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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565 條(居間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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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65 條規定居間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他方給付報酬即成立,分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兩種。

Q · 朋友介紹成交後跟我要介紹費,這算合約嗎?

可能算。居間是諾成契約,有報酬合意就成立

依民法第 565 條,居間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不需要書面、不需要先講好金額,只要從雙方行為看得出「一邊報告機會或媒介、一邊給報酬」的合意,契約就成立。居間分兩種:報告居間(只告知機會)與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差別會影響第 566 條的報酬計算。關鍵不在「感情好不好」,而在「有沒有報酬合意」這個客觀事實。

深度解讀

朋友幫你牽線,事成之後跟你要「介紹費」,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哪有先講好」或「這本來不是友情幫忙嗎」。民法 565 條會給你一個你不想聽的答案:居間契約是諾成契約,口頭就成立,甚至連明確說出「我會給你錢」都不一定需要,只要從事實看得出雙方有「一邊報告機會或媒介、一邊給報酬」的默契,合約就成立了。條文把居間分成兩種:報告居間(只告訴你哪裡有機會)和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差別會直接影響下一條 566 條的報酬計算。你以為你在處理「要不要給朋友紅包」的人情題,其實法律上你在處理「有沒有成立契約」的是非題。這條定義看似平淡,實際上是所有介紹費、仲介費、獵頭費糾紛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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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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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