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7 條(買受人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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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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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有交付價金與受領標的物兩項義務,受領是義務而非權利,無正當理由拒收將構成受領遲延。
Q · 東西到貨了不想要,可以直接拒收嗎?
不行,無故拒收等於違約,風險立刻轉到你身上
依民法第367條,買受人有「交付價金」與「受領標的物」兩項義務,受領是義務而非權利。除非標的物有瑕疵可走瑕疵擔保路線(民法第354條起)拒絕受領,否則單純「不想要了」而拒收,賣方得主張受領遲延,倉儲、提存費用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民法第237條)都歸買受人承擔。
深度解讀
買東西要付錢,這你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法律還規定你「必須把東西收下來」。沒錯,拒收也是違約。很多人在網購、預售屋、大宗採購的時候,看到貨到了卻不想要了,直覺反應是拒收退回。但 367 條把「受領標的物」寫成跟「付錢」並列的義務,意思是:你不收,賣方可以對你主張受領遲延,把東西寄存提存所費用算你的,甚至解約加求償。更狠的是,貨物在你該收而不收的那一刻起,風險就轉嫁到你頭上了。東西在倉庫裡壞了、跌價了,都是你的事。「付錢」和「收貨」這兩個義務綁在一起,構成買受人的完整責任。少了任何一個,你都可能被對方抓住把柄。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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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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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