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5-1 條(認領報酬之例外)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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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三種情形不得請求拾得報酬:場所管理人或受僱人於職務範圍拾得、未在七日內通知或隱匿、失主為低收入戶等弱勢者。
Q · 撿到東西什麼情況下不能要 10% 報酬?
依民法第805條之1,三種情形喪失報酬請求權:一、在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公共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受僱人拾得(招領本是職務);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經查詢仍隱匿;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白話解讀
你撿到東西,法律上可以拿到最多物品價值 10% 的報酬,這是民法第 805 條給的甜頭。但 805-1 條是那張寫著「但書」的小紙條,三種情況下這 10% 全部作廢。第一,如果你是機場、捷運、百貨公司的員工,在你工作的場所撿到東西,不能拿。因為招領本來就是你的工作。第二,你撿到之後放在家裡觀望,超過七天沒通知、沒報案、沒交出去,或警察問了你還裝傻,報酬請求權直接消失。第三,失主如果是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急難救助對象,法律直接擋住你的手:別在這種人身上要錢。這條不是技術細節,是一條良心的過濾網:法律用經濟誘因鼓勵拾金不昧,但不准你拿這個誘因去壓榨弱勢或剝削本分。
法律定性
民法第805條之1為拾得遺失物報酬請求權的例外規定,於三種情形下排除民法第805條第二項的十分之一報酬:職務範圍內拾得、違反七日通知期限或隱匿、以及失主屬法定弱勢族群,以避免經濟誘因滑向職務牟利或對弱勢索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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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撿到東西可以要多少報酬?▾
民法805條第二項是物品價值十分之一,但805條之1有三種例外會讓報酬歸零。
Q2撿到東西幾天內要報案?▾
七日內必須通知、報告或交存,超過就喪失報酬請求權。
Q3店員撿到客人的錢包能要報酬嗎?▾
原則不行,受僱人於職務場所拾得屬第一款例外。
Q4失主是低收入戶還能要報酬嗎?▾
不能,第三款直接剝奪請求權,但保管費用仍可請求。
Q5撿到東西不還會怎樣?▾
除報酬歸零外,隱匿嚴重可能構成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Q6拾得報酬請求權多久不行使會消滅?▾
自認領之日起六個月不行使即消滅(民法805條第四項)。
Q7計程車司機撿到乘客東西算受僱人嗎?▾
灰色地帶,若認定屬交通設備受僱人則落入第一款,目前無統一見解。
Q8報酬和保管費用是同一回事嗎?▾
不是,805條之1只擋報酬,805條第一項的費用返還請求權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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