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重點摘要民法第 809 條規定,挖到有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埋藏物,所有權不依 808 條均分,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由國家優先取得,發現人領獎勵金。
Q · 在自己土地挖到有文物價值的東西,是我的嗎?
不是。809 條把它交給文資法,國家優先
依民法第 809 條,挖到的埋藏物若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所有權歸屬不適用 808 條的發現人與土地所有人均分,改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處理,原則上由國家取得,發現人領取獎勵金。判斷有無文化價值的權限在文化主管機關,不在發現人自己。
民法 808 條說挖到埋藏物,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各分一半,聽起來很美好。但 809 條是那條「但是」。如果你挖到的東西有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白話:古董、文物、化石、遺跡),808 條就不適用了,改走「特別法」,也就是文化資產保存法。結果是什麼?國家優先,你可能連半毛都拿不到,只能領一筆「獎勵金」,而且金額由主管機關說了算。更殘酷的:你如果挖到沒報,被發現就是違法,可能吃上刑責。這條看起來只有一行,實際上是一道收歸國有的開關,觸發條件是「有文化價值」這五個字。
民法第 809 條為埋藏物歸屬的例外轉介規範:當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時,其所有權歸屬不適用第 808 條的均分原則,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特別法決定,使具文化價值之出土物優先納入公共保存體系。
不一定。要先看有無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沒有的話走民法 808 條與地主均分;有的話依民法 809 條轉文化資產保存法,由國家優先取得,發現人領獎勵金。判斷價值的權限在文化主管機關。
808 處理一般埋藏物,發現人與地主各半;809 處理有文化價值的埋藏物,適用文資法、原則歸國家、發現人領獎勵金。判斷關鍵不在新舊,而在有無文化價值,且權限在主管機關。
保留現場原狀並拍照,立即通報地方文化局或文化部文資局,取得通報回執作為獎勵金依據。先自行清洗、移動或找人鑑定,可能降低考古價值或被認定意圖隱匿。
看有無文化價值。無價值走 808 條與地主均分;有價值依 809 條轉文資法,國家優先、發現人領獎勵金。
規定有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價值的埋藏物,其所有權歸屬改依特別法(文化資產保存法)決定。
指具文化保存價值的文物、化石、遺跡等,由文化主管機關認定,不是發現人自己說了算。
808 處理一般埋藏物均分;809 處理有文化價值者,轉文資法由國家優先、發現人領獎勵金。
保留現場、拍照存證,立即通報地方文化局或文化部文資局,取得通報回執。
通報並經主管機關認定後,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核給,金額由主管機關裁量。
買地或開發前查文化部文化資產線上系統,確認是否屬列冊遺址或敏感區。
可能構成違法持有或隱匿,文資法罰則含刑責,並喪失發現人獎勵資格。
關鍵在有無文化價值,由主管機關認定;不確定時通報最安全,認定無價值就回到 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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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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