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31 條(提存價金(一)-拍賣給付物)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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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31 條規定,給付物不適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時,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法院拍賣,並提存其價金以完成清償。
Q · 對方拒收一卡車會爛的貨,我又不能放法院,怎麼辦?
依民法第 331 條,當給付物不適於提存(如活體動物、易腐食品)、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保管費高於物品價值)三種情況之一時,清償人得向清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拍賣該給付物,再將拍賣所得價金提存,即生清償效力。若給付物有市價,依民法第 332 條可改聲請照市價出賣,通常更有利。
白話解讀
提存制度原本是為了錢或小東西設計的,但現實中你欠對方的可能是一頭牛、一卡車即將爛掉的芒果、或是一台巨大的工業機器。這些東西怎麼「提存」?法院不是倉庫也不是牧場。這條給了答案:遇到這三種情況,你可以請法院把東西拍賣掉,提存拍賣後的錢。三種情況是:第一,本質上不適合提存(活體動物、易腐食品);第二,有毀損滅失風險(存放會壞的東西);第三,提存成本過高(保管費比物品本身還貴)。看似冷門條文,但它其實是給中小企業和農民的一條救命索:你的貨對方不收,你不會因為找不到地方放而被拖垮。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1 條為提存制度的拍賣轉換規範:當給付物因性質不適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或保管成本過鉅而無法以原物提存時,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法院拍賣給付物並提存其價金,使債務人在物之提存現實受阻時仍能履行清償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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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31 條是什麼?▾
規定給付物無法以原物提存時,清償人得聲請法院拍賣並提存價金的轉換機制。
Q2什麼東西不適於提存?▾
活體動物、易腐食品、需恆溫恆濕保存的高價物等本質上不適合存放於提存所者。
Q3提存需費過鉅怎麼認定?▾
保管費用與物品價值、預期保管期間不成比例時,由法院綜合認定,建議附估價單。
Q4拍賣提存要去哪個法院?▾
向清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並由其提存所辦理價金提存。
Q5對方拒收貨物怎麼辦?▾
符合三要件之一時可聲請拍賣提存,先寄存證信函催告留存拒收證據。
Q6拍賣一定會賤賣嗎?▾
不一定,依民法 332 條有市價之物可聲請照市價出賣,未必走低價拍賣。
Q7拍賣後價金要做什麼?▾
拍賣或出賣所得價金須辦理提存並通知債權人,才生清償效力。
Q8拍賣提存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相關請求權若已罹於消滅時效則無實益,宜及早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uction_331 | market_sale_332 |
|---|---|---|
| 適用前提 | 給付物不適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提存需費過鉅 | 給付物有市價 |
| 處分方式 | 法院拍賣(公開競價) | 照市價出賣 |
| 對清償人利弊 | 程序明確但可能低於市價 | 通常較能反映物之真實價值 |
| 後續 | 提存價金即生清償效力 | 提存價金即生清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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