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2 條(提存價金(二)-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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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2 條規定,給付物有市價者,清償人得經法院許可照市價出賣,並提存其價金以消滅債之關係。
Q · 貨快爛了、債主又拒收,可以照市價賣掉清償嗎?
可以,但須先聲請法院許可照市價變賣
依民法第 332 條,當清償物(前條給付物)有客觀市價時,清償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許可,照市價出賣後將價金提存,債之關係即消滅。關鍵要件有二:一是標的物須有市價(公開交易行情),二是出賣前必須先取得法院許可,順序為聲請、許可、出賣、提存。未經許可自行變賣,對債權人不生清償效力。
深度解讀
你欠人家一批貨或一筆錢,對方卻搞失蹤、拒收、或根本找不到。你想把東西清掉結束這段債務關係,法律給你「提存」這條路:把東西交到法院指定的地方,債就消滅。但問題來了,如果你要交的是一卡車會爛掉的水果、一堆占倉庫的鋼筋、一箱會跌價的加密貨幣硬體?把實物塞進提存所根本不切實際。這條就是你的後門:只要這東西有「市價」(公開交易行情),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許可,照市價賣掉,再把換到的現金提存。等於把「燙手山芋」變成「一筆乾淨的錢」交給法院保管。關鍵字是「得許可」,不是你自己賣了算數,必須先拿到法院的許可令,不然這個出賣對債權人沒有效力,你還是沒清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4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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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