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0 條(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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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00 條規定種類之債未約定品質時須給中等品質之物,債務人完成交付必要行為後該物即特定。
Q · 訂貨沒寫品質等級,賣家可以塞最爛的給我嗎?
不行,法律強制至少中等品質
依民法第 200 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又無法依法律行為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認定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不是最好也不是最差。例如訂「100 包水泥」未指定品牌,賣家不能全用最低階料充數,買方得依本條主張中等品質,要求換貨或減價。
深度解讀
你上網訂一箱「紅酒」,賣家寄來一堆廉價貨說「你又沒指定品牌」。你氣炸了,但合約上真的沒寫品牌。這時候 200 條就是你的救命繩:只要約定的是「種類」而非特定某一瓶,賣家不能塞最爛的給你,法律強制他給「中等品質」。不是最好,也絕不是最差。另一個隱藏版力量在第二項:一旦賣家把貨備好、通知你來拿(或你同意了指定的那批),這批貨就從「種類之債」變成「特定之債」,風險瞬間從賣家轉到你身上。貨還沒到你手,倉庫失火,損失算誰的?就看那一刻「特定」了沒。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3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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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