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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民法315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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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15條規定,未定清償期的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Q · 借錢沒寫還款日,對方一直不還怎麼辦?

可以隨時請求。沒約定還款日,請求送達後即起算遲延

依民法第315條,未約定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關鍵在保留「請求」證據(存證信函、LINE 截圖、轉帳紀錄):自請求送達債務人之時起,未清償即構成給付遲延,債權人得加算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同時注意消滅時效自債務可請求時起算,一般債權15年(民法第128條)。

白話解讀

沒講好什麼時候還錢的債,法律怎麼辦?很多人以為「沒講就是隨便」或「沒講就是永遠不用還」,兩個都錯。民法 315 條給的答案冷酷又公平:沒約定清償期的話,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還,債務人也隨時可以還。關鍵在「隨時」這兩個字。它代表什麼?代表你借錢給朋友沒寫期限,你今天心情不好就可以傳訊息說「明天把錢還我」,而且從那一刻起,對方沒還就開始算遲延。反過來,如果你是債務人,不想一直被這把劍懸在頭上,你也可以隨時主動提出清償,對方不收就去辦提存,擺脫這段關係。這條最狠的地方在於:很多人以為沒寫期限等於「我說了算的緩衝區」,實際上是「雙方都可以突襲彼此的按鈕」。

法律定性

民法第315條為清償期之補充規定,處理債務未約定履行時間時的時點問題。原則為「雙向隨時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與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使未定期限的債務關係不致永遠懸而未決。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借朋友錢沒寫借據沒講期限,他一直不還怎麼辦?

依民法第315條你隨時可以請求他還。關鍵是留下「請求」的證據:存證信函最正式,LINE或簡訊也可以,重點是對方有收到的紀錄。從請求送達那一刻起,他沒還就構成遲延,你可以加算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第233條)。沒借據不代表告不成,LINE對話截圖、轉帳紀錄、證人證言都可以當證據;但消滅時效從借出那天起跑15年,不要拖太久。

Q2欠錢沒講什麼時候還,可以拖多久?

法律上「隨時都可能被要求」,你沒有法定的緩衝時間。而且消滅時效雖然是15年,但對方在這15年內任何時候都可以請求,一請求你就進入遲延狀態。如果你真的想還但對方不收或找不到人,最乾淨的作法是向法院辦提存(民法第326條),把錢存在法院提存所,這個動作視同清償,可以讓你徹底擺脫這筆債務,不會再被追利息。

Q3民法315條是什麼?

處理未約定清償期的債務,原則是債權人得隨時請求、債務人得隨時清償,是清償期的補充條文。

Q4什麼叫未定清償期的債務?

成立時沒約定明確還款日的債,常見於親友借貸、代墊款、未載付款日的應付帳款。

Q5民法315條的「隨時請求」是什麼意思?

債權人在任何時點都能要求清償,且請求送達後債務人即負遲延責任,並非單純禮貌通知。

Q6民法315 跟316差在哪?

315處理未定清償期(隨時請求),316處理已定清償期但須依情形決定確切到期時點。

Q7借錢沒寫還款日要怎麼討回來?

蒐證→確認對方身分→寄存證信函請求並指定期限→請求送達後起算遲延→逾期起訴。

Q8未定期限借款的遲延利息怎麼算?

自請求送達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229、233、203),按未清償本金計算。

Q9債務人想還但對方不收怎麼處理?

向法院提存所辦理提存(民法326),視同清償,鎖定履行時點、停止遲延。

Q10沒借據怎麼證明這筆債存在?

轉帳紀錄、LINE/簡訊對話截圖、證人證言皆可作證據,重點是金額與借貸合意。

Q11民法315 vs 316哪個適用我的情況?

完全沒約定還款日用315隨時請求;約定了清償期但須依情形定到期日用316。

Q12未定期限債務遲延,從借錢日還是請求日起算?

從請求送達日起算,不是借錢日(民法229第2項),這是遲延利息的關鍵分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民法315條(未定清償期)民法316條(已定清償期)
適用情形雙方未約定還款日已定清償期但須依情形決定確切時點
請求時點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原則於確定之清償期請求
遲延起算自請求送達時起算(民法229第2項)自清償期屆至時起算(民法229第1項)
債務人主動清償得隨時為清償,對方不受領可提存得於期前清償(民法316但書情形除外)

民法315條(未定清償期)

適用情形
雙方未約定還款日
請求時點
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
遲延起算
自請求送達時起算(民法229第2項)
債務人主動清償
得隨時為清償,對方不受領可提存

民法316條(已定清償期)

適用情形
已定清償期但須依情形決定確切時點
請求時點
原則於確定之清償期請求
遲延起算
自清償期屆至時起算(民法229第1項)
債務人主動清償
得於期前清償(民法316但書情形除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12条第3項(期限の定めのない債務は履行の請求を受けた時から遅滞の責任)
韓國민법 제387조 제2항(이행기 없는 채무는 이행청구를 받은 때부터 지체책임)
中國民法典第511条第4项(履行期限不明确,债权人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可随时履行,但应给必要准备时间)
德國BGB § 271 Abs. 1(無定期且無從情事認定時,債權人得即時請求、債務人得即時給付)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342(le paiement est dû dès que la dette devient exigible)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33 + UCC § 2-309(未約定時間者於合理時間履行 / on demand)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181105 制定)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0880402 修正)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立法理由條文中之「不」字應予刪除,「能」字修正為「得」字,其理由同第三百十四條。

(0181105 制定)

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不能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0880402 修正)

條文中之「不」字應予刪除,「能」字修正為「得」字,其理由同第三百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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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15 條規定:「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