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punica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民法 第 187 條 (法定代理人之責任)
1.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2. 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
3. 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4. 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187 4
🔵全部適用說
🔵僅適用1-3項說
🔵除1-2項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責任外,其餘均可適用說
🔵僅適用第1項一部分說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