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48 條(善意受讓)
- 1.以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之移轉或設定為目的,而善意受讓該動產之占有者,縱其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其占有仍受法律之保護。但受讓人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之權利者,不在此限。
- 2.動產占有之受讓,係依第七百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為之者,以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時善意為限,始受前項規定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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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48 條確立動產善意取得制度:善意且無重大過失受讓動產占有者,縱讓與人無權,仍受法律保護。
Q · 在二手平台買到贓物會被原主人追回嗎?
依民法第 948 條,只要你受讓動產時是善意(不知道賣家無權處分)、無重大過失(沒有明顯該懷疑卻不懷疑的情形),且已現實交付占有,你就取得所有權,原主人不能追回。但若標的是盜贓或遺失物,第 949 條再開 2 年回復期;若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必須等到現實交付當下仍善意才受保護。
白話解讀
你在二手市場花三萬買了一支勞力士,賣家有收據有盒子,你什麼都驗過了。三個月後警察上門說這是贓物,原主人要討回。你的直覺是「我付了錢還被騙,錢和錶兩頭空」。但 948 條的存在,就是為了阻止這件事發生。只要你當時是善意(不知道、也沒理由知道賣家沒所有權),而且不是因為「明顯該懷疑卻不懷疑」的重大過失,這支錶在法律上就是你的了,就算賣家其實是小偷。這條的威力在於:它把「所有權」這個神聖的概念,拿來跟「交易安全」交換。沒有這條,二手市場會崩潰,因為沒人敢買來路不明的東西,而所有東西都可能來路不明。但要注意,948 條保護的是「動產」,不是不動產;而且第二項還藏了一個陷阱:如果交付方式是「占有改定」(東西沒真的交到你手上,只是約定由賣家繼續幫你保管),你得等到真的拿到手那一刻仍然是善意,才受保護。
法律定性
民法第 948 條為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條款,建立「無權處分人讓與動產時,善意受讓人仍取得所有權」的例外規則。三要件:善意(不知讓與人無權)、無重大過失(無明顯可疑線索)、占有受讓(現實交付,占有改定須加碼交付時仍善意)。功能上是台灣交易安全制度的保險絲,平衡原所有人靜的安全與市場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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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948 條善意受讓的三個要件是什麼?▾
善意(不知無權處分)、無重大過失(無可疑線索)、占有受讓(已現實交付)。三要件缺一不可。
Q2什麼樣的情形算重大過失?▾
價格遠低於市價、賣家拒絕提供來源、交易環境詭異、賣家身分可疑,任一明顯線索成立即可能構成。
Q3盜贓物善意取得後原主人還能追回嗎?▾
可以。第 949 條給原主人喪失占有起 2 年內回復請求權,超過 2 年才完全確定。
Q4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能主張善意取得嗎?▾
原則上不行。第 948 條第 2 項要求必須等到受讓人受現實交付且交付當下仍為善意,才受保護。
Q5民法 948 適用於不動產嗎?▾
不適用。948 只保護動產。不動產的信賴保護走土地法第 43 條(登記公信力)。
Q6金錢或無記名證券能主張善意取得嗎?▾
可以善意取得且更強。依第 951 條,金錢或無記名證券即使是盜贓遺失物,原主人也不能向善意受讓人請求回復。
Q7從拍賣會或市場購得贓物有特別規定嗎?▾
有。第 950 條:自拍賣或公開市場善意買得者,原主人非償還支付價金不得回復。
Q8如何證明自己是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保留對話紀錄、付款證明、賣家評價截圖、市價行情比對紀錄。第 944 條善意推定,舉證責任原則在主張惡意一方。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this_article | compared_to |
|---|---|---|
| 保護客體 | 民法 948:動產(不含不動產、不含金錢/無記名證券特殊規定) | 土地法 43:不動產登記公信力(依登記簿善意信賴者保護) |
| 保護門檻 | 民法 948:善意 + 無重大過失 + 占有受讓 | 土地法 43:依土地登記簿善意信賴(看登記是否查閱) |
| 盜贓物例外 | 民法 948:原則保護,但 949 條給原主人 2 年回復請求權 | 土地法 43:不適用此例外(不動產登記制度設計上難以盜贓) |
| 占有改定限制 | 民法 948 第 2 項:占有改定須現實交付時仍善意 | 土地法 43:以登記移轉為準,無此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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