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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38 條(複委任之效力)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任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就該第三人之行為,與就自己之行為,負同一責任。
  2. 受任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處理委任事務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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