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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49 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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