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2 條(提存價金(二)-變賣)
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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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2 條規定,給付物有市價者,清償人得經法院許可照市價出賣,並提存其價金以消滅債之關係。
Q · 貨快爛了、債主又拒收,可以照市價賣掉清償嗎?
依民法第 332 條,當清償物(前條給付物)有客觀市價時,清償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許可,照市價出賣後將價金提存,債之關係即消滅。關鍵要件有二:一是標的物須有市價(公開交易行情),二是出賣前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順序為聲請、許可、出賣、提存。未經許可自行變賣,對債權人不生清償效力。
白話解讀
你欠人家一批貨或一筆錢,對方卻搞失蹤、拒收、或根本找不到。你想把東西清掉結束這段債務關係,法律給你「提存」這條路:把東西交到法院指定的地方,債就消滅。但問題來了,如果你要交的是一卡車會爛掉的水果、一堆占倉庫的鋼筋、一箱會跌價的加密貨幣硬體?把實物塞進提存所根本不切實際。這條就是你的後門:只要這東西有「市價」(公開交易行情),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照市價賣掉,再把換到的現金提存。等於把「燙手山芋」變成「一筆乾淨的錢」交給法院保管。關鍵字是「得許可」,不是你自己賣了算數,必須先拿到法院的許可令,不然這個出賣對債權人沒有效力,你還是沒清償。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2 條為提存制度中的變賣規範。當清償人應提存的給付物具有客觀市價,而原物提存不切實際時,得經該管法院許可,按市價出賣標的物並將所得價金提存,藉此完成清償並消滅債之關係。其與第 331 條的拍賣為平行救濟途徑,差別在於本條限於有市價之物且採市價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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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32 條是什麼?▾
提存制度的變賣安全閥,有市價的給付物可經法院許可照市價賣掉、提存價金清償。
Q2變賣提存和拍賣提存差在哪?▾
332 條限有市價之物照市價變賣,331 條則對不適合提存之物聲請拍賣,是兩條平行途徑。
Q3可以自己先賣掉再把錢給債主嗎?▾
不行,須先取得法院許可,自行處分對債權人不生清償效力。
Q4市價怎麼認定?▾
以交易所行情、公會報價、近期同類交易紀錄等客觀資料為據,不能自行估價。
Q5變賣的費用誰負擔?▾
依民法第 333 條,提存、拍賣及出賣費用由受領遲延的債權人負擔。
Q6怎麼向法院聲請變賣提存?▾
備齊市價證明與拒收證據,向清償地法院聲請許可,許可後出賣並提存價金。
Q7沒有市價的東西可以用 332 條嗎?▾
不行,無市價之物須改走第 331 條聲請拍賣。
Q8提存後價金多久不領會怎樣?▾
依提存法,債權人自提存通知後 10 年不領取,提存物歸屬國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331_拍賣 | article_332_變賣 |
|---|---|---|
| 適用對象 | 不適合提存之給付物(含無市價物) | 有市價之給付物 |
| 處分方式 | 公開拍賣 | 照市價出賣 |
| 價格依據 | 拍賣競價結果 | 客觀市價 |
| 共通要件 | 須法院許可後始得處分 | 須法院許可後始得處分 |
| 費用負擔 | 依 333 條由債權人負擔 | 依 333 條由債權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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