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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民法 第 368 條(價金支付拒絕權)

  1. 1.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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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368 條規定,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所得權利時,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者除外。

Q · 買的東西可能有產權糾紛,尾款可以先不付嗎?

依民法第 368 條第一項,當你有正當理由擔心第三人會主張權利,導致你將失去買賣所得權利的全部或一部時,可以拒絕支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要件有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可能因此失去買到的權利。但若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拒付理由即消滅;出賣人也可依第二項請求你把價金提存到法院,讓僵局有解。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付了錢買一間房子,結果隔壁鄰居拿出一張地契說那塊地是他的。你傻了,賣家消失了,錢也回不來了。368 條就是防止這種噩夢的煞車裝置。當你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這個東西的產權可能有問題,將來可能有第三個人跳出來說這是他的」,你可以合法地把錢扣住不付。不是賴帳,是法律給你的防禦機制。你扣住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只是對應風險的那一部分。但賣家也不是毫無對策:他可以提出擔保(例如保證金、銀行擔保函),證明就算真的出事他賠得起,這時你就沒有理由繼續扣了。如果雙方僵持不下,賣家可以請你把錢提存到法院,錢不在任何人手上,等爭議解決再決定歸屬。這條的精髓不是「不付錢」,而是「在你確認安全之前,錢留在你手上比較安全」。

法律定性

民法第 368 條為買賣契約中買受人之「價金支付拒絕權」,指買受人於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時,得拒絕支付對應之價金;惟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並得反向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以兼顧買受人之交易安全與出賣人之價金期待。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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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買房子發現有抵押權,可以不付尾款嗎?

若抵押權的存在讓你有正當理由恐失去所有權(如遭銀行拍賣),可依民法第 368 條拒付尾款的全部或一部;但賣方承諾過戶前塗銷抵押並提出相當擔保時,拒付理由即消滅。建議先到地政事務所調最新謄本,確認抵押設定日期、金額與權利人。

Q2賣家說他已經提擔保了,我還能不付嗎?

要看擔保是否『相當』,也就是金額與形式足以覆蓋你可能的損失。口頭保證不算,銀行保證函、足額保證金、可信第三方擔保才算。若你認為擔保不夠相當,雙方可請法院認定,不必自己僵持。

Q3我是賣方,買方用這條拒付怎麼辦?

先判斷買方理由是否成立。若確無第三人會主張權利,買方拒付不符第 368 條要件,可催告限期付款、逾期解約並請求損害賠償;若理由有據而你急需用錢,可依第二項請求買方將價金提存法院。實務上主動提供產權清潔證據(最新謄本、無訟證明)可讓對方拒付理由站不住腳。

Q4買賣標的物有抵押權可以不付尾款嗎?

若抵押權讓你有正當理由恐失去所有權,可依 368 條拒付尾款全部或一部,但賣方塗銷並提相當擔保時拒付理由消滅。

Q5民法 368 條是什麼?

買受人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買賣所得權利時,得拒付價金的防禦性權利,是買賣的風險煞車。

Q6什麼叫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

指有客觀依據(如抵押設定、查封、律師函)顯示第三人可能主張權利並使你失去買到的權利,非單純主觀懷疑。

Q7什麼是相當擔保?

足以覆蓋買受人可能損失的擔保,如足額保證金、銀行保證函;口頭保證不算。

Q8民法 368 條怎麼主張拒付?

蒐證 → 寄存證信函載明依 368 條拒付理由與範圍 → 要求賣方塗銷負擔或提擔保 → 必要時走提存或訴訟防禦。

Q9拒付的範圍怎麼抓?

依風險限度決定,得拒付全部或一部,原則對應你可能失去權利的範圍,逾越可能構成違約。

Q10賣方要怎麼解除我的拒付?

提出相當擔保使拒付理由消滅,或依第二項請求你將價金提存法院。

Q11怎麼證明有正當理由?

提出地政謄本上的抵押或查封紀錄、第三人寄來的律師函、訴訟繫屬證明等客觀證據。

Q12民法 368 vs 264 同時履行抗辯差在哪?

264 針對對方未為對待給付;368 針對第三人權利風險,要件與舉證不同,不可混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制度適用情境舉證重點對方解套方式
民法 368 價金拒付權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買賣所得權利正當理由+第三人權利風險提出相當擔保/請求提存
民法 264 同時履行抗辯雙務契約對方未為對待給付對方未履行其義務完成對待給付
民法 265 不安抗辯先給付方因對方財產顯減少難為對待給付對方財務狀況惡化提出擔保或對待給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法第576条(権利を取得することができない等のおそれがある場合の買主による代金の支払の拒絶)
🇰🇷 韓國민법 제588조(권리주장자가 있는 경우와 대금지급거절권)
🇨🇳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4条(第三人主张权利时买受人中止支付价款)
🇩🇪 德國BGB § 320 i.V.m. § 435(Leistungsverweigerung des Käufers bei drohendem Rechtsmangel – funktionales Äquivalent)
🇫🇷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653(suspension du paiement du prix en cas de trouble ou de juste crainte d'éviction)
🇺🇸 美國UCC § 2-312 (warranty of title) i.V.m. § 2-609 (adequate assurance) – functional anal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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