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78 條(受領遲延之限制絕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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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78 條規定,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之一人有遲延時,該遲延的有利效力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
Q · 連帶債務的隊友被債權人催收遲延,我會受影響嗎?
會,但只受有利的那一面影響
依民法第 278 條,當債權人對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陷於遲延(受領遲延)時,這個遲延的法律效果「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也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發生。換句話說,效果是單向的:對債務人有利的部分(例如停止某些責任累積、利息計算受影響)會自動擴散給全體;不利的部分不會牽連無辜的隊友。這是連帶債務「限制絕對效力」的典型設計。
深度解讀
你跟三個朋友合夥開店,共同向銀行借了三百萬,簽的是「連帶債務」。有一天銀行找上其中一個合夥人要錢,那個合夥人擺爛,銀行正式通知他「還錢的期限到了」(法律上叫「受領遲延」,但這裡是反過來,債權人對債務人的「給付受領」相關遲延狀態)。這條的妙處在於:銀行對那一個人啟動的程序,效果自動擴散到你身上,而且是對你「有利」的那一面。白話版本:連帶債務的世界裡,債權人不能挑軟柿子吃。他對任何一個債務人做的動作,如果會產生對債務人有利的效果(例如減輕利息計算、中止某些責任累積),所有其他連帶債務人都能搭這班順風車。這是連帶債務整個體系裡少數「絕對效力」的條文之一。記住這個概念,你在處理合夥債務、共同保證、夫妻共同借款時,會知道自己不是孤立的個體,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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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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