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3 條(提存等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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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3 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為是債權人受領遲延才迫使債務人發動這些程序。
Q · 債權人不收錢,我去辦提存,那些手續費要我出嗎?
不用,提存費用依民法 333 條由債權人負擔
依民法第 333 條,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不是由發動程序的債務人承擔。法律的邏輯是:你本來準備好要履行,是債權人拒收或失聯才導致必須提存、拍賣,這些本不會發生的費用就算在他頭上。實務上債務人可從變賣價金中先行扣抵費用,再就餘額辦理提存。
深度解讀
這條超短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是受領遲延的「帳單條款」。情況是這樣:債權人拒收或失聯,你(債務人)被迫走提存程序,過程中產生的一堆雜費(法院規費、拍賣佣金、倉儲費、搬運費、鑑價費),全部由債權人買單。不是你出、不是各付一半,是他全包。為什麼?因為法律認定「你本來就準備好要履行了,是他不收才搞成這樣」。這個「費用轉嫁」看起來是小事,但對金額龐大的商業清償(一整批貨、一批股票、一批設備)來說,這些費用可能是六位數甚至七位數。更關鍵的是實務操作:你可以直接從變賣價金中先扣掉費用,剩下的才提存,債權人哪天來領錢就自動少領那一塊。他想抗議?他要自己舉證費用不合理,舉證責任在他身上。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5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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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