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5 條(居間之定義)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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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65 條規定居間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他方給付報酬即成立,分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兩種。
Q · 朋友介紹成交後跟我要介紹費,這算合約嗎?
依民法第 565 條,居間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不需要書面、不需要先講好金額,只要從雙方行為看得出「一邊報告機會或媒介、一邊給報酬」的合意,契約就成立。居間分兩種:報告居間(只告知機會)與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差別會影響第 566 條的報酬計算。關鍵不在「感情好不好」,而在「有沒有報酬合意」這個客觀事實。
白話解讀
朋友幫你牽線,事成之後跟你要「介紹費」,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哪有先講好」或「這本來不是友情幫忙嗎」。民法 565 條會給你一個你不想聽的答案:居間契約是諾成契約,口頭就成立,甚至連明確說出「我會給你錢」都不一定需要,只要從事實看得出雙方有「一邊報告機會或媒介、一邊給報酬」的默契,合約就成立了。條文把居間分成兩種:報告居間(只告訴你哪裡有機會)和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差別會直接影響下一條 566 條的報酬計算。你以為你在處理「要不要給朋友紅包」的人情題,其實法律上你在處理「有沒有成立契約」的是非題。這條定義看似平淡,實際上是所有介紹費、仲介費、獵頭費糾紛的起點。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65 條為居間契約的定義性規範,指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居間屬諾成、不要式契約,分為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兩種型態,為仲介報酬、介紹費、獵頭費等糾紛的法律基礎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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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朋友口頭介紹成交,事後要 10% 介紹費,我一定要給嗎?▾
看當初有沒有報酬合意。民法第 565 條的居間契約不要求書面,但要有雙方都認知到這是有償服務的證據。介紹時沒提過錢、你也沒暗示會付費,事後索討難成立。就算成立,10% 明顯過高,可依第 572 條主張酌減。
Q2房仲帶我看過房子但我自己去跟屋主私下成交,要付佣金嗎?▾
很可能要,業界叫跳仲。有簽委託書時,就算私下成交,只要標的與當事人和仲介帶看相符,仲介通常仍能主張報酬(依民法第 568 條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想真正跳仲最好等委託書期限屆滿。
Q3民法 565 條是什麼?▾
居間契約的定義條文,幫人報告交易機會或牽線媒介、對方給報酬即成立,口頭也算。
Q4居間契約是什麼意思?▾
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他方給付報酬的契約,屬諾成、不要式契約。
Q5報告居間和媒介居間差在哪?▾
報告居間只告知機會,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介入程度與報酬計算不同。
Q6什麼情況才算成立居間契約?▾
須有報酬合意,且一方確實做了報告或媒介行為,交易因此成立。
Q7居間報酬怎麼請求?▾
還原報酬合意→證明居間行為與成交因果→確認金額→寄存證信函→起訴或和解。
Q8介紹費沒講好金額怎麼算?▾
依民法第 566 條,未定報酬額者按報酬習慣或價目表計算。
Q9居間報酬糾紛打官司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金額小可走小額或調解先試和解。
Q10怎麼證明對方答應給介紹費?▾
保留 Line、email、錄音與證人證言,證明雙方有報酬合意與媒介行為。
Q11居間 vs 委任差在哪?▾
居間以促成他人締約收報酬為目的且原則成交才給酬;委任處理事務未必以成交為條件。
Q12居間 vs 代理差在哪?▾
居間人不代為締約、只報告或媒介;代理人以本人名義直接訂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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