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947 條(占有之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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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947 條規範占有合併:繼承人或受讓人可選擇單獨主張或合併前手占有,合併者須承繼前手瑕疵。
Q · 阿公占了三十年的地,我繼承後能不能加上他的時間主張變我的?
可以選擇加上,但要承繼前手瑕疵
依民法第 947 條,占有繼承人或受讓人有「選擇權」:可以單獨主張自己的占有時間,也可以合併前手(如阿公)的占有時間。但選擇合併時,前手占有的瑕疵(惡意、暴力、隱秘)也會一併承繼。實務上要精算:前手時間長但有瑕疵 vs 自己時間短但乾淨,哪個能達成時效取得門檻(動產 10 年、不動產 20 年或善意無過失 10 年)。
深度解讀
你繼承了阿公留下的一塊地,發現地雖然一直被家裡使用了三十年,但權狀上寫的是別人的名字。怎麼辦?這條給了你一個選擇權:你可以只算自己實際占有的時間,也可以把阿公占有的時間全部加進來一起算。加起來如果超過時效(動產 10 年、不動產 20 年),你就可以主張時效取得所有權。但這條也藏了一個陷阱:如果你選擇合併前手的占有期間,前手那段時間的「瑕疵」也會一起繼承過來。什麼是瑕疵?前手是惡意占有(明知不是自己的)、暴力取得、隱秘占有,這些污點你都得照單全收。選擇合併等於連帶繼承了前手的歷史包袱。真正的高手在這裡會做精算:前手占有時間長但有瑕疵,vs 只算自己的短時間但乾淨,哪個對你最有利?這是一個會決定幾百萬、幾千萬資產歸屬的選擇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引用本條的判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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