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38 條(複委任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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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38條規範複委任責任:受任人未經同意擅自轉手,就第三人行為負全責;經同意之合法複委任,僅就選任與指示負責。
Q · 我委託的人擅自把事情轉給別人做,出事我能追全責嗎?
看他轉手前有沒有取得你同意
依民法第538條第一項,受任人未經你同意(違反第537條)就把委任事務轉給第三人處理,他必須就第三人的行為與自己的行為負同一責任,等於第三人做錯就是他做錯,幾乎沒有防禦空間。但若你曾同意、或有不得已事由(如急病、期限將至)的合法複委任,依第二項他只就第三人的選任與指示負責,第三人的具體行為不用扛。是否同意這個動作,把責任從全包切換成半包。
深度解讀
你委託別人辦事,結果他又轉交給別人處理。這條決定了出事之後誰扛責任,而且答案會因為「他有沒有經過你同意」完全翻轉。如果受任人沒經你同意就擅自轉手,那第三人搞砸的事,他要負全責,等於第三人做錯就是他自己做錯。但如果是你同意或有正當理由才轉手的合法複委任,他只負責「選人選得好不好」和「指示下得清不清楚」這兩件事,第三人的具體行為他不用扛。一個轉手的動作,決定了責任是全包還是半包。很多代辦糾紛、仲介糾紛、律師複代理的爭議,核心就卡在這個分界點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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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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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