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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5 分鐘

民法 第 201 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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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1條規定,約定以特種通用貨幣給付的債務,若該貨幣於給付期失去通用效力,債務人應改以他種通用貨幣償還。

Q · 約定要還的那種貨幣突然停用了,債務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201條,當約定給付的特種通用貨幣於給付期已失去通用效力時,債務人應改以他種(現行)通用貨幣給付。債權不會因為原約定貨幣作廢而消滅,債務人也不會因此陷於給付不能;換算通常以該貨幣停用前的最後比率或匯率為基礎。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某天你跟朋友借了一筆舊版硬幣(例如已經停用的舊台幣券),約定一年後還同樣的舊幣。結果一年後,這種貨幣被央行宣告不再流通了。你要怎麼還?201 條給你答案:用「他種通用貨幣」還,也就是現在還在流通的貨幣。這條看起來冷僻,但它背後是一個很深的原則:債的目的是「支付價值」,不是「交付那張紙」。當那張紙失去流通力,法律不會讓債務人困在一個無法履行的死胡同裡,也不會讓債權人因此拿不到錢。它把焦點從「貨幣的物理形式」拉回「貨幣的經濟功能」。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1條為貨幣之債的特別規定。當債之標的為特種通用貨幣,而該貨幣於給付期喪失通用效力時,債務人得以他種通用貨幣給付,藉以維持債之經濟價值、避免因外部幣制變更而陷於給付不能。其立法核心在於貨幣之債重在「支付價值」而非「交付特定貨幣形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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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201條是什麼?

貨幣之債的例外規定,約定的特種通用貨幣失效時,改用他種通用貨幣償還。

Q2舊鈔停止流通還能拿來還債嗎?

看時點。未過央行兌換截止日仍可,過了完全失效後依201條改用現行貨幣。

Q3什麼是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約定以特定種類通用貨幣(如某版本鈔券、特定幣別)作為清償標的之債務。

Q4約定貨幣作廢算違約嗎?

不算。失通用效力是法定例外,債務人改用他種通用貨幣即屬合法清償。

Q5201條怎麼換算金額?

通常以該貨幣失效(停止流通)前的最後通用比率或匯率為換算基礎。

Q6外幣計價合約遇到幣別改制怎麼辦?

可依201條精神以現行通用貨幣履行,但外幣之債另須參照民法202條。

Q7201條跟202條差在哪?

201條處理本國特種通用貨幣失效,202條處理以外國通用貨幣計價之債。

Q8收藏目的指定特定版本貨幣也適用嗎?

若雙方真意是要那張特定紙鈔本身(收藏),屬特定之債,201條不直接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200條民法201條民法202條
規範對象種類之債(品質給付標準)特種本國通用貨幣之債外國通用貨幣之債
啟動要件未定品質且無從依其他情形定之約定貨幣於給付期失通用效力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
法律效果給付中等品質之物改給他種通用貨幣債務人得按給付時匯率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民法第402条(特定の種類の通貨が弁済期に強制通用力を失ったときは他の通貨で弁済)
🇰🇷 韓國민법 제376조(특정종류통화 채권 - 변제기에 강제통용력을 잃은 때 다른 통화로 변제)
🇩🇪 德國BGB § 245(Geldsortenschuld - 特定硬幣種類於給付時已不流通者,視同未指定種類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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