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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563 條(違反競業禁止之效力-商號之介入權及時效)

  1. 1.經理人或代辦商,有違反前條規定之行為時,其商號得請求因其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
  2. 2.前項請求權,自商號知有違反行為時起,經過二個月或自行為時起,經過一年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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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563條賦予商號介入權: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時,商號得請求其因競業所得之利益作為賠償,時效為知悉後2個月或行為後1年。

Q · 員工在外面偷做同業搶生意,老闆能追回他賺的錢嗎?

依民法第563條,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民法562條)時,商號可以請求對方「因該行為所得之利益」作為損害賠償,這就是「介入權」。它的威力在於繞過商號最難跨的「損害舉證」門檻——不必證明自己虧了多少,直接鎖定對方賺了多少。但行使期限很短:自商號知悉違反行為起2個月內、或自行為發生起1年內,兩個期間先到者為準,逾期介入權消滅,只能退回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白話解讀

你老闆雇你當經理,結果你私底下開了一家做同樣生意的公司,把客戶、訂單、利潤全部偷偷導過去。老闆發現了,他能怎麼辦?最直覺的反應是告你背信、求償損失。但這條給了老闆一個更狠的武器,叫「介入權」:他不用證明自己損失了多少(這件事超難證),他直接說「你這一年從外面賺的錢,全部交出來給我」。你賺一千萬就吐一千萬。這招的狠度在於:損害舉證通常是老闆最難跨的門檻,但這條直接繞過去。不過老闆只有很短的時間可以動手:知道後兩個月內、或行為後一年內,錯過這兩個時點,這把刀就銹了,只能回頭走難走得多的一般侵權路線。

法律定性

民法第563條為經理人與代辦商競業禁止的救濟性規範,賦予商號「介入權」:當經理人或代辦商違反競業禁止義務時,商號得將其因競業行為所得之利益擬制為損害,請求返還。其特徵在於以「獲利返還」取代「損害填補」,降低商號的舉證負擔,並設2個月/1年雙重短時效以維持商業關係安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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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員工在外面兼職副業算不算違反競業?

關鍵不在「兼職」而在「同類事業」。員工下班去開Uber、接網拍跟你公司業務無關不構成;但若你是餐飲老闆,他私下經營同類餐廳或食品電商就踩線了。民法562條定義競業禁止範圍,563條給救濟手段。判斷「同類」不是看公司登記營業項目,是看實際業務內容會不會搶走同一群客戶。

Q2兩個月和一年,到底以哪個為準?

兩個期間是「擇先」不是「擇後」。老闆一發現就啟動算兩個月;如果違反行為已過一年但老闆最近才發現,介入權已消滅,不能再主張兩個月。這是民法563條第2項的短時效設計,目的是逼商號盡快行使權利。寄存證信函的日期就是「知悉日」的最強證據,比口頭說「我上禮拜才知道」強百倍。

Q3介入權和一般損害賠償可以同時主張嗎?

不能重複請求。介入權是把對方獲利擬制為你的損害,兩者擇一。實務上聰明的做法是先預備主張:訴狀裡介入權放主位、一般侵權損害賠償放備位,法院認哪個成立就用哪個。民法563條的請求不影響你另依違約金條款求償,若聘僱契約有競業違約金約定,那是獨立的合約責任,可以併行。

Q4民法563條的介入權是什麼?

商號得將經理人或代辦商競業所得之利益請求作為損害賠償的權利,以獲利返還繞過損害舉證難題。

Q5介入權追的是損失還是獲利?

追對方的獲利。把對方因競業所得利益擬制為損害,不必證明商號自己虧了多少。

Q6什麼是經理人代辦商的競業禁止義務?

依民法562條,未經商號允許不得為自己或他人經營同類事業,或擔任同類事業公司無限責任股東。

Q7介入權跟違約金、背信罪差在哪?

違約金要契約有約定、背信罪要證明不法意圖坐牢;介入權直接鎖定獲利,民事返還即可。

Q8員工競業怎麼用民法563條追回獲利?

發現當天寄存證信函固定知悉日 → 兩個月內蒐集對方營收帳冊 → 必要時聲請證據保全 → 起訴主張介入權。

Q9介入權要返還的獲利金額怎麼算?

以對方因競業行為所得之全部利益計算,須調取其發票、銀行流水、客戶訂單等獲利帳本。

Q10提起介入權訴訟要花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8-15萬起跳。

Q11怎麼證明前員工的競業獲利?

調取對方公司發票、銀行流水、客戶訂單、社群廣告,必要時依民訴368條聲請證據保全防滅失。

Q12介入權 vs 民法184一般侵權哪個有利?

介入權追獲利、舉證易但時效僅2個月/1年;184追損失、時效2年/10年但舉證最難。先到先用介入權。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ntervention_righttort_184penalty_clause
請求標的對方因競業所得之利益商號自身實際損害契約約定之違約金金額
舉證難度查對方獲利帳本(相對易)證明自身損害與因果(最難)證明違約事實即可(最易)
時效知悉後2個月/行為後1年知悉後2年/行為後10年依契約與一般時效15年
適用前提違反民法562競業禁止義務故意過失不法侵害權利聘僱契約須有競業違約金條款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商法第23条・第28条(支配人・代理商の競業避止義務)
🇰🇷 韓國상법 제17조(상업사용인의 경업금지·영업주의 개입권)
🇨🇳 中國公司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与归入权)
🇩🇪 德國HGB § 61(Eintrittsrecht bei Verletzung des Wettbewerbsverbots)
🇺🇸 美國Restatement (Third) of Agency § 8.04 + § 8.02(duty not to compete; disgorgement of prof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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