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之強制性)
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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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22 條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賠償責任不得事先以契約免除,相關免責條款無效,但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然有效。
Q · 合約寫『概不負責』,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害我也不用賠嗎?
依民法第 222 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所以契約裡「對任何損害概不負責」這類條款,遇到對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一律無效,縱使你已簽名同意也一樣,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但要注意:僅針對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然有效,法律只擋住故意與重大過失這兩種最嚴重的歸責程度。
白話解讀
你簽合約的時候,有沒有看過一行小字寫著「本公司對任何損害概不負責」?很多人看到就認命了,以為簽了就沒救。這條告訴你一件事:那行字在法律上可能根本沒用。債務人事先約定「就算我故意害你或擺爛到極點也不用賠」,這種免責條款直接無效。你簽了名也一樣無效,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不是當事人可以自由處分的事。停車場告示牌寫「車輛遺失概不負責」、健身房寫「器材受傷自負」、代客泊車收據背面那堆免責條款,遇到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全部都破功。但注意:輕過失的免責約定是有效的,法律只擋住最黑的那一塊。這條的存在,就是不讓契約自由變成擺爛的許可證。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22 條為契約自由的強制性界限,明定故意或重大過失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以事先約定免除。當事人縱經合意簽署免責條款,就故意及重大過失部分仍屬無效;惟輕過失之免責約定不在此限,仍受契約自由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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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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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22 條是什麼?▾
規定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得事先以契約免除,是契約自由的強制性底線。
Q2免責條款一定無效嗎?▾
不一定。只有針對故意與重大過失的事先免責無效,輕過失的免責約定仍有效。
Q3停車場寫『車輛損壞概不負責』有用嗎?▾
若損壞出於管理者故意或重大過失,依本條該告示無效;輕過失情形才可能適用。
Q4簽了名的免責條款還能反悔嗎?▾
就故意與重大過失部分,縱使簽名同意也無效,因為這是法律強制規定。
Q5輕過失和重大過失差在哪?▾
輕過失是一般人也可能發生的疏忽,重大過失是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的錯誤,後者免責無效。
Q6公司要員工簽的免責切結書有效嗎?▾
若涉及公司對員工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損害,事先免責的切結在本條下無效。
Q7怎麼主張對方免責條款無效?▾
蒐證證明對方行為達故意或重大過失程度,並於主張時引用民法第 222 條。
Q8民法 222 條和消保法有什麼關係?▾
消費關係另有消保法第 12 條擋下顯失公平條款,與本條形成雙層保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aspect | light_negligence | gross_negligence | intentional |
|---|---|---|---|
| 定義 | 一般人也可能發生的疏忽 | 顯然欠缺一般人注意的重大錯誤 | 明知並有意使損害發生 |
| 事先免責約定 | 有效(受契約自由保障) | 無效(民法第 222 條) | 無效(民法第 222 條) |
| 舉證重點 | 對方無須證明免責有效 | 主張方須證明達重大過失 | 主張方須證明對方明知故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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