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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87 條(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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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184 1)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陳忠五師:不一定是監護人,包括事實上行使保護教養之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II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生活上監督),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推定法代監督過失與過失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由法代舉證免責 假設(assuming) III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衡平責任道德化規範 使經濟力較強之人相當損賠 IV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成年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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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項:法代的免責事由 第三項:衡平責任 第四項: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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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第3項是「衡平規定」 當行為人欠缺識別能力而不具備侵權能力,因而無須負184賠償責任時,法院得斟酌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為一部或全部隻賠償。 應用上:當完全行為能力人不具備識別能力而不能負侵權責任時,準用第3項,於是乎第4項變成完全行為能力人之責任能力ㄉ基礎規範。 187第4項「其它之人」是指完全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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