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11 條(選擇之債之給付不能)
數宗給付中,有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者,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其不能之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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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11條規定,選擇之債中若有一宗給付不能,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但不能事由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者除外。
Q · 合約寫「交付A或B由我選」,A壞了我還要給付嗎?
依民法第211條,數宗給付中有一宗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給付時,債之關係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合約不會因此消滅,只是選擇範圍縮小。但若該不能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選擇權人仍保有完整選擇權,得選已不能之給付,再依給付不能規則向對方求償。
白話解讀
假設合約約定「交付A車或B車,由賣方選擇」,結果A車在交付前被火燒毀了。這時候會發生一件很反直覺的事:合約不會因此消滅,而是自動縮減到只剩B車這個選項。賣方原本享有的「選擇空間」直接被削掉一半,剩下的給付變成他唯一的義務。但這裡有一個關鍵的但書:如果A車的毀損是「沒選擇權的那一方」要負責的(例如買方自己縱火),那麼賣方的選擇權不受影響,他還是可以主張「我選A」然後要求買方負擔不能給付的後果。這個設計的精髓是:給付不能的風險原則上由選擇權人承擔(反正你還有別的可選),但如果是對方搞的鬼,法律不會讓他因為自己的錯得利。
法律定性
民法第211條規範選擇之債的給付不能:當數宗給付中有一宗自始不能或嗣後不能履行時,債之關係縮減、僅存在於餘存之給付,契約原則上不因此消滅。但其不能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者,不適用此縮減規則,選擇權人之選擇權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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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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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11條是什麼?▾
選擇之債的給付不能規則,決定其中一宗給付不能時債之關係如何縮減。
Q2選擇之債一個選項壞了合約會消滅嗎?▾
不會,債之關係縮到只剩餘存的給付,契約繼續有效。
Q3什麼叫餘存之給付?▾
指數宗選項中仍能履行的那些給付,給付不能後債之關係集中在它們之上。
Q4誰要承擔選項毀損的風險?▾
原則上由有選擇權的一方承擔(選擇範圍變少),除非毀損應由無選擇權人負責。
Q5但書什麼情況適用?▾
不能事由應由無選擇權之當事人負責時,選擇權人選擇權不受縮減。
Q6不可抗力毀損選項誰倒楣?▾
有選擇權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屬可歸責於無選擇權人之情形,但書不適用。
Q7選項壞了我可以退款解約嗎?▾
原則不行,須另尋解除契約之法律依據,給付不能本身不使契約消滅。
Q8211條跟226條怎麼接?▾
符合但書時選擇權人選已不能給付,再依226條向可歸責之對方請求損害賠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211_選擇之債 | art_225_不可歸責不能 | art_226_可歸責不能 |
|---|---|---|---|
| 適用標的 | 數宗特定給付擇一履行 | 單一給付因不可歸責事由不能 | 單一給付因可歸責事由不能 |
| 法律效果 | 債之關係縮至餘存給付 | 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 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
| 風險承擔 | 原則由選擇權人承擔縮減 | 債權人承擔(無從求償) | 債務人承擔(須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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