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1 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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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shon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201 貨幣失效
指定貨幣失效
→ 改用其他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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