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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21 條(行為能力欠缺人之責任)

債務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者,其責任依第一百八十七條之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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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21條規定,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債務人,其賠償責任準用民法第187條,由本人與法定代理人依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負連帶或單獨責任。

Q · 債務人是小孩或精神障礙者,出事了誰要負責?

依民法第221條,當債務人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責任不在本條,而是準用民法第187條: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者,本人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無識別能力者,原則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賠償;但法定代理人若能證明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相當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可以免責。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一個很少人想過但遲早會遇到的問題:如果債務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障礙者,出事了誰負責?答案不在這條,這條像一張傳票,把你引到民法第 187 條去。187 條的核心邏輯是: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人(例如 7 歲以下或精神障礙者),如果在「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他自己和法定代理人連帶賠償;如果「沒有識別能力」,原則上由法定代理人單獨賠償;但法定代理人如果能證明自己的監督沒有過失,可以免責。這條的實際意義是:小孩闖的禍,爸媽逃不掉;但爸媽有機會證明自己已經盡力教了、盡力看了,可以減輕責任。債務關係中也是同樣邏輯。

法律定性

民法第221條為債編通則中的準用性規範:當債之關係中的債務人欠缺完全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其損害賠償責任的成立與分配,準用民法第187條關於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與衡平補償的規定,使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責任在責任能力判斷上採同一標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21條在規定什麼?

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債務人時,責任準用民法第187條。

Q2為什麼221條要準用187條?

為了讓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能力判斷,與侵權行為採同一套識別能力與法定代理人連帶責任標準。

Q3小孩闖禍家長一定要賠嗎?

原則上要,但法定代理人能證明監督未疏懈或縱加監督仍難免損害時可免責。

Q4什麼叫識別能力?

指行為時能辨識自己行為在法律上應負責任的精神能力,與年齡無絕對對應。

Q5精神障礙者欠債誰負責?

準用187條,求償對象通常是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並可能主張衡平補償。

Q6求償時效多久?

準用侵權規定,知道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2年,最長10年(民法197條)。

Q7法定代理人怎麼免責?

舉證自己平日已盡監督義務,例如管教紀錄、就醫紀錄、學校聯絡紀錄。

Q8雙方都無責任時還能求償嗎?

可主張187條第3項衡平補償,由法院斟酌經濟狀況酌定相當金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 第712条(責任能力)・第714条(責任無能力者の監督義務者等の責任)
🇰🇷 韓國민법 제753조(미성년자의 책임능력)·제755조(감독자의 책임)
🇨🇳 中國民法典 第1188条(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害的监护人责任)
🇩🇪 德國BGB § 828(Verantwortlichkeit Minderjähriger)· § 832(Haftung des Aufsichtspflichtigen)
🇫🇷 法國Code civil art. 414-3(responsabilité de l'auteur du dommage sous trouble mental)· art. 1242 al. 4(responsabilité des parents)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Torts § 895I(capacity to incur tort liability)及各州 parental liability statut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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