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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11 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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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11條規定,選擇之債中若有一宗給付不能,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不能事由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者除外。

Q · 合約寫「交付A或B由我選」,A壞了我還要給付嗎?

依民法第211條,數宗給付中有一宗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時,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合約不會因此消滅,只是選擇範圍縮小。但若該不能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選擇權人仍保有完整選擇權,得選已不能之給付,再依給付不能規則向對方求償。

白話解讀

假設合約約定「交付A車或B車,由賣方選擇」,結果A車在交付前被火燒毀了。這時候會發生一件很反直覺的事:合約不會因此消滅,而是自動縮減到只剩B車這個選項。賣方原本享有的「選擇空間」直接被削掉一半,剩下的給付變成他唯一的義務。但這裡有一個關鍵的但書:如果A車的毀損是「沒選擇權的那一方」要負責的(例如買方自己縱火),那麼賣方的選擇權不受影響,他還是可以主張「我選A」然後要求買方負擔不能給付的後果。這個設計的精髓是:給付不能的風險原則上由選擇權人承擔(反正你還有別的可選),但如果是對方搞的鬼,法律不會讓他因為自己的錯得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1條規範選擇之債的給付不能:當數宗給付中有一宗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履行時,債之關係縮減、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契約原則上不因此消滅。但其不能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適用此縮減規則,選擇權人之選擇權不受影響。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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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11條是什麼?

選擇之債的給付不能規則,決定其中一宗給付不能時債之關係如何縮減。

Q2選擇之債一個選項壞了合約會消滅嗎?

不會,債之關係縮到只剩餘存的給付,契約繼續有效。

Q3什麼叫餘存之給付?

指數宗選項中仍能履行的那些給付,給付不能後債之關係集中在它們之上。

Q4誰要承擔選項毀損的風險?

原則上由有選擇權的一方承擔(選擇範圍變少),除非毀損應由無選擇權人負責。

Q5但書什麼情況適用?

不能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時,選擇權人選擇權不受縮減。

Q6不可抗力毀損選項誰倒楣?

有選擇權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屬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之情形,但書不適用。

Q7選項壞了我可以退款解約嗎?

原則不行,須另尋解除契約之法律依據,給付不能本身不使契約消滅。

Q8211條跟226條怎麼接?

符合但書時選擇權人選已不能給付,再依226條向可歸責之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_211_選擇之債art_225_不可歸責不能art_226_可歸責不能
適用標的數宗特定給付擇一履行單一給付因不可歸責事由不能單一給付因可歸責事由不能
法律效果債之關係縮至餘存給付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風險承擔原則由選擇權人承擔縮減債權人承擔(無從求償)債務人承擔(須賠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TW民法第211條(選擇之債給付不能)
🇯🇵 日本日本民法第410条(不能による選択債権の特定)
🇰🇷 韓國민법 제385조(불능으로 인한 선택채권의 특정)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16條(選擇之債、給付不能之處理)
🇩🇪 德國BGB § 265(Unmöglichkeit bei Wahlschuld)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07-2(obligation alternative – impossibilité d'une prest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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