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172 條(無因管理人之管理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事務者,其管理應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以有利於本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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