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5-1 條(認領報酬之例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前條第二項之報酬: 一、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或供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內,由其管理人或受僱人拾得遺失物。 二、拾得人未於七日內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或經查詢仍隱匿其拾得遺失物之事實。 三、有受領權之人為特殊境遇家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有其他急迫情事者。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meow0227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計程車不算是公眾往來之交通設備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