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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8 條(埋藏物之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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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808 條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所有權;若在他人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物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一半。

Q · 在別人家或別人土地挖到埋藏物,是誰的?

發見人與不動產所有人各取得一半

依民法第 808 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原則上取得所有權;但若是在他人所有的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則該動產或不動產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前提是該物必須是「所有人已無法查明」的埋藏物;若所有人可查明(例如前屋主藏的財物),就不是埋藏物,擅自取走可能成立侵占。具學術或歷史價值者另依民法第 809 條與文化資產保存法處理。

深度解讀

你家老房子翻修,工人在牆壁裡挖出一甕日治時代的金幣。這甕金幣是誰的?很多人直覺以為「我家牆壁裡的東西就是我的」,但民法不這樣想。只要這甕金幣是「長期被埋藏、所有人已經無法查明」的狀態(法律上叫埋藏物),發現它的工人和你這個屋主,一人一半。你想整個拿走?沒那麼簡單。反過來,如果是你自己在自家後院挖到的,那整個都是你的,因為發現人和土地所有人是同一個人。這條規則有一個致命的前提:東西必須真的是「無主」狀態。如果還能查明是誰埋的,那根本不是埋藏物,是人家寄託在那裡的財產,你拿走可能變成侵占。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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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8 條規定:「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