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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50 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回復請求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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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50 條規定,在公開交易場所或同類商人處善意買得盜贓物者,原所有人須償還購入價金才能取回該物。

Q · 我在夜市買到贓物,原主來要回去怎麼辦?

原主要先把你買的錢還你才能取回

依民法第 950 條,若你是在公開交易場所(夜市、網拍正式賣場、跳蚤市場)或販賣同種貨物的商人(手機店、機車行、當鋪)善意買得,原所有人雖可依第 949 條請求回復,但必須先償還你支出的價金才能取回該物。私下交易(陌生人 LINE、臉書社團私訊)不適用,原主可無償取回。蒐證時務必保留交易頁面截圖、匯款紀錄、賣家身分資訊,這是日後談判價金的關鍵憑據。

深度解讀

你在夜市、二手平台、當鋪買了一支便宜到不可思議的手機,幾個月後警察敲你家門:「這是三個月前被偷的贓物,原主找到了。」你第一個念頭是「我花錢買的啊,憑什麼還他」。這條法律給了你一個漂亮的中間解:東西要還沒錯,但原主必須先把你付的錢還你,一毛都不能少。關鍵條件只有一個:你必須是在「公開交易場所」(夜市、百貨、蝦皮、網拍、公開的跳蚤市場)或「賣同種貨的商人」(手機店、機車行、當鋪)那裡善意買到的。私下交易、臉書陌生人社團、朋友轉賣不算,那種情況你要依民法第 949 條無條件把東西交回去。公開交易場所這五個字,就是你手上付了錢能不能拿回來的分水嶺。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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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占有人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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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50 條規定:「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5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5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