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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31 條(提存價金(一)-拍賣給付物)

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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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31 條規定,給付物不適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時,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法院拍賣,並提存其價金以完成清償。

Q · 對方拒收一卡車會爛的貨,我又不能放法院,怎麼辦?

依民法第 331 條,當給付物不適於提存(如活體動物、易腐食品)、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保管費高於物品價值)三種情況之一時,清償人得向清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拍賣該給付物,再將拍賣所得價金提存,即生清償效力。若給付物有市價,依民法第 332 條可改聲請照市價出賣,通常更有利。

白話解讀

提存制度原本是為了錢或小東西設計的,但現實中你欠對方的可能是一頭牛、一卡車即將爛掉的芒果、或是一台巨大的工業機器。這些東西怎麼「提存」?法院不是倉庫也不是牧場。這條給了答案:遇到這三種情況,你可以請法院把東西拍賣掉,提存拍賣後的錢。三種情況是:第一,本質上不適合提存(活體動物、易腐食品);第二,有毀損滅失風險(存放會壞的東西);第三,提存成本過高(保管費比物品本身還貴)。看似冷門條文,但它其實是給中小企業和農民的一條救命索:你的貨對方不收,你不會因為找不到地方放而被拖垮。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31 條為提存制度的拍賣轉換規範:當給付物因性質不適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或保管成本過鉅而無法以原物提存時,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法院拍賣給付物並提存其價金,使債務人在物之提存現實受阻時仍能履行清償義務。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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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331 條是什麼?

規定給付物無法以原物提存時,清償人得聲請法院拍賣並提存價金的轉換機制。

Q2什麼東西不適於提存?

活體動物、易腐食品、需恆溫恆濕保存的高價物等本質上不適合存放於提存所者。

Q3提存需費過鉅怎麼認定?

保管費用與物品價值、預期保管期間不成比例時,由法院綜合認定,建議附估價單。

Q4拍賣提存要去哪個法院?

向清償地之地方法院聲請,並由其提存所辦理價金提存。

Q5對方拒收貨物怎麼辦?

符合三要件之一時可聲請拍賣提存,先寄存證信函催告留存拒收證據。

Q6拍賣一定會賤賣嗎?

不一定,依民法 332 條有市價之物可聲請照市價出賣,未必走低價拍賣。

Q7拍賣後價金要做什麼?

拍賣或出賣所得價金須辦理提存並通知債權人,才生清償效力。

Q8拍賣提存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相關請求權若已罹於消滅時效則無實益,宜及早處理。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uction_331market_sale_332
適用前提給付物不適提存/有毀損滅失之虞/提存需費過鉅給付物有市價
處分方式法院拍賣(公開競價)照市價出賣
對清償人利弊程序明確但可能低於市價通常較能反映物之真實價值
後續提存價金即生清償效力提存價金即生清償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 497 条(供託に適しない物等の競売・自助売却)
🇰🇷 韓國민법 제490조(자조매각금의 공탁)
🇨🇳 中國民法典第 570 条(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处理)
🇩🇪 德國BGB § 383(Versteigerung hinterlegungsunfähiger Sachen / Selbsthilfeverkauf)
🇫🇷 法國Code civil art. 1345-1(séquestre ou vente du bien lorsque la consignation est impossible)
🇺🇸 美國UCC § 2-706(seller's right to resell)— 功能近似之自助轉售,普通法無清償提存制度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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