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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175 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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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5 條規定,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Q · 救人時不小心弄傷對方,會被告嗎?

依民法第 175 條,只要你是為了免除對方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出手管理,因此造成的損害除非你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必賠償。這比一般侵權責任(民法 184 條故意或一般過失)的門檻嚴格得多,是法律對見義勇為者最重要的保護機制。配套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非醫護人員使用 AED 免責),構成完整的好撒馬利亞人保護網。

白話解讀

這條是給英雄的免死金牌。當別人正面臨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你為了救他而出手管理他的事務,就算因此造成損害,除非你是故意(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你不必賠。這是整部民法對見義勇為者最溫暖的一條規定。想像一下:車禍現場你把傷者從車裡拖出來,結果動作太急讓他的脊椎受損。如果用一般侵權標準,你可能要賠一輩子。但這條說:只要你不是故意害他、也不是明顯離譜的粗心,法律罩你。為什麼門檻這麼寬鬆?因為急迫危險下沒有時間讓你評估風險、請教專家、做完美的決定。法律不能用事後諸葛的標準去苛責救人的當下。這條存在的意義是告訴每一個台灣人:在緊要關頭,請放心出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5 條為無因管理章下的免責特別規定,當管理人之事務管理係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之者,其責任標準從一般過失提升至「惡意或重大過失」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台灣法上見義勇為者最核心的免責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75 條是什麼?

救助者免責條款,急迫危險下管理事務造成損害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

Q2什麼算急迫危險?

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即將發生且無法等待的危害狀態。

Q3重大過失怎麼認定?

與一般人通常注意義務相比顯著欠缺、近乎故意的注意疏忽。

Q4救人弄壞東西要賠嗎?

若是免除急迫危險而為,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必賠。

Q5民法 175 vs 緊急醫療救護法差在哪?

民法 175 一般適用、緊救法 14-2 條專門針對 AED 急救免責。

Q6鄰居失火破門救人會被告嗎?

屬於財產急迫危險的管理,受民法 175 保護不必賠。

Q7如何證明當時是急迫危險?

119 報案紀錄、監視器、目擊證人、事發時間紀錄都是關鍵證據。

Q8CPR 壓斷肋骨會被告嗎?

屬醫學常見現象,民法 175 直接免責,除非操作明顯離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 175民法 184 一般侵權緊救法 14-2
適用情境免除生命/身體/財產急迫危險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非醫護人員使用 AED 急救
責任門檻惡意 + 重大過失(極高)故意 + 一般過失(標準)完全免責(最高)
舉證責任被害人需證明救助者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被害人需證明加害者有故意或過失舉證對象僅限 AED 使用
保護目的鼓勵見義勇為,避免救人反被告填補損害、回復原狀推廣公眾 AED 使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698 条(緊急事務管理)— 管理者は本人の身体、名誉又は財産に対する急迫の危害を免れさせるために事務管理をしたときは、悪意又は重大な過失があるのでなければ、損害賠償の責任を負わない
🇰🇷 韓國민법 제735조(긴급사무관리)— 관리자가 타인의 생명, 신체, 명예 또는 재산에 대한 급박한 위해를 면하게 하기 위하여 사무를 관리한 때에는 고의나 중대한 과실이 없으면 손해를 배상할 책임이 없다
🇨🇳 中國民法典第 184 條(好人法)— 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 德國BGB § 680(Geschäftsführung zur Gefahrenabwehr)— 管理者僅就故意及重大過失負責,當管理目的在於免除本人即將發生之急迫危險時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01-3(gestion d'affaires en cas d'urgence)— 配合 art. 1301-2,緊急情況下管理者責任減輕
🇺🇸 美國Good Samaritan Laws(各州立法)— 提供緊急救助者免除過失責任的保護,例:California Health and Safety Code § 179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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