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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 第 807 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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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2. 2.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經通知或招領滿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拾得人受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則歸地方自治團體。

Q · 撿到的東西交給警察,多久之後會變成我的?

招領滿六個月沒人領,就歸拾得人

依民法第807條第一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滿六個月,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所有權即移轉給拾得人。但第二項設了第二道閘門: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拾得人三個月內未領取,該物或變賣價金就改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兩段期限分開計算,錯過效果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你在路上撿到一個錢包,交給警察。大部分人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頂多領個三成獎金(那是第805條的事)。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被嚴重低估的可能性:如果六個月過去,失主從沒出現,那個錢包連同裡面的現金,法律上就是你的了。不是「警察幫你保管」,是真正的所有權移轉到你身上。警察局有義務通知你來領。但這裡藏著第二道閘門:收到通知後你有三個月可以去領,過期沒領,整筆東西連同變賣的錢會歸地方政府所有。很多人因為覺得「反正不是什麼大錢」或「忘了」,把到手的財產直接送給了縣市政府。你撿的不只是一個錢包,是一張六個月後自動生效的所有權證明,但你必須記得去兌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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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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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807 條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8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80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