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9 條(複委任之效力-委任人對第三人之直接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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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39 條規定,受任人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時,委任人對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可跳過受任人直接主張。
Q · 我請的人把工作轉包給別人,我能直接告那個第三人嗎?
能。民法 539 條給委任人對第三人直接請求權
依民法第 539 條,當受任人把委任事務交給第三人代為處理時,委任人對該第三人關於「委任事務之履行」有直接請求權,不必先告受任人再讓受任人去追第三人。要件有三:存在委任契約、受任人確實使第三人代為處理、爭執落在委任事務履行的範圍內。超出委任事務履行的私人糾紛不在這條射程內。
深度解讀
你花錢請了一個人幫你辦事,結果他偷偷把工作丟給別人做,那個人搞砸了,你氣到想告人,卻發現自己「沒跟那個人簽過約」。正常合約邏輯下,你只能告你直接請的那個人,讓他去告他的下包。中間多一層,時間多一倍,錢追不追得回還要看運氣。539 條把這個死結直接剪斷:只要你的受任人把委任事務交給第三人處理,你對那個第三人有「直接請求權」,可以跳過你的受任人,直接對第三人開火。這在法律上是違反一般合約相對性原則的特別設計,立法者看穿了一件事:受任人把工作外包是常態,你被層層轉包稀釋掉保護的風險是實質不公平,所以乾脆開一條直通車給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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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