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5 條(居間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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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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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65 條規定居間契約為諾成不要式契約,一方報告訂約機會或媒介、他方給付報酬即成立,分報告居間與媒介居間兩種。
Q · 朋友介紹成交後跟我要介紹費,這算合約嗎?
可能算。居間是諾成契約,有報酬合意就成立
依民法第 565 條,居間契約是諾成、不要式契約,不需要書面、不需要先講好金額,只要從雙方行為看得出「一邊報告機會或媒介、一邊給報酬」的合意,契約就成立。居間分兩種:報告居間(只告知機會)與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差別會影響第 566 條的報酬計算。關鍵不在「感情好不好」,而在「有沒有報酬合意」這個客觀事實。
深度解讀
朋友幫你牽線,事成之後跟你要「介紹費」,你的第一反應可能是「哪有先講好」或「這本來不是友情幫忙嗎」。民法 565 條會給你一個你不想聽的答案:居間契約是諾成契約,口頭就成立,甚至連明確說出「我會給你錢」都不一定需要,只要從事實看得出雙方有「一邊報告機會或媒介、一邊給報酬」的默契,合約就成立了。條文把居間分成兩種:報告居間(只告訴你哪裡有機會)和媒介居間(出面牽線談判)。差別會直接影響下一條 566 條的報酬計算。你以為你在處理「要不要給朋友紅包」的人情題,其實法律上你在處理「有沒有成立契約」的是非題。這條定義看似平淡,實際上是所有介紹費、仲介費、獵頭費糾紛的起點。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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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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