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48 條(善意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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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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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48 條確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動產占有者,縱讓與人無權,仍受法律保護。
Q · 在二手平台買到贓物會被原主人追回嗎?
看你是否善意+無重大過失
依民法第 948 條,只要你受讓動產時是善意(不知道賣家無權處分)、無重大過失(沒有明顯該懷疑卻不懷疑的情形),且已現實交付占有,你就取得所有權,原主人不能追回。但若標的是盜贓或遺失物,第 949 條再開 2 年回復期;若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必須等到現實交付當下仍善意才受保護。
深度解讀
你在二手市場花三萬買了一支勞力士,賣家有收據有盒子,你什麼都驗過了。三個月後警察上門說這是贓物,原主人要討回。你的直覺是「我付了錢還被騙,錢和錶兩頭空」。但 948 條的存在,就是為了阻止這件事發生。只要你當時是善意(不知道、也沒理由知道賣家沒所有權),而且不是因為「明顯該懷疑卻不懷疑」的重大過失,這支錶在法律上就是你的了,就算賣家其實是小偷。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所有權」這個神聖的概念,拿來跟「交易安全」交換。沒有這條,二手市場會崩潰,因為沒人敢買來路不明的東西,而所有東西都可能來路不明。但要注意,948 條保護的是「動產」,不是不動產;而且第二項還藏了一個陷阱:如果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東西沒真的交到你手上,只是約定由賣家繼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2 版
- 所有權名詞
- 善意受讓名詞
- 重大過失名詞
- 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民法 第 761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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