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7 條(買受人之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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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mberlin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契約上請求權
woyaoshangbang
10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買受人之義務)
garrow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64.2367 號判例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為民法第 367 條所明定,故出賣人已有給付之合法提出而買受人不履行其受領義務時,買受人非但陷於受領遲延,於給付遲延,出賣人非不得依民法第 254 條規定據以解除契約。
sena98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受領標的物是權利也是義務
amir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即使為受領遲延,買受人仍會因違反此條義務而構成給付遲延,出賣人可以向買受人依第231、233請求給付遲延的損害賠償
oppp80050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在契約法,金錢要用「支付」,報酬支付、價金支付、工資支付⋯或用「給付」
交付是物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