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1 條(提存價金(一)-拍賣給付物)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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