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4 條(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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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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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34條規定,債權人對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自提出時起負受領遲延責任,債務人責任隨之減輕。
Q · 對方不收貨、不收款,我還要一直被綁著嗎?
不用,對方拒收就換他負受領遲延責任
依民法第234條,當你已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錢、貨、服務),而對方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時,自提出時起,對方就負受領遲延責任。效果包括:你的責任減輕(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保管費用可向對方請求(民法第240條),動產還可辦理提存結清債務(民法第326條)。關鍵在「提出時點」,須保留提出給付的證據。
深度解讀
一般人以為「遲延」這件事只會發生在欠錢的人身上,其實不是。這條告訴你一個反直覺的事實:收錢的、收貨的那一方,也會遲延,而且還要負責任。情境是這樣的:債務人已經準備好要給付(錢、貨、服務),但債權人不收或沒能收到,從提出給付的那一刻開始,債權人就進入「受領遲延」狀態。為什麼這個設計很重要?因為它翻轉了很多人以為的「收貨方永遠是甲方」的幻覺。一旦債權人陷入受領遲延,債務人的責任會減輕(例如只對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不再對一般過失負責,民法第237條),保管費用可以反過來要求債權人負擔,甚至可以把東西提存給法院結清整個債務。這條是債務人的護身符,讓你不會因為對方耍賴不收就永遠被綁在契約裡。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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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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