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8 條(埋藏物之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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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808 條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所有權;若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物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一半。
Q · 在別人家或別人土地挖到埋藏物,是誰的?
發見人與不動產所有人各取得一半
依民法第 808 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原則上取得所有權;但若是在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則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前提是該物必須是「所有人已無法查明」的埋藏物;若所有人可查明(例如前屋主藏的財物),就不是埋藏物,擅自取走可能成立侵占。具學術或歷史價值者另依民法第 809 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處理。
深度解讀
你家老房子翻修,工人在牆壁裡挖出一甕日治時代的金幣。這甕金幣是誰的?很多人直覺以為「我家牆壁裡的東西就是我的」,但民法不這樣想。只要這甕金幣是「長期被埋藏、所有人已經無法查明」的狀態(法律上叫埋藏物),發現它的工人和你這個屋主,一人一半。你想整個拿走?沒那麼簡單。反過來,如果是你自己在自家後院挖到的,那整個都是你的,因為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是同一個人。這條規則有一個致命的前提:東西必須真的是「無主」狀態。如果還能查明是誰埋的,那根本不是埋藏物,是人家寄託在那裡的財產,你拿走可能變成侵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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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