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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4207 號
要旨
民法第百四十九條為盜贓物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之規定,第九百五十條為盜贓物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規定。第九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二年除斥期間,於第九百五十條應同有其適用。本件違規機車,因違規人逾期未繳納罰鍰,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七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依法拍賣標售於買受人陳○玉。如買受人係屬善意,其後始發現機車謝○禎所有而係於七十二年間失竊者,則被害人依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規定,得償還買受人支出之價金請求回復其物。惟因被害人自七十一年四、五月間失竊機車迄今,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就本件情形而言,被害人似不得依民法第九百五十條請求回復其機車。
全文內容
民法第百四十九條為盜贓物遺失物回復請求權之規定,第九百五十條為盜贓物遺失物回復請求之限制規定。第九百四十九條所規定之二年除斥期間,於第九百五十條應同有其適用。本件違規機車,因違規人逾期未繳納罰鍰,由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七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依法拍賣標售於買受人陳○玉。如買受人係屬善意,其後始發現機車謝○禎所有而係於七十二年間失竊者,則被害人依民法第九百五十條之規定,得償還買受人支出之價金請求回復其物。惟因被害人自七十一年四、五月間失竊機車迄今,已逾二年之除斥期間,就本件情形而言,被害人似不得依民法第九百五十條請求回復其機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