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4 條(招領後無人認領之處置-交存遺失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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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804條規定,拾得物招領後無人於相當期間認領,拾得人應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這是日後合法取得所有權的必要程序。
Q · 撿到東西招領沒人來,可以自己留嗎?
不行,依民法804條必須交存警察或自治機關
依民法第804條,拾得物經通知或招領後,若有受領權之人未在相當期間內認領,拾得人或招領人必須將拾得物交存於警察或自治機關,這是法定義務不是選項。交存後才啟動民法第805條的六個月認領期,也才取得日後依第807條主張所有權的資格。跳過交存自己留用,不但拿不到所有權,還可能觸犯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
深度解讀
你撿到東西,通知了、招領了,但期限到了沒人來領。這時候很多人以為「那就是我的了吧?」大錯特錯。804 條規定得很清楚:這東西還不是你的,你有一個強制義務,把它交到警察或自治機關手上。跳過這一步自己留著用,你從「拾金不昧的好人」瞬間變成「侵占遺失物」的被告(刑法第337條)。更細的是第二項:如果警察覺得你之前登的招領方式太陽春(例如只在便利商店門口貼一張紙),他們可以再招領一次。你以為案子結了,其實還在跑。這條表面是流程規定,實際上是你能不能最後依 807 條取得這個東西所有權的必經門票,漏了這一步,連日後主張「逾期無人認領歸我」的資格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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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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