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366 條(免除或限制擔保義務之特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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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366 條規定,免除或限制瑕疵擔保的特約,若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該特約無效,買方仍可主張解約或減少價金。
Q · 簽了不保固條款,買到瑕疵品還能告嗎?
能。賣方明知瑕疵卻故意不講,免責條款無效
依民法第 366 條,若免責或限制瑕疵擔保的特約存在,但出賣人於締約時明知標的物有瑕疵卻故意不告知,該特約無效。此時買受人仍得依第 359 條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並依第 360 條請求損害賠償。判斷重點在賣方是否「明知且故意隱匿」,可由其專業程度、瑕疵明顯度與交易前對話綜合認定。
深度解讀
你買二手車,賣家在合約裡加了一句「車況現況交車,不負瑕疵擔保責任」,你簽了。三天後引擎漏油,你回去找他,他指著合約說「你自己簽的」。到這裡,大部分人以為自己認栽了。但 366 條說的是:如果賣家在簽約的時候就知道引擎會漏油,卻故意不跟你講,那句「不負瑕疵擔保」等於沒寫。合約白紙黑字?無效。你簽了名?無效。他知道、他藏著、他讓你簽免責條款,這三件事湊在一起,法律直接撕掉那張紙。這條的精準打擊範圍是「明知有問題還讓你放棄追究權利」的賣家。不是所有免責條款都擋得住,但故意隱瞞的那種,一條都擋不住。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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