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重點摘要民法第586條規定,委託行紀人出賣的物賣不掉或委託人撤回委託,委託人未於相當期間取回時,行紀人得依第585條催告、拍賣並將賸餘價金提存。
Q · 委託賣的貨賣不掉,委託人又不來搬,行紀人能怎麼辦?
可以,委託人不取回,行紀人能依585條催告拍賣提存
依民法第586條,委託行紀人出賣的物品賣不掉,或委託人撤回出賣委託後,只要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內取回或自行處分該物,行紀人即得依第585條規定行使權利:先催告委託人取回,逾期則得拍賣該物、就拍賣所得扣抵自己的費用與報酬,賸餘價金提存於法院。換言之,「賣不掉」與「不想賣了」都不能讓委託人把貨無限期丟在行紀人倉庫。
想像一下:你委託一個行紀商替你出貨,結果市場行情不好賣不掉,或者你中途反悔說「不賣了」。貨還在行紀人的倉庫裡,你卻不來把它搬回家。你以為這是行紀人的問題嗎?這條告訴你:不是。在合理期間內你不取回,行紀人就有權像前條(民法第585條)一樣直接催告你、拍賣你的貨、扣自己的費用、剩餘的提存到法院。換句話說,「賣不掉」和「不想賣了」都不是你把貨丟給行紀人的藉口。倉儲不是免費的,行紀人不是你的私人保管員,你不處理他幫你處理,但處理的方式你不一定喜歡。
民法第586條為行紀章的委託物處置規範:當委託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委託後,委託人未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準用第585條,行使催告、拍賣、就賣得價金取償並將賸餘款提存之權利,使商品滯銷或撤回的倉儲風險最終回歸貨物所有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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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相當期間要根據貨物性質、運送距離、委託人取回的客觀難度綜合判斷。一般商品實務上7到14天算合理,遠地或大宗貨物可能要14到30天。若行紀人給的期間明顯不合理,該催告可能被認定程序瑕疵;受催告一方覺得期限太短,要立刻書面回覆要求展延並說明理由。
結果一樣,過程不同。撤回是委託人主動放棄出賣指示,賣不掉是客觀上沒有買家,兩種情形本條都適用,行紀人都可走拍賣程序。差別在撤回時通常還有時間規劃取回,賣不掉則可能突然發生。打算撤回委託時,最好同時書面通知並約定取貨時間,把相當期間起算點與善意釘死。
規定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賣不掉或委託人撤回委託後,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行紀人得依585條催告、拍賣、提存。
依貨物性質、運送距離與取回難度依誠信原則綜合判斷,實務上一般商品約7到14天,遠地或大宗可能14到30天。
以自己名義、為他人計算,從事動產買賣或商業交易而受報酬的營業,如代客出貨的貿易商。
把給付物或賸餘款寄託在法院提存所,用來消滅債務或妥善保管,行紀人賣完扣費後的餘款就走這程序。
確認賣不掉或撤回 → 書面催告委託人於相當期間取回 → 逾期拍賣 → 扣費取償 → 賸餘款提存法院。
立刻安排取回;無法即時取回就主動協商展延並付倉儲費,並書面回覆,不要裝沒看到否則抗辯很弱。
撤回同時書面約定取貨時間並儘速取回,把相當期間起算點與善意釘死,避免被認定拖延。
保留書面催告、載明586準用585與逾期後果、給合理期間、保存拍賣公告等全程紀錄。
585是出賣標的本身遇受領遲延的拍賣提存權,586把這套程序準用到賣不掉或撤回的委託物。
不一樣。撤回只停止出賣指示,貨還是你的、仍要取回;解約才終止整個契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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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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