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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947 條(占有之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2.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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