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57 條(檢查通知義務之排除)
前條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於買受人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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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357條規定,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買受人不適用第356條的檢查通知義務,不因怠於通知而被視為承認瑕疵。
Q · 賣家故意隱瞞瑕疵,我沒及時檢查通知,權利還在嗎?
依民法第357條,出賣人若故意不告知瑕疵,第356條的檢查通知義務不適用。也就是說買受人不會因為沒從速檢查、沒立即通知而被視為承認受領之物。要件有三:賣方主觀上故意、客觀上隱瞞瑕疵、瑕疵確實存在。但請注意,這只排除「通知義務」,第365條解約或減價的六個月除斥期間仍須遵守。
白話解讀
買東西收到貨,法律本來要求你「趕快檢查、發現問題趕快講」,不然就視為你接受了(民法第356條)。聽起來合理,但這裡藏了一個巨大的不公平:如果賣家從頭到尾就知道東西有問題,故意不跟你說,然後等你沒在期限內反應就主張「你沒講就代表你接受了」呢?357條就是堵住這個漏洞的那塊磚。它說得很直白:賣家故意隱瞞瑕疵,買家的檢查通知義務整組拿掉。你不用趕快檢查,不用立刻通知,不用擔心「怠於通知就視為承認」這個陷阱。因為讓一個刻意欺騙你的人反過來拿你的沉默當武器,這件事本身就違反誠信原則。這條只有一句話,但它把整個買賣瑕疵攻防的天平往買家這邊狠狠扳了一下。
法律定性
民法第357條為物之瑕疵擔保的例外規範,當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排除第356條課予買受人的從速檢查及通知義務,使買受人不因怠於通知而喪失瑕疵擔保權利,體現誠信原則優先於交易安定的價值排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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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賣家說他也不知道有瑕疵,我怎麼證明他是故意的?▾
法院不會只聽他嘴上說不知道。常見證明方式:同一瑕疵在他賣給其他人時也出現過、商品維修紀錄顯示出售前就修過同一問題、出售時的廣告或陳述與事實矛盾。法院用「依交易常情,以賣方專業程度有沒有可能不知道」推斷。若對方是專業經銷商而非個人,法院推定知情的門檻會低很多。
Q2東西買了半年才發現有問題,還來得及嗎?▾
一般瑕疵依356條可能因怠於通知而失權。但若賣家故意隱瞞,357條讓356條的通知義務不適用,不會因晚發現被視為承認。不過發現後仍要盡快通知,因為依365條須在通知後六個月內決定解約或減價,這個期間不因357條延長。
Q3網購退貨期過了才發現問題,357條能用嗎?▾
消保法七天猶豫期與民法瑕疵擔保是兩套制度互不排斥。七天是無條件退貨權,過了就過了。瑕疵擔保是收到問題商品的救濟途徑與猶豫期無關。賣家故意隱瞞瑕疵時,即使超過七天仍可依357條排除通知義務,再依359條主張解約或減價。
Q4民法357條是什麼?▾
物之瑕疵擔保的例外條款,賣方故意隱瞞瑕疵時排除買方第356條的檢查通知義務,是買方對抗惡意賣家的關鍵防線。
Q5什麼叫故意不告知瑕疵?▾
出賣人明知瑕疵存在卻選擇不揭露,含積極隱瞞與選擇性沉默,不需要開口說謊,閉嘴不講就構成。
Q6356條和357條差在哪?▾
356課買方從速檢查通知義務、怠於通知視為承認;357是其例外,賣方惡意時義務免除、不視為承認。
Q7357條保護的是什麼價值?▾
誠信原則。賣方破壞交易誠信就不能享受交易安定帶來的程序利益,是權利不得濫用精神的展現。
Q8賣家故意隱瞞瑕疵怎麼主張357條?▾
蒐集事前知情證據→仍寄存證信函通知→信函引用357條建立惡意框架→依359條主張解約或減價。
Q9怎麼證明賣方是故意的?▾
維修紀錄、同批貨其他客訴、廣告與事實矛盾、下架紀錄;對方是專業經銷商時法院推定知情門檻較低。
Q10主張357條後賠償怎麼算?▾
依359條解約退款或減少價金,故意隱瞞另依360條請求不履行損害賠償,含修復費與其他實際損害。
Q11主張瑕疵擔保訴訟要花多少?▾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1.1%,律師費視標的而定;10萬以下小額訴訟可自行進行免律師。
Q12民法357條 vs 消保法7條哪個有利?▾
消費關係下消保法7條為無過失責任免證明過失但限商品服務瑕疵;357條範圍更廣,兩者可並行主張。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356 | exception_357 |
|---|---|---|
| 適用前提 | 一般買賣,賣方無惡意 | 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 |
| 檢查通知義務 | 買方須從速檢查並即時通知 | 義務免除,不必從速檢查通知 |
| 怠於通知後果 | 視為承認受領之物,喪失擔保 | 不視為承認,擔保權利保留 |
| 六個月除斥期間(365) | 適用 | 仍適用,不因357延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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