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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39 條(複委任之效力-委任人對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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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39 條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時,委任人對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可跳過受任人直接主張。

Q · 我請的人把工作轉包給別人,我能直接告那個第三人嗎?

能。民法 539 條給委任人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依民法第 539 條,當受任人把委任事務交給第三人代為處理時,委任人對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不必先告受任人再讓受任人去追第三人。要件有三:存在委任契約、受任人確實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爭執落在委任事務履行的範圍內。超出委任事務履行的私人糾紛不在這條射程內。

深度解讀

你花錢請了一個人幫你辦事,結果他偷偷把工作丟給別人做,那個人搞砸了,你氣到想告人,卻發現自己「沒跟那個人簽過約」。正常合約邏輯下,你只能告你直接請的那個人,讓他去告他的下包。中間多一層,時間多一倍,錢追不追得回還要看運氣。539 條把這個死結直接剪斷:只要你的受任人把委任事務交給第三人處理,你對那個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可以跳過你的受任人,直接對第三人開火。這在法律上是違反一般合約相對性原則的特別設計,立法者看穿了一件事:受任人把工作外包是常態,你被層層轉包稀釋掉保護的風險是實質不公平,所以乾脆開一條直通車給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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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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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39 條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委任人對於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