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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56 條(買受人之檢查通知義務)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2.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3.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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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從速通常檢查程序、應即「通知」(觀念通知,不以行使瑕疵擔保責任意思為必要) II 怠於通知(不真正義務;對質義務;減損個人權利)🌂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Exc不能即知之瑕疵,應於發現時通知(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 重點在「通知」,不在「檢查」 III 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jason143118
4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觀念通知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