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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1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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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01條規定,約定以特種通用貨幣給付的債務,若該貨幣於給付期失去通用效力,債務人應改以他種通用貨幣償還。

Q · 約定要還的那種貨幣突然停用了,債務還算數嗎?

算數,改用現行通用貨幣償還即可

依民法第201條,當約定給付的特種通用貨幣於給付期已失去通用效力時,債務人應改以他種(現行)通用貨幣給付。債權不會因為原約定貨幣作廢而消滅,債務人也不會因此陷於給付不能;換算通常以該貨幣停用前的最後比率或匯率為基礎。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某天你跟朋友借了一筆舊版硬幣(例如已經停用的舊台幣券),約定一年後還同樣的舊幣。結果一年後,這種貨幣被央行宣告不再流通了。你要怎麼還?201 條給你答案:用「他種通用貨幣」還,也就是現在還在流通的貨幣。這條看起來冷僻,但它背後是一個很深的原則:債的目的是「支付價值」,不是「交付那張紙」。當那張紙失去流通力,法律不會讓債務人困在一個無法履行的死胡同裡,也不會讓債權人因此拿不到錢。它把焦點從「貨幣的物理形式」拉回「貨幣的經濟功能」。

法律定性

民法第201條為貨幣之債的特別規定。當債之標的為特種通用貨幣,而該貨幣於給付期喪失通用效力時,債務人得以他種通用貨幣給付,藉以維持債之經濟價值、避免因外部幣制變更而陷於給付不能。其立法核心在於貨幣之債重在「支付價值」而非「交付特定貨幣形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舊版鈔票停止流通,我手上還有一堆,還能還債嗎?

看「停止流通」的時點。如果還沒到央行公告的截止兌換日,你還可以用它償債(它仍有通用效力);過了截止日完全失效後,民法201條啟動,你必須改用現行通用貨幣。內行人提示:遇到幣制改革時,債務人動作越快越有利,拖到舊幣作廢反而要用現行幣別履行,金額可能不同。

Q2收藏家約定要某版本的紀念幣當作清償,那版本後來作廢了,怎麼辦?

關鍵在雙方真意。如果契約目的是「那張特定版本的紙」(收藏、紀念),通常會解讀為特定之債而非通用貨幣之債,民法201條不直接適用,要回到給付不能的規則處理。若真意是「同等金額的支付」,則套用201條以現行貨幣清償。內行人提示:簽這類合約時寫明「以收藏為目的」或「以清償為目的」可以避免日後爭議。

Q3民法201條是什麼?

貨幣之債的例外規定,約定的特種通用貨幣於給付期失效時,改用他種通用貨幣償還,是避免給付不能的保險絲條文。

Q4什麼是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指約定以特定種類的通用貨幣(特定幣別或特定版本鈔券)作為清償標的之債務,與一般金額之債不同。

Q5什麼叫貨幣失去通用效力?

指貨幣依中央銀行公告喪失強制流通與合法清償的效力,例如舊版鈔券過了兌換截止日後完全失效。

Q6民法201條的立法目的是什麼?

把焦點從貨幣的物理形式拉回經濟功能,避免債務人因外部幣制變更被困在無法履行的死胡同。

Q7約定貨幣作廢後該怎麼還債?

確認貨幣已失通用效力 → 書面通知對方 → 協商換算基礎 → 以現行他種通用貨幣給付,協商不成可提給付之訴。

Q8201條的金額怎麼換算?

通常以該貨幣停止通用前的最後通用比率或匯率為換算基礎,並留存協商與公告紀錄佐證。

Q9怎麼判斷貨幣是真的失效還是只是停發?

以中央銀行公告為準,區分「停止發行」與「停止通用」;僅停發而仍可流通者,201條尚未啟動。

Q10提起給付之訴的時效是多久?

依民法125條一般請求權時效15年,自得請求之日(貨幣失通用效力且屆給付期)起算。

Q11民法201條 vs 202條差在哪?

201條處理本國特種通用貨幣失效改用他種通用貨幣;202條處理以外國通用貨幣計價,債務人得按匯率以本國貨幣給付。

Q12民法201條 vs 225條給付不能差在哪?

225條是給付不能免責的一般原則,201條反而是排除給付不能、強制切換替代貨幣完成給付的特別例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民法200條民法201條民法202條
規範對象種類之債(品質給付標準)特種本國通用貨幣之債外國通用貨幣之債
啟動要件未定品質且無從依其他情形定之約定貨幣於給付期失通用效力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
法律效果給付中等品質之物改給他種通用貨幣債務人得按給付時匯率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

民法200條

規範對象
種類之債(品質給付標準)
啟動要件
未定品質且無從依其他情形定之
法律效果
給付中等品質之物

民法201條

規範對象
特種本國通用貨幣之債
啟動要件
約定貨幣於給付期失通用效力
法律效果
改給他種通用貨幣

民法202條

規範對象
外國通用貨幣之債
啟動要件
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
法律效果
債務人得按給付時匯率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日本民法第402条(特定の種類の通貨が弁済期に強制通用力を失ったときは他の通貨で弁済)
韓國민법 제376조(특정종류통화 채권 - 변제기에 강제통용력을 잃은 때 다른 통화로 변제)
德國BGB § 245(Geldsortenschuld - 特定硬幣種類於給付時已不流通者,視同未指定種類給付)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0181105 制定)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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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01 條規定:「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0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0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