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807 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拾得人取得所有權)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807條規定,遺失物經通知或招領滿六個月無人認領,由拾得人取得所有權;拾得人受通知後三個月內未領取,則歸地方自治團體。
Q · 撿到的東西交給警察,多久之後會變成我的?
招領滿六個月沒人領,就歸拾得人
依民法第807條第一項,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滿六個月,無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所有權即移轉給拾得人。但第二項設了第二道閘門:警察或自治機關通知或公告後,拾得人三個月內未領取,該物或變賣價金就改歸保管地的地方自治團體。兩段期限分開計算,錯過效果完全不同。
深度解讀
你在路上撿到一個錢包,交給警察。大部分人以為故事到這裡就結束了,頂多領個三成獎金(那是第805條的事)。但這條法律告訴你一個被嚴重低估的可能性:如果六個月過去,失主從沒出現,那個錢包連同裡面的現金,法律上就是你的了。不是「警察幫你保管」,是真正的所有權移轉到你身上。警察局有義務通知你來領。但這裡藏著第二道閘門:收到通知後你有三個月可以去領,過期沒領,整筆東西連同變賣的錢會歸地方政府所有。很多人因為覺得「反正不是什麼大錢」或「忘了」,把到手的財產直接送給了縣市政府。你撿的不只是一個錢包,是一張六個月後自動生效的所有權證明,但你必須記得去兌現。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