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40 條(受任人之報告義務)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40 條規定受任人有兩層報告義務:委任進行中須主動報告事務狀況,委任關係終止時須明確報告處理顛末,過程不透明本身即屬違約。
Q · 委託別人辦事,對方一直不報告進度,這樣有問題嗎?
有。不主動報告進度本身就違法
依民法第 540 條,受任人有兩層報告義務:委任關係存續中應主動報告事務進行狀況(不是等你問才說),委任關係終止時應明確報告處理顛末(從頭到尾怎麼做、錢怎麼進出)。受任人未主動報告,本身即構成違反法定義務,委任人不需等到發現對方A錢,光「未盡報告義務」就足以構成違約及終止契約的理由。
深度解讀
你請別人幫你處理事情,不管是代銷房子、代管公司、代操股票、還是幫你出國辦事,對方不是拿了你的授權就可以神隱。這條規定他有「主動告訴你進度」的法定義務,不是「你問他才說」,而是他該自己報。案子結束的那一刻,他還欠你一份完整交代:從頭到尾怎麼做的、錢怎麼進怎麼出、遇到什麼狀況怎麼處理。很多人以為受任人只要「最後交出結果」就算盡責,其實不是。過程不透明本身就是違約。如果對方一直打太極、問三句答一句、結案後不肯給明細,你不用等到發現他A錢才動手,光「未盡報告義務」這件事就足以構成違約和解除契約的理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