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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0573 號
要旨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惟於拾得人不為報告,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而違法將其拾得物轉讓他人,歸於善意占有人之手時,使有適用 (請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五一七頁) 。本件失竊之機車,如係警員於執勤時拾得,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既已依法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而由國家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後又經拍賣再轉售,如其拍定人及受讓人均屬善意,應無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適用。
全文內容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惟於拾得人不為報告,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而違法將其拾得物轉讓他人,歸於善意占有人之手時,使有適用 (請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五一七頁) 。本件失竊之機車,如係警員於執勤時拾得,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既已依法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而由國家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後又經拍賣再轉售,如其拍定人及受讓人均屬善意,應無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