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7 條(買受人之義務)
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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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有交付價金與受領標的物兩項義務,受領是義務而非權利,無正當理由拒收將構成受領遲延。
Q · 東西到貨了不想要,可以直接拒收嗎?
依民法第367條,買受人有「交付價金」與「受領標的物」兩項義務,受領是義務而非權利。除非標的物有瑕疵可走瑕疵擔保路線(民法第354條起)拒絕受領,否則單純「不想要了」而拒收,賣方得主張受領遲延,倉儲、提存費用及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民法第237條)都歸買受人承擔。
白話解讀
買東西要付錢,這你知道。但你可能不知道,法律還規定你「必須把東西收下來」。沒錯,拒收也是違約。很多人在網購、預售屋、大宗採購的時候,看到貨到了卻不想要了,直覺反應是拒收退回。但 367 條把「受領標的物」寫成跟「付錢」並列的義務,意思是:你不收,賣方可以對你主張受領遲延,把東西寄存提存所費用算你的,甚至解約加求償。更狠的是,貨物在你該收而不收的那一刻起,風險就轉嫁到你頭上了。東西在倉庫裡壞了、跌價了,都是你的事。「付錢」和「收貨」這兩個義務綁在一起,構成買受人的完整責任。少了任何一個,你都可能被對方抓住把柄。
法律定性
民法第367條為買賣契約中買受人義務的核心規範,明定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兩項義務。其中受領標的物被定性為法律義務而非單純權利,買受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者,將構成受領遲延並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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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367條是什麼?▾
規定買受人對出賣人負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兩項義務,受領被定性為義務而非權利。
Q2受領標的物是義務還是權利?▾
是義務。367條把受領寫成與付錢並列的義務,無正當理由拒收即構成違約。
Q3什麼是受領遲延?▾
賣方依約提出標的物而買方無故不收,自該時點起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移轉至買方(民法第237條)。
Q4東西到貨不想要可以拒收嗎?▾
不行。除非有瑕疵走瑕疵擔保路線,單純反悔拒收會觸發受領遲延的連鎖後果。
Q5賣方遇到買方不取貨怎麼辦?▾
寄存證信函催告限期受領,逾期可將標的物提存(民法第326條),費用向買方求償。
Q6拒收產生的倉儲費誰付?▾
受領遲延成立後,倉儲、提存等保管費用由買受人負擔(民法第240條)。
Q7拒收和七天鑑賞期退貨一樣嗎?▾
不一樣。退貨是行使消保法法定權利,拒收是違反受領義務,正確做法是先受領再退。
Q8有瑕疵的貨可以拒收嗎?▾
可以,但要走民法第354條起的瑕疵擔保路線,主張拒絕受領的正當理由,並留存瑕疵證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拒收(違反受領義務) | 七天鑑賞期退貨 |
|---|---|---|
| 法律性質 | 違反民法367條受領義務 | 行使消保法第19條法定解除權 |
| 適用前提 | 任何買賣均適用 | 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 |
| 正確流程 | 原則不可,有瑕疵才可拒收 | 先受領再於七日內退回 |
| 後果 | 受領遲延、風險移轉、倉儲費歸己 | 無條件退費,賣方不得追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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