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5 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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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例如為阻止自殺而破門而入),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Exc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減輕注意義務
minnie022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民175緊急管理
原本因善良管理人「管理不善」負抽輕責任,因「法律規定」降到只要負重大過失責任
ruby30125029
3 years ago
專業證照
例如:隔壁鄰居要自殺(有生命危險的急迫性)而破門進入,不需負修繕門的賠償責任
jimi1976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第175 條 (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I
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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