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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172 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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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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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公法上負有義務者:非無因管理。(孫森焱) 鄰居失火,而「為自己」不受波及而協助鄰居滅火之例,通說採肯定之見解,「強調為他人之意思與為自己之意思可以並存」,為他人管理事務兼具為自己利益,無礙於無因管理之成立。(王澤鑑)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不真正無因管理(為自己之利益): 1不法管理(明知、故意) 2誤信管理(誤信、過失)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立法理由:「禁止干預他人事務」與「獎勵人類互助行為」之調和。
s1byl
6 months ago
理工科系
1. 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2. 有利於本人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無因)&「為他人管理事務」(管理事務&主觀管理意思) 管理事務之承擔 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合意思或有利管理) 管理事務之實施 禁止干預 vs 獎勵互助 * 🥣實務107台上136號:管理事務之行為「是否有利於本人」,重點是斟酌一切與本人、管理人及事務之種類、性質等相關情事,而🙅‍♂️非管理事務之「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 * ⚠️ 適法之無因管理:乃「📌法定債之關係」,並阻卻違法,不構成侵權行為(但仍應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違反時仍構成侵權行為) 不適法之無因管理:實際上非無因管理,原則上不適用民法無因管理/委任之規定 (1)誤信管理: 無管理意思,誤信他人之事為自己事務 🌂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加以處理 (2)幻想管理:無管理他人事務,誤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 🌂不發生民法上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3)不法管理:無管理意思,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 🌂177 2不適法管理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不真正無因管理非民法上之無因管理 類別: 1.誤信管理:誤信他人之事為自己事務,不能準用無因管理之規定,亦不能經本人承認鴯適用委任之規定,只能依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加以處理 2.幻想管理:誤自己事務為他人事務,不會發生民法上任何權利義務關係 3.不法管理:明知為他人事務而為「自己利益」管理,177二項,準用不適法管理之規定。
vi7856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36號民事判決: 管理事務之行為是否有利於本人之判斷,應斟酌一切與本人、管理人及事務之種類、性質等相關情事,至於其管理事務之「結果」是否有利於本人,則非所問
yhcmlc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法定債之關係
kctw2580
4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