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3 條(受寄人使第三人保管之效力)
- 1.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 2.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93 條規定,受寄人未經同意擅自轉交第三人保管,寄託物因此受損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經同意轉交則僅就選任及指示負責。
Q · 東西寄放後被未經同意轉交給別人,出事了能向受寄人求償嗎?
依民法第 593 條第一項,受寄人違反專屬保管原則、擅自讓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因此受損的,受寄人要負全部賠償責任,連「我選的人很可靠」都不能當免責理由。唯一窄門是證明「縱使不轉交,損害仍會發生」(例如不可抗力天災)。但若轉交經你同意或屬業界習慣(第二項),受寄人只就第三人的選任與指示負責,責任大幅減輕。
白話解讀
上一條(592)告訴你:受寄人不能隨便把東西轉交給別人。這條告訴你:違反了會發生什麼事,以及合法轉交又是另一套規則。先看違法的情況:受寄人偷偷把你的東西轉給第三人,轉交期間出了任何事,他全部要賠。連「我選的人很可靠」都不能當藉口。唯一能逃的窄門是證明「就算不轉交,這個損害也會發生」(例如倉庫附近發生大地震)。再看合法轉交(你同意了或業界習慣):受寄人責任大幅減輕,他只要確保「選人沒選錯」「指示交代清楚」就行,第三人後續搞砸不關他的事。看出這條的設計嗎?合法與違法之間,責任強度天差地遠。是否事先取得你的同意,決定了出事時誰要扛。
法律定性
民法第 593 條規範受寄人違反專屬保管義務、擅自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時的賠償責任,並區分違法轉交(負全部賠償責任)與合法轉交(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指示負責)兩種責任強度,是寄託契約中第三人介入保管的責任分配核心規範。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593 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受寄人讓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時的賠償責任,分違法轉交(全賠)與合法轉交(僅負選任指示責任)。
Q2受寄人可以把東西轉給別人保管嗎?▾
原則不行(民法 592 專屬保管),除非得寄託人同意或有業界習慣,否則屬違法轉交。
Q3未經同意轉交出事,受寄人能說選的人很可靠免責嗎?▾
不行。違法轉交下選人是否可靠不影響責任,受寄人負全部賠償責任。
Q4受寄人唯一能免責的情況是什麼?▾
證明縱使不轉交、損害仍會發生(如不可抗力天災),舉證門檻極高。
Q5經同意轉交後第三人弄壞東西,誰負責?▾
受寄人只負選任與指示責任;若選任、指示都盡責,向第三人求償。
Q6怎麼證明受寄人是違法轉交?▾
證明轉交事實存在且未取得你的同意、亦無業界習慣即可,不必證明第三人有過失。
Q7寄託物損害的求償時效多久?▾
原則 15 年(民法 125 條),但視寄託物性質可能適用較短特別時效。
Q8貨運轉給合作快遞遺失算違法轉交嗎?▾
看契約有無載明可委外配送並經你同意;沒寫就屬違法轉交,貨運負全責。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違法轉交(第1項) | 合法轉交(第2項) |
|---|---|---|
| 前提要件 | 未經同意、無業界習慣即擅自轉交 | 經寄託人同意或屬業界習慣 |
| 責任強度 | 對轉交期間一切損害負全部賠償責任 | 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指示負責 |
| 免責空間 | 僅能證明『縱不轉交仍會發生』(門檻極高) | 證明選任、指示已盡合理注意即免責 |
| 舉證重心 | 受害人只需證明損害發生在轉交期間 | 受害人須證明受寄人選任或指示有疏失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