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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63 條(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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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2. 2.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563條賦予商號介入權: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時,商號得請求其因競業所得之利益作為賠償,時效為知悉後2個月或行為後1年。

Q · 員工在外面偷做同業搶生意,老闆能追回他賺的錢嗎?

可以,依民法563條行使介入權,直接請求對方獲利

依民法第563條,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民法562條)時,商號可以請求對方「因該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這就是「介入權」。它的威力在於繞過商號最難跨的「損害舉證」門檻——不必證明自己虧了多少,直接鎖定對方賺了多少。但行使期限很短:自商號知悉違反行為起2個月內、或自行為發生起1年內,兩個期間先到者為準,逾期介入權消滅,只能退回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深度解讀

你老闆雇你當經理,結果你私底下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把客戶、訂單、利潤全部偷偷導過去。老闆發現了,他能怎麼辦?最直覺的反應是告你背信、求償損失。但這條給了老闆一個更狠的武器,叫「介入權」:他不用證明自己損失了多少(這件事超難證),他直接說「你這一年從外面賺的錢,全部交出來給我」。你賺一千萬就吐一千萬。這招的狠度在於:損害舉證通常是老闆最難跨的門檻,但這條直接繞過去。不過老闆只有很短的時間可以動手:知道後兩個月內、或行為後一年內,錯過這兩個時點,這把刀就銹了,只能回頭走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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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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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63 條規定:「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前項請求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6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6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