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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 第 175 條(因急迫危險而為管理之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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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外,不負賠償之責。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175 條規定,為免除他人生命、身體或財產急迫危險而管理事務者,除惡意或重大過失外不負賠償責任。

Q · 救人時不小心弄傷對方,會被告嗎?

民法 175 罩你,除非惡意或重大過失

依民法第 175 條,只要你是為了免除對方生命、身體或財產上的急迫危險而出手管理,因此造成的損害除非你有「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不必賠償。這比一般侵權責任(民法 184 條故意或一般過失)的門檻嚴格得多,是法律對見義勇為者最重要的保護機制。配套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14-2 條(非醫護人員使用 AED 免責),構成完整的好撒馬利亞人保護網。

深度解讀

這條是給英雄的免死金牌。當別人正面臨生命、身體、財產的急迫危險,你為了救他而出手管理他的事務,就算因此造成損害,除非你是故意(惡意)或重大過失,否則你不必賠。這是整部民法對見義勇為者最溫暖的一條規定。想像一下:車禍現場你把傷者從車裡拖出來,結果動作太急讓他的脊椎受損。如果用一般侵權標準,你可能要賠一輩子。但這條說:只要你不是故意害他、也不是明顯離譜的粗心,法律罩你。為什麼門檻這麼寬鬆?因為急迫危險下沒有時間讓你評估風險、請教專家、做完美的決定。法律不能用事後諸葛的標準去苛責救人的當下。這條存在的意義是告訴每一個台灣人:在緊要關頭,請放心出手。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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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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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175 條規定:「管理人為免除本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除有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17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17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