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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593 條(受寄人使第三人保管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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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縱不使第三人代為保管,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2. 2.受寄人依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者,僅就第三人之選任及其對於第三人所為之指示,負其責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593 條規定,受寄人未經同意擅自轉交第三人保管,寄託物因此受損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經同意轉交則僅就選任及指示負責。

Q · 東西寄放後被未經同意轉交給別人,出事了能向受寄人求償嗎?

能。未經同意轉交出事,受寄人全賠

依民法第 593 條第一項,受寄人違反專屬保管原則、擅自讓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因此受損的,受寄人要負全部賠償責任,連「我選的人很可靠」都不能當免責理由。唯一窄門是證明「縱使不轉交,損害仍會發生」(例如不可抗力天災)。但若轉交經你同意或屬業界習慣(第二項),受寄人只就第三人的選任與指示負責,責任大幅減輕。

深度解讀

上一條(592)告訴你:受寄人不能隨便把東西轉交給別人。這條告訴你:違反了會發生什麼事,以及合法轉交又是另一套規則。先看違法的情況:受寄人偷偷把你的東西轉給第三人,轉交期間出了任何事,他全部要賠。連「我選的人很可靠」都不能當藉口。唯一能逃的窄門是證明「就算不轉交,這個損害也會發生」(例如倉庫附近發生大地震)。再看合法轉交(你同意了或業界習慣):受寄人責任大幅減輕,他只要確保「選人沒選錯」「指示交代清楚」就行,第三人後續搞砸不關他的事。看出這條的設計嗎?合法與違法之間,責任強度天差地遠。是否事先取得你的同意,決定了出事時誰要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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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593 條規定:「受寄人違反前條之規定,使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者,對於寄託物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5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59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