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47 條(占有之合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占有之繼承人或受讓人,得就自己之占有或將自己之占有與其前占有人之占有合併,而為主張。
- 合併前占有人之占有而為主張者,並應承繼其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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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n071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應適用民法769條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