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7 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 1.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 2.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經通知或招領滿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拾得人受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則歸地方自治團體。
Q · 撿到的東西交給警察,多久之後會變成我的?
依民法第807條第一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滿六個月,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所有權即移轉給拾得人。但第二項設了第二道閘門: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拾得人三個月內未領取,該物或變賣價金就改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兩段期限分開計算,錯過效果完全不同。
白話解讀
你在路上撿到一個錢包,交給警察。大部分人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頂多領個三成獎金(那是第805條的事)。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被嚴重低估的可能性:如果六個月過去,失主從沒出現,那個錢包連同裡面的現金,法律上就是你的了。不是「警察幫你保管」,是真正的所有權移轉到你身上。警察局有義務通知你來領。但這裡藏著第二道閘門:收到通知後你有三個月可以去領,過期沒領,整筆東西連同變賣的錢會歸地方政府所有。很多人因為覺得「反正不是什麼大錢」或「忘了」,把到手的財產直接送給了縣市政府。你撿的不只是一個錢包,是一張六個月後自動生效的所有權證明,但你必須記得去兌現。
法律定性
民法第807條規範遺失物經招領期滿後的所有權歸屬:拾得人於招領滿六個月且無人認領時取得所有權,但須於受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實際領取,逾期則該物或其變賣價金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撿到東西不送警,自己留著會怎樣?▾
民事上違反第803條通知報告義務,失主可請求返還;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重點不在金額而在「據為己有」這個動作,撿到信用卡、身分證問題更大。
Q2拿到警察通知說可以領,但不想去領可以嗎?▾
可以,法律不強迫你領。三個月後東西自動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但這三個月從「收到通知或公告」起算,不是從你看到那天起算,信箱久未整理不算沒送達。
Q3六個月內失主出現,但拾得人已把東西用壞怎麼辦?▾
六個月期間內拾得人還不是所有權人,只是保管人,造成毀損滅失要依無因管理或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最安全的做法是送交警察後不自行保留。
Q4撿到東西交警察多久變我的?▾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滿六個月無人認領,所有權移轉給拾得人。
Q5民法807條的招領期間是什麼?▾
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算的六個月,期滿無人認領則所有權移轉拾得人。
Q6什麼叫遺失物歸地方自治團體?▾
拾得人受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物或變賣價金改歸保管地的縣市政府。
Q7遺失物跟無主物差在哪?▾
遺失物有原所有人只是脫離占有,無主物則自始無主,取得方式不同。
Q8撿到東西要怎麼處理才安全?▾
儘速送交警察取得收據,留下可送達聯絡方式,不要自行保留。
Q9拾得人怎麼領回變成自己的物品?▾
收到通知或公告後記下日期,三個月內親自到保管機關領取。
Q10失主怎麼在六個月內把東西要回來?▾
向轄區派出所登記、查警政署招領網站,備齊身分與物品特徵認領。
Q11拾得人怎麼主張三成報酬?▾
失主於六個月內認領時,依第805條請求最高物品市價十分之三的報酬。
Q12民法807 vs 807-1(五百元以下)差在哪?▾
807是一般遺失物六個月招領,807-1對五百元以下適用簡化程序與較短期限。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victim_side | finder_side |
|---|---|---|
| 起算點 | 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 | 受通知或公告之日 |
| 期限長度 | 六個月(認領期) | 三個月(領取期) |
| 逾期效果 | 所有權移轉給拾得人 | 物或價金歸地方自治團體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