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民法 第 211 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民法 第211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211 核心 不能給 → 原則:剩下的(給付) 但無選擇權人害不能付(債權人) → 不能讓你債務人吃虧 → 轉成損害賠償(債權人負責) EX:A欠B 電腦或手機(可選一個還),B將手機弄壞了 正常情況A會選還手機(價值較低),而B將手機弄壞,A被迫還價值較高的電腦,這時對A不公平,B要負賠償責任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