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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3 條(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2. 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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