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7 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 2.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經通知或招領滿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拾得人受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則歸地方自治團體。
Q · 撿到的東西交給警察,多久之後會變成我的?
依民法第807條第一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滿六個月,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所有權即移轉給拾得人。但第二項設了第二道閘門: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拾得人三個月內未領取,該物或變賣價金就改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兩段期限分開計算,錯過效果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在路上撿到一個錢包,交給警察。大部分人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頂多領個三成獎金(那是第805條的事)。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被嚴重低估的可能性:如果六個月過去,失主從沒出現,那個錢包連同裡面的現金,法律上就是你的了。不是「警察幫你保管」,是真正的所有權移轉到你身上。警察局有義務通知你來領。但這裡藏著第二道閘門:收到通知後你有三個月可以去領,過期沒領,整筆東西連同變賣的錢會歸地方政府所有。很多人因為覺得「反正不是什麼大錢」或「忘了」,把到手的財產直接送給了縣市政府。你撿的不只是一個錢包,是一張六個月後自動生效的所有權證明,但你必須記得去兌現。
法律定性
民法第807條規範遺失物經招領期滿後的所有權歸屬:拾得人於招領滿六個月且無人認領時取得所有權,但須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實際領取,逾期則該物或其變賣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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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撿到東西交警察多久變我的?▾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認領,所有權移轉給拾得人。
Q2六個月是從撿到那天算嗎?▾
不是,是從警察通知或最後招領公告之日起算,可能比撿到日晚數週。
Q3拾得人沒去領會怎樣?▾
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物或變賣價金改歸保管地地方自治團體。
Q4失主超過六個月才出現還能要回嗎?▾
所有權已移轉給拾得人,只能跟新所有權人協商,非單純請求返還。
Q5東西被警察變賣了還拿得到嗎?▾
拿得到的是變賣後的價金,而非原物,且仍受同樣期限拘束。
Q6撿到不交給警察自己留有罪嗎?▾
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並負民事返還責任。
Q7漂流物、沉沒物也適用這條嗎?▾
依民法第810條,漂流物與沉沒物準用遺失物相關規定。
Q8五百元以下的遺失物也一樣嗎?▾
不一樣,低價值遺失物適用第807條之1的簡化招領程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ictim_side | finder_side |
|---|---|---|
| 起算點 | 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 | 受通知或公告之日 |
| 期限長度 | 六個月(認領期) | 三個月(領取期) |
| 逾期效果 | 所有權移轉給拾得人 | 物或價金歸地方自治團體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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