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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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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責任不得事先以契約免除,相關免責條款無效,但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寫『概不負責』,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害我也不用賠嗎?

不行,這種事先免責約定無效

依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契約裡「對任何損害概不負責」這類條款,遇到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一律無效,縱使你已簽名同意也一樣,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但要注意:僅針對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然有效,法律只擋住故意與重大過失這兩種最嚴重的歸責程度。

深度解讀

你簽合約的時候,有沒有看過一行小字寫著「本公司對任何損害概不負責」?很多人看到就認命了,以為簽了就沒救。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那行字在法律上可能根本沒用。債務人事先約定「就算我故意害你或擺爛到極點也不用賠」,這種免責條款直接無效。你簽了名也一樣無效,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事。停車場告示牌寫「車輛遺失概不負責」、健身房寫「器材受傷自負」、代客泊車收據背面那堆免責條款,遇到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全部都破功。但注意:輕過失的免責約定是有效的,法律只擋住最黑的那一塊。這條的存在,就是不讓契約自由變成擺爛的許可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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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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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