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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5-1 條(認領報酬之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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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5條之1規定三種情形不得請求拾得報酬:場所管理人或受僱人於職務範圍拾得、未在七日內通知或隱匿、失主為低收入戶等弱勢者。

Q · 撿到東西什麼情況下不能要 10% 報酬?

場所員工撿到、拖過七天、或失主是弱勢,三種就免談

依民法第805條之1,三種情形喪失報酬請求權:一、在公眾得出入場所或公共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受僱人拾得(招領本是職務);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或經查詢仍隱匿;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深度解讀

你撿到東西,法律上可以拿到最多物品價值 10% 的報酬,這是民法第 805 條給的甜頭。但 805-1 條是那張寫著「但書」的小紙條,三種情況下這 10% 全部作廢。第一,如果你是機場、捷運、百貨公司的員工,在你工作的場所撿到東西,不能拿。因為招領本來就是你的工作。第二,你撿到之後放在家裡觀望,超過七天沒通知、沒報案、沒交出去,或警察問了你還裝傻,報酬請求權直接消失。第三,失主如果是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急難救助對象,法律直接擋住你的手:別在這種人身上要錢。這條不是技術細節,是一條良心的過濾網:法律用經濟誘因鼓勵拾金不昧,但不准你拿這個誘因去壓榨弱勢或剝削本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4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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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5-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5-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5-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1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