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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11 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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