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51 條(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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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51 條規定,金錢或不記名有價證券被竊或遺失後,不得向善意受讓的第三人請求回復,只能向加害人本人求償。
Q · 錢被偷了,警察追到那筆錢的下落,可以把錢拿回來嗎?
不行。只能對小偷本人求償
依民法第 951 條,金錢或不記名有價證券一旦被善意第三人取得,原所有人不得向該第三人請求回復。法律刻意切斷對金錢的追及權,被害人的救濟路徑只剩兩條:對小偷本人提侵權損害賠償(民法 184)和提起刑事竊盜告訴(刑法 320)。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畫面:你的錢包在捷運上被扒了,小偷拿那筆現金去買了手搖飲、搭了計程車、付了房租。兩週後你查到金流,想找那些收到錢的人把鈔票要回來。法律會告訴你:不行。這條就是那道牆。金錢和不記名的有價證券(像早年的無記名公司債、禮券)一旦流出去,只要下一手是善意取得的,你就永遠追不回來了。不是因為法律不想保護你,是因為鈔票上沒寫你的名字,而整個經濟體系的運轉就靠「收到現金就是我的」這個鐵律。如果每一張你收到的千元鈔都有可能是三個月前某人被偷的,沒人敢收錢做生意。法律在你的財產權和市場流通性之間做了選擇:金錢本身不保護,你的救濟路徑是去追小偷本人(侵權行為求償、刑事竊盜告訴),不是追收到錢的無辜第三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善意受讓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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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