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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8 分鐘8 分鐘8 分

民法 第 949 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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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 2.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949 條:失竊物、遺失物或非自願脫手之物,原所有人於 2 年除斥期間內可向善意買家請求返還。

Q · 東西被偷,後來在二手市場找到,能要回來嗎?

二年內可以,逾期就算找到也不行

依民法第 949 條,盜贓物、遺失物或非自願脫手的物品,原所有人自喪失占有時起 2 年內,可向善意受讓的現占有人請求返還,不必賠價金(民法第 950 條公開市場購買例外)。這是除斥期間,不可中斷、不可延長,過了一天就算找到也是別人的。報案紀錄上的失竊日期是兩年計算起點的關鍵證據。

深度解讀

法律有個殘酷的預設:別人偷了你的東西拿去賣,買家不知情照樣能變成新的所有人。這叫善意受讓(民法第948條),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犧牲你的財產權。但這條是例外的例外。只要你的東西是被偷的、撿到的、或不是你自願脫手的(例如忘在計程車上、被人誤拿),你有兩年黃金時間可以向現在的持有人直接討回來,就算對方是無辜的善意買家也一樣。2010 年修法把範圍從「盜贓遺失物」擴大到「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占有」,遺忘物、誤取物通通納入。但這個兩年是除斥期間,不是訴訟時效,過了一天都沒得救,連中斷延長都沒有。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非名詞
  • 占有人名詞
  • 善意受讓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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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949 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9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949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