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63 條(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時效)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563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編章節定位
最新筆記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歸入權)
II 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