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8 條(價金支付拒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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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68 條規定,買受人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致失其因買賣所得權利時,得拒絕支付價金之全部或一部,但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者除外。
Q · 買的東西可能有產權糾紛,尾款可以先不付嗎?
可以,民法 368 條讓你在風險解除前合法扣住價金
依民法第 368 條第一項,當你有正當理由擔心第三人會主張權利,導致你將失去買賣所得權利的全部或一部時,可以拒絕支付價金的全部或一部。要件有三:正當理由、恐第三人主張權利、可能因此失去買到的權利。但若出賣人提出相當擔保,拒付理由即消滅;出賣人也可依第二項請求你把價金提存到法院,讓僵局有解。
深度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付了錢買一間房子,結果隔壁鄰居拿出一張地契說那塊地是他的。你傻了,賣家消失了,錢也回不來了。368 條就是防止這種噩夢的煞車裝置。當你有合理的理由懷疑「這個東西的產權可能有問題,將來可能有第三個人跳出來說這是他的」,你可以合法地把錢扣住不付。不是賴帳,是法律給你的防禦機制。你扣住的金額可以是全部,也可以只是對應風險的那一部分。但賣家也不是毫無對策:他可以提出擔保(例如保證金、銀行擔保函),證明就算真的出事他賠得起,這時你就沒有理由繼續扣了。如果雙方僵持不下,賣家可以請你把錢提存到法院,錢不在任何人手上,等爭議解決再決定歸屬。這條的精髓不是「不付錢」,而是「在你確認安全之前,錢留在你手上比較安全」。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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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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