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5 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找編章節
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十分之一」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6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費用償還請求權
II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價值1/10;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報酬請求權
無因管理例外有報酬請求權
III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IV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6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V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利人占有。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