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5 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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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75 條規定,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Q · 救人時不小心弄傷對方,會被告嗎?
依民法第 175 條,只要你是為了免除對方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出手管理,因此造成的損害除非你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必賠償。這比一般侵權責任(民法 184 條故意或一般過失)的門檻嚴格得多,是法律對見義勇為者最重要的保護機制。配套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非醫護人員使用 AED 免責),構成完整的好撒馬利亞人保護網。
白話解讀
這條是給英雄的免死金牌。當別人正面臨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你為了救他而出手管理他的事務,就算因此造成損害,除非你是故意(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你不必賠。這是整部民法對見義勇為者最溫暖的一條規定。想像一下:車禍現場你把傷者從車裡拖出來,結果動作太急讓他的脊椎受損。如果用一般侵權標準,你可能要賠一輩子。但這條說:只要你不是故意害他、也不是明顯離譜的粗心,法律罩你。為什麼門檻這麼寬鬆?因為急迫危險下沒有時間讓你評估風險、請教專家、做完美的決定。法律不能用事後諸葛的標準去苛責救人的當下。這條存在的意義是告訴每一個台灣人:在緊要關頭,請放心出手。
法律定性
民法第 175 條為無因管理章下的免責特別規定,當管理人之事務管理係為免除本人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之者,其責任標準從一般過失提升至「惡意或重大過失」始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構成台灣法上見義勇為者最核心的免責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175 條是什麼?▾
救助者免責條款,急迫危險下管理事務造成損害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
Q2什麼算急迫危險?▾
生命、身體或財產面臨即將發生且無法等待的危害狀態。
Q3重大過失怎麼認定?▾
與一般人通常注意義務相比顯著欠缺、近乎故意的注意疏忽。
Q4救人弄壞東西要賠嗎?▾
若是免除急迫危險而為,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必賠。
Q5民法 175 vs 緊急醫療救護法差在哪?▾
民法 175 一般適用、緊救法 14-2 條專門針對 AED 急救免責。
Q6鄰居失火破門救人會被告嗎?▾
屬於財產急迫危險的管理,受民法 175 保護不必賠。
Q7如何證明當時是急迫危險?▾
119 報案紀錄、監視器、目擊證人、事發時間紀錄都是關鍵證據。
Q8CPR 壓斷肋骨會被告嗎?▾
屬醫學常見現象,民法 175 直接免責,除非操作明顯離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 175 | 民法 184 一般侵權 | 緊救法 14-2 |
|---|---|---|---|
| 適用情境 | 免除生命/身體/財產急迫危險 | 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 | 非醫護人員使用 AED 急救 |
| 責任門檻 | 惡意 + 重大過失(極高) | 故意 + 一般過失(標準) | 完全免責(最高) |
| 舉證責任 | 被害人需證明救助者有惡意或重大過失 | 被害人需證明加害者有故意或過失 | 舉證對象僅限 AED 使用 |
| 保護目的 | 鼓勵見義勇為,避免救人反被告 | 填補損害、回復原狀 | 推廣公眾 AED 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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