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5 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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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175 條規定,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Q · 救人時不小心弄傷對方,會被告嗎?
民法 175 罩你,除非惡意或重大過失
依民法第 175 條,只要你是為了免除對方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出手管理,因此造成的損害除非你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必賠償。這比一般侵權責任(民法 184 條故意或一般過失)的門檻嚴格得多,是法律對見義勇為者最重要的保護機制。配套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非醫護人員使用 AED 免責),構成完整的好撒馬利亞人保護網。
深度解讀
這條是給英雄的免死金牌。當別人正面臨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你為了救他而出手管理他的事務,就算因此造成損害,除非你是故意(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你不必賠。這是整部民法對見義勇為者最溫暖的一條規定。想像一下:車禍現場你把傷者從車裡拖出來,結果動作太急讓他的脊椎受損。如果用一般侵權標準,你可能要賠一輩子。但這條說:只要你不是故意害他、也不是明顯離譜的粗心,法律罩你。為什麼門檻這麼寬鬆?因為急迫危險下沒有時間讓你評估風險、請教專家、做完美的決定。法律不能用事後諸葛的標準去苛責救人的當下。這條存在的意義是告訴每一個台灣人:在緊要關頭,請放心出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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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