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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38 條(複委任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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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2. 2.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538條規範複委任責任:受任人未經同意擅自轉手,就第三人行為負全責;經同意之合法複委任,僅就選任與指示負責。

Q · 我委託的人擅自把事情轉給別人做,出事我能追全責嗎?

看他轉手前有沒有取得你同意

依民法第538條第一項,受任人未經你同意(違反第537條)就把委任事務轉給第三人處理,他必須就第三人的行為與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等於第三人做錯就是他做錯,幾乎沒有防禦空間。但若你曾同意、或有不得已事由(如急病、期限將至)的合法複委任,依第二項他只就第三人的選任與指示負責,第三人的具體行為不用扛。是否同意這個動作,把責任從全包切換成半包。

深度解讀

你委託別人辦事,結果他又轉交給別人處理。這條決定了出事之後誰扛責任,而且答案會因為「他有沒有經過你同意」完全翻轉。如果受任人沒經你同意就擅自轉手,那第三人搞砸的事,他要負全責,等於第三人做錯就是他自己做錯。但如果是你同意或有正當理由才轉手的合法複委任,他只負責「選人選得好不好」和「指示下得清不清楚」這兩件事,第三人的具體行為他不用扛。一個轉手的動作,決定了責任是全包還是半包。很多代辦糾紛、仲介糾紛、律師複代理的爭議,核心就卡在這個分界點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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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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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38 條規定:「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3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3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