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586 條(委託物之拍賣提存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託行紀人出賣之物,不能賣出,或委託人撤回其出賣之委託者,如委託人不於相當期間,取回或處分其物時,行紀人得依前條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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