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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3)法律字第 1057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3 年 09 月 05 日

要旨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惟於拾得人不為報告,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而違法將其拾得物轉讓他人,歸於善意占有人之手時,使有適用 (請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五一七頁) 。本件失竊之機車,如係警員於執勤時拾得,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既已依法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而由國家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後又經拍賣再轉售,如其拍定人及受讓人均屬善意,應無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適用。

全文內容

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惟於拾得人不為報告,未依法取得所有權而違法將其拾得物轉讓他人,歸於善意占有人之手時,使有適用 (請參見史尚寬著物權法論第五一七頁) 。本件失竊之機車,如係警員於執勤時拾得,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既已依法公告招領,逾六個月無人認領而由國家依法取得其所有權,其後又經拍賣再轉售,如其拍定人及受讓人均屬善意,應無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規定適用。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3)法律字第 1057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3 年 09 月 05 日發布,要旨:民法第九百四十九條之規定,惟於拾得人不為報告,未依法取得所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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