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9 條(有學術價值埋藏物之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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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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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09 條規定,挖到有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埋藏物,所有權不依 808 條均分,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由國家優先取得,發現人領獎勵金。
Q · 在自己土地挖到有文物價值的東西,是我的嗎?
不是。809 條把它交給文資法,國家優先
依民法第 809 條,挖到的埋藏物若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所有權歸屬不適用 808 條的發現人與土地所有人均分,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處理,原則上由國家取得,發現人領取獎勵金。判斷有無文化價值的權限在文化主管機關,不在發現人自己。
深度解讀
民法 808 條說挖到埋藏物,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分一半,聽起來很美好。但 809 條是那條「但是」。如果你挖到的東西有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白話:古董、文物、化石、遺跡),808 條就不適用了,改走「特別法」,也就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結果是什麼?國家優先,你可能連半毛都拿不到,只能領一筆「獎勵金」,而且金額由主管機關說了算。更殘酷的:你如果挖到沒報,被發現就是違法,可能吃上刑責。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實際上是一道收歸國有的開關,觸發條件是「有文化價值」這五個字。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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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