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93 條(受寄人使第三人保管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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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593 條規定,受寄人未經同意擅自轉交第三人保管,寄託物因此受損須負全部賠償責任;經同意轉交則僅就選任及指示負責。
Q · 東西寄放後被未經同意轉交給別人,出事了能向受寄人求償嗎?
能。未經同意轉交出事,受寄人全賠
依民法第 593 條第一項,受寄人違反專屬保管原則、擅自讓第三人代為保管,寄託物因此受損的,受寄人要負全部賠償責任,連「我選的人很可靠」都不能當免責理由。唯一窄門是證明「縱使不轉交,損害仍會發生」(例如不可抗力天災)。但若轉交經你同意或屬業界習慣(第二項),受寄人只就第三人的選任與指示負責,責任大幅減輕。
深度解讀
上一條(592)告訴你:受寄人不能隨便把東西轉交給別人。這條告訴你:違反了會發生什麼事,以及合法轉交又是另一套規則。先看違法的情況:受寄人偷偷把你的東西轉給第三人,轉交期間出了任何事,他全部要賠。連「我選的人很可靠」都不能當藉口。唯一能逃的窄門是證明「就算不轉交,這個損害也會發生」(例如倉庫附近發生大地震)。再看合法轉交(你同意了或業界習慣):受寄人責任大幅減輕,他只要確保「選人沒選錯」「指示交代清楚」就行,第三人後續搞砸不關他的事。看出這條的設計嗎?合法與違法之間,責任強度天差地遠。是否事先取得你的同意,決定了出事時誰要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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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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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