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8 條(埋藏物之發現)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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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3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事實行為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民法 民法第 808 條 (埋藏物之發現)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
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
分別共有
phoebe1212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若埋藏物不可分支物,則該埋藏物為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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