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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315 條(清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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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315條規定,未定清償期的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務人亦得隨時為清償。

Q · 借錢沒寫還款日,對方一直不還怎麼辦?

可以隨時請求。沒約定還款日,請求送達後即起算遲延

依民法第315條,未約定清償期的債務,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關鍵在保留「請求」證據(存證信函、LINE 截圖、轉帳紀錄):自請求送達債務人之時起,未清償即構成給付遲延,債權人得加算法定遲延利息年息5%(民法第229條、第233條)。同時注意消滅時效自債務可請求時起算,一般債權15年(民法第128條)。

深度解讀

沒講好什麼時候還錢的債,法律怎麼辦?很多人以為「沒講就是隨便」或「沒講就是永遠不用還」,兩個都錯。民法 315 條給的答案冷酷又公平:沒約定清償期的話,債權人隨時可以要求還,債務人也隨時可以還。關鍵在「隨時」這兩個字。它代表什麼?代表你借錢給朋友沒寫期限,你今天心情不好就可以傳訊息說「明天把錢還我」,而且從那一刻起,對方沒還就開始算遲延。反過來,如果你是債務人,不想一直被這把劍懸在頭上,你也可以隨時主動提出清償,對方不收就去辦提存,擺脫這段關係。這條最狠的地方在於:很多人以為沒寫期限等於「我說了算的緩衝區」,實際上是「雙方都可以突襲彼此的按鈕」。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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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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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315 條規定:「清償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或得依債之性質或其他情形決定者外,債權人得隨時請求清償,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3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31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