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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48 條(善意受讓)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2.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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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yiru0416
5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無讓與之權利=無權處分
claire843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第801條 善意受讓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a0985991659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善意:不知情
nina231525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善意:不知「讓與人no所有權」
chemin
a year ago
1. 948是801的具體規定,二者並用,而949為善意取得之例外,950則為善意取得例外之例外 2. 善意取得之第三人於2年內,尚未終局確定取得所有權 3. 依三段論之邏輯推理,可以把801+948之內容融合為大前提,於事實涵攝時,將法律規範之構成要件與法律效果具體分析(小前提),進而得出結論 (截自Dcard)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例如質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bona fide)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 Exc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II 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761條第2項」(⚠️ ⚠️占有改定交付)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立法理由: 善意取得,讓與人及受讓人Exc須有移轉占有之合意外,讓與人並應將動產交付於受讓人。原條文76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簡易交付,第3項指示交付均得生善意取得之效力,且讓與人均立即喪失占有。惟如依同條第2項之「占有改定交付」者,➡️因受讓人使讓與人仍繼續占有動產,此➡️與原權利人信賴讓與人而使之占有動產完全相同,實難謂受讓人之利益有較諸原權利人者更應保護之理由,故不宜使之立即發生善意取得效力,參考德國民法第九百三十三條規定,於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者為限,始受善意取得之保護,以保障當事人權益及維護交易安全
azulouob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與不動產最大的不同:主觀善意
siriss074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第 801 條 動產之受讓人占有動產,而受關於占有規定之保護者,縱讓與人無移轉所有權之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