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1 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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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01條規定,約定以特種通用貨幣給付的債務,若該貨幣於給付期失去通用效力,債務人應改以他種通用貨幣償還。
Q · 約定要還的那種貨幣突然停用了,債務還算數嗎?
依民法第201條,當約定給付的特種通用貨幣於給付期已失去通用效力時,債務人應改以他種(現行)通用貨幣給付。債權不會因為原約定貨幣作廢而消滅,債務人也不會因此陷於給付不能;換算通常以該貨幣停用前的最後比率或匯率為基礎。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某天你跟朋友借了一筆舊版硬幣(例如已經停用的舊台幣券),約定一年後還同樣的舊幣。結果一年後,這種貨幣被央行宣告不再流通了。你要怎麼還?201 條給你答案:用「他種通用貨幣」還,也就是現在還在流通的貨幣。這條看起來冷僻,但它背後是一個很深的原則:債的目的是「支付價值」,不是「交付那張紙」。當那張紙失去流通力,法律不會讓債務人困在一個無法履行的死胡同裡,也不會讓債權人因此拿不到錢。它把焦點從「貨幣的物理形式」拉回「貨幣的經濟功能」。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1條為貨幣之債的特別規定。當債之標的為特種通用貨幣,而該貨幣於給付期喪失通用效力時,債務人得以他種通用貨幣給付,藉以維持債之經濟價值、避免因外部幣制變更而陷於給付不能。其立法核心在於貨幣之債重在「支付價值」而非「交付特定貨幣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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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201條是什麼?▾
貨幣之債的例外規定,約定的特種通用貨幣失效時,改用他種通用貨幣償還。
Q2舊鈔停止流通還能拿來還債嗎?▾
看時點。未過央行兌換截止日仍可,過了完全失效後依201條改用現行貨幣。
Q3什麼是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約定以特定種類通用貨幣(如某版本鈔券、特定幣別)作為清償標的之債務。
Q4約定貨幣作廢算違約嗎?▾
不算。失通用效力是法定例外,債務人改用他種通用貨幣即屬合法清償。
Q5201條怎麼換算金額?▾
通常以該貨幣失效(停止流通)前的最後通用比率或匯率為換算基礎。
Q6外幣計價合約遇到幣別改制怎麼辦?▾
可依201條精神以現行通用貨幣履行,但外幣之債另須參照民法202條。
Q7201條跟202條差在哪?▾
201條處理本國特種通用貨幣失效,202條處理以外國通用貨幣計價之債。
Q8收藏目的指定特定版本貨幣也適用嗎?▾
若雙方真意是要那張特定紙鈔本身(收藏),屬特定之債,201條不直接適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民法200條 | 民法201條 | 民法202條 |
|---|---|---|---|
| 規範對象 | 種類之債(品質給付標準) | 特種本國通用貨幣之債 | 外國通用貨幣之債 |
| 啟動要件 | 未定品質且無從依其他情形定之 | 約定貨幣於給付期失通用效力 |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 |
| 法律效果 | 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 改給他種通用貨幣 | 債務人得按給付時匯率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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