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6 條(委託物之拍賣提存權)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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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586條規定,委託行紀人出賣的物賣不掉或委託人撤回委託,委託人未於相當期間取回時,行紀人得依第585條催告、拍賣並將賸餘價金提存。
Q · 委託賣的貨賣不掉,委託人又不來搬,行紀人能怎麼辦?
依民法第586條,委託行紀人出賣的物品賣不掉,或委託人撤回出賣委託後,只要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內取回或自行處分該物,行紀人即得依第585條規定行使權利:先催告委託人取回,逾期則得拍賣該物、就拍賣所得扣抵自己的費用與報酬,賸餘價金提存於法院。換言之,「賣不掉」與「不想賣了」都不能讓委託人把貨無限期丟在行紀人倉庫。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委託一個行紀商替你出貨,結果市場行情不好賣不掉,或者你中途反悔說「不賣了」。貨還在行紀人的倉庫裡,你卻不來把它搬回家。你以為這是行紀人的問題嗎?這條告訴你:不是。在合理期間內你不取回,行紀人就有權像前條(民法第585條)一樣直接催告你、拍賣你的貨、扣自己的費用、剩餘的提存到法院。換句話說,「賣不掉」和「不想賣了」都不是你把貨丟給行紀人的藉口。倉儲不是免費的,行紀人不是你的私人保管員,你不處理他幫你處理,但處理的方式你不一定喜歡。
法律定性
民法第586條為行紀章的委託物處置規範:當委託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委託後,委託人未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準用第585條,行使催告、拍賣、就賣得價金取償並將賸餘款提存之權利,使商品滯銷或撤回的倉儲風險最終回歸貨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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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586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委託出賣的物賣不掉或撤回委託時,委託人不取回,行紀人得拍賣提存。
Q2什麼叫「相當期間」?▾
依貨物性質、運送距離與取回難度綜合判斷,實務上一般商品約7到14天,遠地或大宗貨物可能14到30天。
Q3撤回委託後貨還是我的嗎?▾
是。撤回只終止出賣指示,所有權仍在委託人,仍有取回義務。
Q4行紀人怎麼處理賣不掉的貨?▾
書面催告委託人取回,逾期依585條拍賣、扣費取償、賸餘款提存法院。
Q5賣不掉是行紀人的責任嗎?▾
不是。行紀人收佣金不保證售出,市場風險自始在委託人。
Q6拍賣後多的錢去哪?▾
扣除行紀人費用與報酬後,賸餘價金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
Q7民法586跟585差在哪?▾
585是出賣標的本身的處置權,586是把這套程序準用到滯銷或撤回的委託物。
Q8行紀跟寄賣一樣嗎?▾
不完全相同,但寄賣契約常約定類似處置條款,背後是同一風險回歸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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