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8 條(價金支付拒絕權)
- 1.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 2.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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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68 條規定,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所得權利時,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者除外。
Q · 買的東西可能有產權糾紛,尾款可以先不付嗎?
依民法第 368 條第一項,當你有正當理由擔心第三人會主張權利,導致你將失去買賣所得權利的全部或一部時,可以拒絕支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要件有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可能因此失去買到的權利。但若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拒付理由即消滅;出賣人也可依第二項請求你把價金提存到法院,讓僵局有解。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付了錢買一間房子,結果隔壁鄰居拿出一張地契說那塊地是他的。你傻了,賣家消失了,錢也回不來了。368 條就是防止這種噩夢的煞車裝置。當你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這個東西的產權可能有問題,將來可能有第三個人跳出來說這是他的」,你可以合法地把錢扣住不付。不是賴帳,是法律給你的防禦機制。你扣住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只是對應風險的那一部分。但賣家也不是毫無對策:他可以提出擔保(例如保證金、銀行擔保函),證明就算真的出事他賠得起,這時你就沒有理由繼續扣了。如果雙方僵持不下,賣家可以請你把錢提存到法院,錢不在任何人手上,等爭議解決再決定歸屬。這條的精髓不是「不付錢」,而是「在你確認安全之前,錢留在你手上比較安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68 條為買賣契約中買受人之「價金支付拒絕權」,指買受人於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時,得拒絕支付對應之價金;惟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並得反向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以兼顧買受人之交易安全與出賣人之價金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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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買房子發現有抵押權,可以不付尾款嗎?▾
若抵押權讓你有正當理由恐失去所有權(如遭拍賣),可依民法 368 條拒付尾款全部或一部;但賣方承諾過戶前塗銷並提出相當擔保時,拒付理由即消滅。
Q2什麼是價金支付拒絕權?▾
民法 368 條賦予買受人在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買賣所得權利時,暫停支付價金的權利,是買賣中的風險煞車機制。
Q3賣方提出擔保後我還能拒付嗎?▾
要看擔保是否『相當』,即足以覆蓋你可能的損失。口頭保證不算;足額保證金、銀行保證函才算。爭執不下可請法院認定。
Q4我是賣方,買方用這條拒付怎麼辦?▾
若無第三人會主張權利,買方拒付不符要件,可催告限期付款逾期解約;若理由有據而你急需用錢,可依第二項請求買方將價金提存法院。
Q5拒付價金需要打官司嗎?▾
不需要。多數情況以存證信函主張並協商或要求賣方塗銷擔保即可解決,訴訟與提存是後手。
Q6可以扣住全部價金還是只能扣一部分?▾
依風險範圍決定,第 368 條明文得拒付『全部或一部』,原則上對應你可能失去權利的範圍。
Q7價金拒付權有時效嗎?▾
拒付權與產權風險同存:風險消除(第三人撤回、賣方提擔保)拒付理由即消滅;相關價金請求權適用民法第 125 條 15 年一般時效。
Q8什麼是提存價金?▾
依第 368 條第二項,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將價金提存於法院,錢不在任一方手上,等爭議解決再定歸屬,是公平的中場暫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制度 | 適用情境 | 舉證重點 | 對方解套方式 |
|---|---|---|---|
| 民法 368 價金拒付權 | 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買賣所得權利 | 正當理由+第三人權利風險 | 提出相當擔保/請求提存 |
| 民法 264 同時履行抗辯 | 雙務契約對方未為對待給付 | 對方未履行其義務 | 完成對待給付 |
| 民法 265 不安抗辯 | 先給付方因對方財產顯減少難為對待給付 | 對方財務狀況惡化 | 提出擔保或對待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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