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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6 條(遺失物之拍賣及變賣)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得為拍賣或逕以市價變賣之,保管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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