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34 條(受領遲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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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kent77221
8 months ago
企業法務
不以可歸責為要件
punica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應負「不真正義務(對己義務)」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受領遲延
⚠️不論債權人有無過失
caoshuhao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需依「債務本旨」提出給付,人家買蛋糕,給付卻是米糕,依民法235條不生效力,債權人當然可拒絕受領,免負遲延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