽合約。如果經理的權限隨老闆嚥氣那一刻蒸發,整個商號會在一夜之間停擺,員工領不到薪、客戶拿不到貨、廠商收不到錢。這條就是商業世界的「心跳維持器」:老闆死了、破產了、失智了,經理權和代辦權都還活著。這不是小事,這是讓商號可以「活過老闆」的那條法律。你如果是繼承人,你要知道原來的經理繼續有權簽約;你如果是經理,你要知道老闆斷氣那一刻你的簽名還是有效的;你如果是客戶,你要知道對方老闆死了不是契約當然失效的理由。

法律定性

民法第564條為經理人及代辦商章的存續保障規範,明定經理權與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之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三大事件而消滅,使商號的對外授權與所有人個人命運部分脫鉤,維持商業交易的連續性與安全。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564條是什麼?

規定經理權與代辦權不因商號所有人死亡、破產或喪失行為能力而消滅,是委任一般原則的商業特別例外。

Q2老闆死了經理簽的約還算數嗎?

原則上算數。經理權不因老闆死亡消滅,除非繼承人已正式撤回並送達,在那之前的簽約有效。

Q3564條跟550條矛盾嗎?

不矛盾。第550條是委任一般原則,第564條是針對經理權、代辦權的特別例外,依特別優於普通原則適用。

Q4代辦權也受564條保障嗎?

是。本條同時涵蓋經理權與代辦權,代辦商雖非員工,其授權同樣不因三大事件消滅。

Q5老闆失智但還沒監護宣告,經理能簽約嗎?

可以。喪失行為能力即在本條保障範圍,撤回前經理授權存續。

Q6繼承人如何讓經理權失效?

以新商號所有人身分書面撤回經理權並送達經理,越早送達越好。

Q7公司經理人也適用564條嗎?

公司經理人優先適用公司法第29條等規定,本條主要適用獨資、合夥商號與民法上的代辦商。

Q8老闆破產後經理簽的出貨合約有效嗎?

有效。破產屬本條明定的三大事件之一,經理權不因此消滅,破產管理人不得僅以此主張契約無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第550條(一般委任)民法第564條(經理權/代辦權)
適用對象所有委任關係商號之經理人與代辦商
當事人死亡之效果委任關係原則消滅授權不消滅、繼續存續
破產之效果委任關係原則消滅授權不消滅
喪失行為能力之效果委任關係原則消滅授權不消滅
保護重心當事人間信賴關係商業交易安全與連續性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商法第506条(商行為の委任による代理権は本人の死亡によって消滅しない)
🇰🇷 韓國상법 제50조(상행위의 위임에 의한 대리권은 본인의 사망으로 인하여 소멸하지 아니한다)
🇨🇳 中國民法典第174条(被代理人死亡後委託代理行為於特定情形仍有效)— 無商業經理權存續專條,此為最近似類比
🇩🇪 德國HGB § 52 Abs. 3(Die Prokura erlischt nicht durch den Tod des Inhabers des Handelsgeschäfts)
🇫🇷 法國Code civil art. 2003(mandat 因死亡終止之一般原則)— 商事習慣下之 mandat commercial 有存續例外,無完全對應專條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3.07(2)(本人死亡終止代理權)— 與本條相反,普通法預設死亡即終止,僅 power coupled with an interest 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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