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4 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 1.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 2.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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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04條規定,拾得物招領後無人於相當期間認領,拾得人應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這是日後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必要程序。
Q · 撿到東西招領沒人來,可以自己留嗎?
依民法第804條,拾得物經通知或招領後,若有受領權之人未在相當期間內認領,拾得人或招領人必須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交存後才啟動民法第805條的六個月認領期,也才取得日後依第807條主張所有權的資格。跳過交存自己留用,不但拿不到所有權,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白話解讀
你撿到東西,通知了、招領了,但期限到了沒人來領。這時候很多人以為「那就是我的了吧?」大錯特錯。804 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東西還不是你的,你有一個強制義務,把它交到警察或自治機關手上。跳過這一步自己留著用,你從「拾金不昧的好人」瞬間變成「侵占遺失物」的被告(刑法第337條)。更細的是第二項:如果警察覺得你之前登的招領方式太陽春(例如只在便利商店門口貼一張紙),他們可以再招領一次。你以為案子結了,其實還在跑。這條表面是流程規定,實際上是你能不能最後依 807 條取得這個東西所有權的必經門票,漏了這一步,連日後主張「逾期無人認領歸我」的資格都沒有。
法律定性
民法第804條為遺失物處理程序的核心義務規範:拾得物經通知或招領後,若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拾得人或招領人負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的法定義務;交存後始啟動第805條的六個月認領期,並構成第807條拾得人取得所有權的前提要件。第二項並賦予警察或自治機關於原招領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再行招領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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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撿到東西沒人認領可以自己留嗎?▾
不行。依民法804條必須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交存後經第805條六個月無人認領,才依第807條取得所有權。
Q2拾得物要交存到哪裡?▾
交存於警察機關(派出所)或自治機關,並務必索取受理證明或報案三聯單影本作為日後主張所有權的證據。
Q3多久內要把拾得物交存?▾
法無明文期限,實務解釋為相當期間無人認領後從速辦理;拖延不交存而自用可能涉及侵占遺失物罪。
Q4不交存自己留會怎樣?▾
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且喪失拾得人報酬請求權、留置權及日後取得所有權的資格。
Q5警察只貼一張公告算招領嗎?▾
第804條第二項允許警察認原招領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再為招領,貴重物品實務上常會以更有效方式再招領。
Q6大樓管理員收到住戶拾得物該怎麼處理?▾
招領無人認領後不可收進管理室,應送交派出所交存並保留招領紀錄,否則整個程序不合法。
Q7交存後拾得物什麼時候變成我的?▾
交存啟動第805條六個月認領期,逾期無人認領,依第807條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警察會通知領取。
Q8交存時要拿什麼證明?▾
務必取得受理證明或報案三聯單影本,這是日後依第807條主張所有權的關鍵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對拾得人後果 | 刑事風險 |
|---|---|---|
| 依法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 | 保留報酬請求權、留置權,六個月後依807條取得所有權 | 無,且為阻卻侵占故意的最強證據 |
| 招領後自行留用未交存 | 喪失取得所有權資格,所有拾得權利歸零 | 可能成立刑法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
| 完全未通知招領即留用 | 無任何拾得人身分保護 | 侵占遺失物罪風險最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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