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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1 條(特種通用貨幣之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以特種通用貨幣之給付為債之標的者,如其貨幣至給付期失通用效力時,應給以他種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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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n
5 days ago
司法類科
§201 貨幣失效 指定貨幣失效 → 改用其他通用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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