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8 條(埋藏物之發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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