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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3 條(遺失物拾得者之招領報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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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但於機關、學校、團體或其他公共場所拾得者,亦得報告於各該場所之管理機關、團體或其負責人、管理人,並將其物交存。
  2. 2.前項受報告者,應從速於遺失物拾得地或其他適當處所,以公告、廣播或其他適當方法招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03 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交存該物;在百貨、車站等場所拾得也可交給現場管理單位。

Q · 撿到東西放著不處理會怎樣?

要從速通知或交存,否則恐變侵占

依民法第 803 條,你一旦拾得遺失物,就負有「從速」通知遺失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並交存該物的義務;在百貨、車站、學校等有管理單位的場所拾得,也可交給現場管理人。拖著不處理屬於不作為違法,時間越久越接近刑法第 337 條的侵占遺失物,從好心人變被告。

深度解讀

你在咖啡廳撿到一支 iPhone。大部分人的直覺反應是兩種:一是「交給店員就好」,二是「放在原處讓失主回來找」。這條告訴你,法律上你一旦「撿起來」,你就從路人變成「拾得人」,從那一刻起你有義務。你有兩條路可以走:主動聯絡失主(如果你知道是誰),或者交給警察、自治機關,又或者如果是在咖啡廳、學校、機場這種有管理單位的地方,直接交給現場的管理人員也算數。而且不是慢慢來,條文寫的是「從速」。為什麼這件事要綁這麼緊?因為你拿著不是你的東西,拖越久,法律上你的角色就越接近第 337 條的「侵占遺失物」。從好心人變成被告,中間只隔一個「我再看看要不要交」的念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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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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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3 條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其他有受領權之人或報告警察、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