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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5 分鐘5 分鐘5 分

民法333提存等費用之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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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33 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因為是債權人受領遲延才迫使債務人發動這些程序。

Q · 債權人不收錢,我去辦提存,那些手續費要我出嗎?

不用,提存費用依民法 333 條由債權人負擔

依民法第 333 條,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不是由發動程序的債務人承擔。法律的邏輯是:你本來準備好要履行,是債權人拒收或失聯才導致必須提存、拍賣,這些本不會發生的費用就算在他頭上。實務上債務人可從變賣價金中先行扣抵費用,再就餘額辦理提存。

白話解讀

這條超短只有一句話,但這句話是受領遲延的「帳單條款」。情況是這樣:債權人拒收或失聯,你(債務人)被迫走提存程序,過程中產生的一堆雜費(法院規費、拍賣佣金、倉儲費、搬運費、鑑價費),全部由債權人買單。不是你出、不是各付一半,是他全包。為什麼?因為法律認定「你本來就準備好要履行了,是他不收才搞成這樣」。這個「費用轉嫁」看起來是小事,但對金額龐大的商業清償(一整批貨、一批股票、一批設備)來說,這些費用可能是六位數甚至七位數。更關鍵的是實務操作:你可以直接從變賣價金中先扣掉費用,剩下的才提存,債權人哪天來領錢就自動少領那一塊。他想抗議?他要自己舉證費用不合理,舉證責任在他身上。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3 條為清償提存的費用負擔規範:當債權人受領遲延或債務人不能確知債權人時,債務人辦理提存、拍賣或變賣標的物所生的費用,包括法院提存費、拍賣佣金、倉儲與搬運費等,一律由債權人負擔,而非由發動程序的債務人承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走提存程序花的律師費也能算在債權人頭上嗎?

不行,這條只包含提存、拍賣、變賣這三類程序直接費用,律師費屬於你自己的訴訟成本,不在負擔範圍。但若因債權人受領遲延受到其他損害,可依民法 240 條主張受領遲延的損害賠償。

Q2變賣價金不夠付費用怎麼辦?我要自己補嗎?

不用。差額可作為對債權人的債權主張,債權人不只拿不到錢,還倒欠你費用差額。這種情況多見於清償物價值低而處分費用高的特殊案件。

Q3債權人不收錢,我去辦提存,那些手續費要我出嗎?

不用,依民法 333 條,提存、拍賣及出賣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可從變賣價金先扣費用再就餘額提存。

Q4提存費用誰負擔?

依民法 333 條,提存、拍賣及出賣的費用由債權人負擔,不是發動程序的債務人。

Q5提存費用包含哪些項目?

法院提存費、拍賣或變賣佣金、倉儲費、搬運費、鑑價費等程序直接費用,不含律師費。

Q6什麼是受領遲延?

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的狀態,是提存費用轉嫁的前提。

Q7提存費用負擔跟一般清償費用差在哪?

正常清償費用由債務人負擔;但因債權人受領遲延而生的提存費用,依 333 條改由債權人負擔。

Q8提存費用怎麼從提存金扣抵?

拍賣或變賣後,從價金先扣除提存、拍賣、變賣費用,再就餘額辦理提存,債權人領款時自動少領。

Q9提存費用大概要多少?

視標的物價值與處分方式而定,含法院提存費、拍賣佣金、倉儲與搬運費,大額商業清償可能達六七位數,全由債權人承擔。

Q10辦提存的費用單據要怎麼準備?

每一筆費用都保留正式單據,在提存書中逐項列明,並通知債權人扣抵明細。

Q11債權人不收,我該怎麼啟動提存?

確認受領遲延事由 → 備齊提存物與費用單據 → 向清償地法院提存所聲請,必要時聲請拍賣變賣。

Q12提存費用 vs 受領遲延損害賠償差在哪?

333 條只涵蓋提存拍賣變賣的程序費用;其他損害(如錯失轉售時機的價差)須另依民法 240 條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費用負擔方依據
正常清償債務人清償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辦理提存/拍賣/變賣債權人民法第 333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造成其他損害債權人(損害賠償)民法第 240 條

費用負擔方

正常清償
債務人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辦理提存/拍賣/變賣
債權人
債權人受領遲延造成其他損害
債權人(損害賠償)

依據

正常清償
清償費用原則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受領遲延後辦理提存/拍賣/變賣
民法第 333 條
債權人受領遲延造成其他損害
民法第 240 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民法第485条但書(受領遅滞による増加費用は債権者負担)+第494条以下(弁済供託)
韓國민법 제473조(변제비용)·제487조 이하(변제공탁)
中國民法典第574条(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德國BGB § 381(Kosten der Hinterlegung trägt der Gläubiger)
法國Code civil art. 1345 al. 2(frais à la charge du créancier en demeur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0181105 制定)

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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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33 條規定:「提存拍賣及出賣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