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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4 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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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於相當期間認領時,拾得人或招領人應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
  2. 2.警察或自治機關認原招領之處所或方法不適當時,得再為招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4條規定,拾得物招領後無人於相當期間認領,拾得人應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這是日後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必要程序。

Q · 撿到東西招領沒人來,可以自己留嗎?

不行,依民法804條必須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

依民法第804條,拾得物經通知或招領後,若有受領權之人未在相當期間內認領,拾得人或招領人必須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交存後才啟動民法第805條的六個月認領期,也才取得日後依第807條主張所有權的資格。跳過交存自己留用,不但拿不到所有權,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深度解讀

你撿到東西,通知了、招領了,但期限到了沒人來領。這時候很多人以為「那就是我的了吧?」大錯特錯。804 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東西還不是你的,你有一個強制義務,把它交到警察或自治機關手上。跳過這一步自己留著用,你從「拾金不昧的好人」瞬間變成「侵占遺失物」的被告(刑法第337條)。更細的是第二項:如果警察覺得你之前登的招領方式太陽春(例如只在便利商店門口貼一張紙),他們可以再招領一次。你以為案子結了,其實還在跑。這條表面是流程規定,實際上是你能不能最後依 807 條取得這個東西所有權的必經門票,漏了這一步,連日後主張「逾期無人認領歸我」的資格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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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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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4 條規定:「依前條第一項為通知或依第二項由公共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為招領後,有受領權之人未…」(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4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