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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68 條(價金支付拒絕權)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契約所得權利之全部或一部者,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已提出相當擔保者,不在此限。
  2. 前項情形,出賣人得請求買受人提存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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