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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807-1 條(五百元以下遺失物之歸屬)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拾得人應從速通知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其有第八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之情形者,亦得依該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2. 前項遺失物於下列期間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 一、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 二、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自拾得日起逾一個月。
  3. 第八百零五條至前條規定,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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