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3 條(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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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563條賦予商號介入權: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時,商號得請求其因競業所得之利益作為賠償,時效為知悉後2個月或行為後1年。
Q · 員工在外面偷做同業搶生意,老闆能追回他賺的錢嗎?
可以,依民法563條行使介入權,直接請求對方獲利
依民法第563條,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民法562條)時,商號可以請求對方「因該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這就是「介入權」。它的威力在於繞過商號最難跨的「損害舉證」門檻——不必證明自己虧了多少,直接鎖定對方賺了多少。但行使期限很短:自商號知悉違反行為起2個月內、或自行為發生起1年內,兩個期間先到者為準,逾期介入權消滅,只能退回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深度解讀
你老闆雇你當經理,結果你私底下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把客戶、訂單、利潤全部偷偷導過去。老闆發現了,他能怎麼辦?最直覺的反應是告你背信、求償損失。但這條給了老闆一個更狠的武器,叫「介入權」:他不用證明自己損失了多少(這件事超難證),他直接說「你這一年從外面賺的錢,全部交出來給我」。你賺一千萬就吐一千萬。這招的狠度在於:損害舉證通常是老闆最難跨的門檻,但這條直接繞過去。不過老闆只有很短的時間可以動手:知道後兩個月內、或行為後一年內,錯過這兩個時點,這把刀就銹了,只能回頭走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損害賠償名詞
- 民法 第 125 條條文
- 民法 第 562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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