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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32 條(提存價金(二)-變賣)

前條給付物有市價者,該管法院得許可清償人照市價出賣,而提存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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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32 條規定,給付物有市價者,清償人得經法院許可照市價出賣,並提存其價金以消滅債之關係。

Q · 貨快爛了、債主又拒收,可以照市價賣掉清償嗎?

依民法第 332 條,當清償物(前條給付物)有客觀市價時,清償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許可,照市價出賣後將價金提存,債之關係即消滅。關鍵要件有二:一是標的物須有市價(公開交易行情),二是出賣前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順序為聲請、許可、出賣、提存。未經許可自行變賣,對債權人不生清償效力。

白話解讀

你欠人家一批貨或一筆錢,對方卻搞失蹤、拒收、或根本找不到。你想把東西清掉結束這段債務關係,法律給你「提存」這條路:把東西交到法院指定的地方,債就消滅。但問題來了,如果你要交的是一卡車會爛掉的水果、一堆占倉庫的鋼筋、一箱會跌價的加密貨幣硬體?把實物塞進提存所根本不切實際。這條就是你的後門:只要這東西有「市價」(公開交易行情),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照市價賣掉,再把換到的現金提存。等於把「燙手山芋」變成「一筆乾淨的錢」交給法院保管。關鍵字是「得許可」,不是你自己賣了算數,必須先拿到法院的許可令,不然這個出賣對債權人沒有效力,你還是沒清償。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2 條為提存制度中的變賣規範。當清償人應提存的給付物具有客觀市價,而原物提存不切實際時,得經該管法院許可,按市價出賣標的物並將所得價金提存,藉此完成清償並消滅債之關係。其與第 331 條的拍賣為平行救濟途徑,差別在於本條限於有市價之物且採市價變賣。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332 條是什麼?

提存制度的變賣安全閥,有市價的給付物可經法院許可照市價賣掉、提存價金清償。

Q2變賣提存和拍賣提存差在哪?

332 條限有市價之物照市價變賣,331 條則對不適合提存之物聲請拍賣,是兩條平行途徑。

Q3可以自己先賣掉再把錢給債主嗎?

不行,須先取得法院許可,自行處分對債權人不生清償效力。

Q4市價怎麼認定?

以交易所行情、公會報價、近期同類交易紀錄等客觀資料為據,不能自行估價。

Q5變賣的費用誰負擔?

依民法第 333 條,提存、拍賣及出賣費用由受領遲延的債權人負擔。

Q6怎麼向法院聲請變賣提存?

備齊市價證明與拒收證據,向清償地法院聲請許可,許可後出賣並提存價金。

Q7沒有市價的東西可以用 332 條嗎?

不行,無市價之物須改走第 331 條聲請拍賣。

Q8提存後價金多久不領會怎樣?

依提存法,債權人自提存通知後 10 年不領取,提存物歸屬國庫。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icle_331_拍賣article_332_變賣
適用對象不適合提存之給付物(含無市價物)有市價之給付物
處分方式公開拍賣照市價出賣
價格依據拍賣競價結果客觀市價
共通要件須法院許可後始得處分須法院許可後始得處分
費用負擔依 333 條由債權人負擔依 333 條由債權人負擔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4 國

🇯🇵 日本民法第497条(自助売却・裁判所の許可を得て競売又は売却し代金を供託)
🇰🇷 韓國민법 제490조(자조매각금의 공탁)
🇨🇳 中國民法典第570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时依法拍卖、变卖后提存价款)
🇩🇪 德國BGB § 383(Versteigerung nicht hinterlegungsfähiger Sachen, Hinterlegung des Erlös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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