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3 條(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時效)
- 1.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 2.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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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563條賦予商號介入權: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時,商號得請求其因競業所得之利益作為賠償,時效為知悉後2個月或行為後1年。
Q · 員工在外面偷做同業搶生意,老闆能追回他賺的錢嗎?
依民法第563條,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民法562條)時,商號可以請求對方「因該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這就是「介入權」。它的威力在於繞過商號最難跨的「損害舉證」門檻——不必證明自己虧了多少,直接鎖定對方賺了多少。但行使期限很短:自商號知悉違反行為起2個月內、或自行為發生起1年內,兩個期間先到者為準,逾期介入權消滅,只能退回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白話解讀
你老闆雇你當經理,結果你私底下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把客戶、訂單、利潤全部偷偷導過去。老闆發現了,他能怎麼辦?最直覺的反應是告你背信、求償損失。但這條給了老闆一個更狠的武器,叫「介入權」:他不用證明自己損失了多少(這件事超難證),他直接說「你這一年從外面賺的錢,全部交出來給我」。你賺一千萬就吐一千萬。這招的狠度在於:損害舉證通常是老闆最難跨的門檻,但這條直接繞過去。不過老闆只有很短的時間可以動手:知道後兩個月內、或行為後一年內,錯過這兩個時點,這把刀就銹了,只能回頭走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563條為經理人與代辦商競業禁止的救濟性規範,賦予商號「介入權」:當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商號得將其因競業行為所得之利益擬制為損害,請求返還。其特徵在於以「獲利返還」取代「損害填補」,降低商號的舉證負擔,並設2個月/1年雙重短時效以維持商業關係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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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在外面兼職副業算不算違反競業?▾
關鍵不在「兼職」而在「同類事業」。員工下班去開Uber、接網拍跟你公司業務無關不構成;但若你是餐飲老闆,他私下經營同類餐廳或食品電商就踩線了。民法562條定義競業禁止範圍,563條給救濟手段。判斷「同類」不是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是看實際業務內容會不會搶走同一群客戶。
Q2兩個月和一年,到底以哪個為準?▾
兩個期間是「擇先」不是「擇後」。老闆一發現就啟動算兩個月;如果違反行為已過一年但老闆最近才發現,介入權已消滅,不能再主張兩個月。這是民法563條第2項的短時效設計,目的是逼商號盡快行使權利。寄存證信函的日期就是「知悉日」的最強證據,比口頭說「我上禮拜才知道」強百倍。
Q3介入權和一般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不能重複請求。介入權是把對方獲利擬制為你的損害,兩者擇一。實務上聰明的做法是先預備主張:訴狀裡介入權放主位、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放備位,法院認哪個成立就用哪個。民法563條的請求不影響你另依違約金條款求償,若聘僱契約有競業違約金約定,那是獨立的合約責任,可以併行。
Q4民法563條的介入權是什麼?▾
商號得將經理人或代辦商競業所得之利益請求作為損害賠償的權利,以獲利返還繞過損害舉證難題。
Q5介入權追的是損失還是獲利?▾
追對方的獲利。把對方因競業所得利益擬制為損害,不必證明商號自己虧了多少。
Q6什麼是經理人代辦商的競業禁止義務?▾
依民法562條,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同類事業,或擔任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7介入權跟違約金、背信罪差在哪?▾
違約金要契約有約定、背信罪要證明不法意圖坐牢;介入權直接鎖定獲利,民事返還即可。
Q8員工競業怎麼用民法563條追回獲利?▾
發現當天寄存證信函固定知悉日 → 兩個月內蒐集對方營收帳冊 → 必要時聲請證據保全 → 起訴主張介入權。
Q9介入權要返還的獲利金額怎麼算?▾
以對方因競業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計算,須調取其發票、銀行流水、客戶訂單等獲利帳本。
Q10提起介入權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8-15萬起跳。
Q11怎麼證明前員工的競業獲利?▾
調取對方公司發票、銀行流水、客戶訂單、社群廣告,必要時依民訴368條聲請證據保全防滅失。
Q12介入權 vs 民法184一般侵權哪個有利?▾
介入權追獲利、舉證易但時效僅2個月/1年;184追損失、時效2年/10年但舉證最難。先到先用介入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intervention_right | tort_184 | penalty_clause |
|---|---|---|---|
| 請求標的 | 對方因競業所得之利益 | 商號自身實際損害 | 契約約定之違約金金額 |
| 舉證難度 | 查對方獲利帳本(相對易) | 證明自身損害與因果(最難) | 證明違約事實即可(最易) |
| 時效 | 知悉後2個月/行為後1年 | 知悉後2年/行為後10年 | 依契約與一般時效15年 |
| 適用前提 | 違反民法562競業禁止義務 | 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權利 | 聘僱契約須有競業違約金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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