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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故意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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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責任不得事先以契約免除,相關免責條款無效,但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寫『概不負責』,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害我也不用賠嗎?

依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契約裡「對任何損害概不負責」這類條款,遇到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一律無效,縱使你已簽名同意也一樣,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但要注意:僅針對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然有效,法律只擋住故意與重大過失這兩種最嚴重的歸責程度。

白話解讀

你簽合約的時候,有沒有看過一行小字寫著「本公司對任何損害概不負責」?很多人看到就認命了,以為簽了就沒救。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那行字在法律上可能根本沒用。債務人事先約定「就算我故意害你或擺爛到極點也不用賠」,這種免責條款直接無效。你簽了名也一樣無效,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事。停車場告示牌寫「車輛遺失概不負責」、健身房寫「器材受傷自負」、代客泊車收據背面那堆免責條款,遇到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全部都破功。但注意:輕過失的免責約定是有效的,法律只擋住最黑的那一塊。這條的存在,就是不讓契約自由變成擺爛的許可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22 條為契約自由的強制性界限,明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事先約定免除。當事人縱經合意簽署免責條款,就故意及重大過失部分仍屬無效;惟輕過失之免責約定不在此限,仍受契約自由保障。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22 條是什麼?

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事先以契約免除,是契約自由的強制性底線。

Q2免責條款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只有針對故意與重大過失的事先免責無效,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有效。

Q3停車場寫『車輛損壞概不負責』有用嗎?

若損壞出於管理者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本條該告示無效;輕過失情形才可能適用。

Q4簽了名的免責條款還能反悔嗎?

就故意與重大過失部分,縱使簽名同意也無效,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Q5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差在哪?

輕過失是一般人也可能發生的疏忽,重大過失是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的錯誤,後者免責無效。

Q6公司要員工簽的免責切結書有效嗎?

若涉及公司對員工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事先免責的切結在本條下無效。

Q7怎麼主張對方免責條款無效?

蒐證證明對方行為達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度,並於主張時引用民法第 222 條。

Q8民法 222 條和消保法有什麼關係?

消費關係另有消保法第 12 條擋下顯失公平條款,與本條形成雙層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light_negligencegross_negligenceintentional
定義一般人也可能發生的疏忽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的重大錯誤明知並有意使損害發生
事先免責約定有效(受契約自由保障)無效(民法第 222 條)無效(民法第 222 條)
舉證重點對方無須證明免責有效主張方須證明達重大過失主張方須證明對方明知故犯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消費者契約法第8条(事業者の損害賠償責任を免除する条項の無効)/民法第90条(公序良俗)
🇰🇷 韓國약관의 규제에 관한 법률 제7조(사업자의 고의·중과실 책임 배제조항 무효)
🇨🇳 中國民法典第506条(造成對方人身損害、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
🇩🇪 德國BGB § 276 Abs. 3(Haftung wegen Vorsatzes kann dem Schuldner nicht im Voraus erlassen werden)
🇫🇷 法國Code civil art. 1231-3 / art. 1170(exonération inopérante en cas de dol ou faute lourde)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95(term exempting from liability for harm caused intentionally or recklessly unenforce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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