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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49 條(善意受讓之例外-盜贓遺失物或非因己意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2.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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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2年(法定除斥期間)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善意受讓之例外 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占有之回復請求 原占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原占有人不一定是原所有人 ⚠️⚠️形成權 * 盜贓? 🥣實務22上330: 949條所謂盜贓,係指以竊盜、搶奪、或強盜等行為奪取之物而言,其由❌詐欺取得之物,不包含在內 II 依前項規定回復其物者,➡️自喪失其占有時起,回復其原來之權利。 溯及回復 之前善意取得人若處分該財產,有權處分溯及成為無權處分
lulu7953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無償回復:原占有人無需支付任何費用
cyps731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舉例:甲將其3DS借用予乙,後被丙所盜,丁又盜之,並讓與善意之戊,戊將其出租於庚,此時甲或乙得向戊或庚請求回復其物。
benson589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最高法院91台上1336號判決:2年係不變期間、法定除斥期間,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依職權予以調查審認;於被害人依同法第950條規定,為盜贓或遺失物之有償回復之情形,亦同。
banridi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原占有人:所有權人、有權占有人、善意無權占有人(951-1) 2.客體:非基於原占有人意思喪失占有。 3.對象:善意受讓現占有人。若前手為善意受讓現占有人,之後轉讓予惡意占有人?—曾有人該當善意受讓現占有人即可 4.請求後效力:自請求回復後,原占有人所有權溯及回復(因此之前善意取得人若處分該財產,由有權處分會溯及為無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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