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00 條(種類之債)
- 1.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 2.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0 條規定種類之債未約定品質時須給中等品質之物,債務人完成交付必要行為後該物即特定。
Q · 訂貨沒寫品質等級,賣家可以塞最爛的給我嗎?
依民法第 200 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又無法依法律行為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認定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不是最好也不是最差。例如訂「100 包水泥」未指定品牌,賣家不能全用最低階料充數,買方得依本條主張中等品質,要求換貨或減價。
白話解讀
你上網訂一箱「紅酒」,賣家寄來一堆廉價貨說「你又沒指定品牌」。你氣炸了,但合約上真的沒寫品牌。這時候 200 條就是你的救命繩:只要約定的是「種類」而非特定某一瓶,賣家不能塞最爛的給你,法律強制他給「中等品質」。不是最好,也絕不是最差。另一個隱藏版力量在第二項:一旦賣家把貨備好、通知你來拿(或你同意了指定的那批),這批貨就從「種類之債」變成「特定之債」,風險瞬間從賣家轉到你身上。貨還沒到你手,倉庫失火,損失算誰的?就看那一刻「特定」了沒。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00 條為種類之債的核心規範,包含兩道機制:一是品質下限機制,當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而無法確定品質時,債務人應交付中等品質之物;二是特定機制,債務人完成交付必要行為、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後,種類之債即轉化為特定給付物,自此影響危險負擔的歸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民法 200 條種類之債是什麼?▾
指給付物只以種類指示(如「100 包水泥」「500 箱芒果」)而非某一特定物的債權債務,本條替它補上品質下限與特定規則。
Q2合約沒寫品質,賣家可以給最差的嗎?▾
不行。無法依契約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認定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這是法律強制的下限。
Q3種類之債什麼時候會特定?▾
債務人交付的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該物即成為特定給付物。
Q4貨還沒到我手上就毀損,誰負責?▾
看是否已特定。未特定前風險在債務人;一旦特定(分裝完成並通知、或債權人同意指定),風險可能移轉至債權人。
Q5我可以要求賣家給最好的貨嗎?▾
不行。本條是下限規定,買方只能要求至少中等品質,想要高等級須在合約明確約定。
Q6中等品質的標準怎麼認定?▾
通常以市場同類商品的平均水準為準,必要時可依交易習慣、業界規格或鑑定報告判斷。
Q7B2B 大宗採購收到次級品怎麼辦?▾
保留合約與到貨證據,依本條第一項主張中等品質,要求換貨或減價,金額大時可寄存證信函限期履行。
Q8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差在哪?▾
種類之債只指定種類、品質與數量,標的可替換;特定之債的標的已確定為某一物,不可替換,風險負擔與給付不能的處理也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種類之債 | 特定之債 |
|---|---|---|
| 標的確定性 | 僅指定種類、品質、數量,標的可替換 | 標的已確定為某一特定物,不可替換 |
| 品質認定 | 未約定時依民法 200 條給中等品質 | 以該特定物現狀為準 |
| 給付不能 | 市場上同類物存在即原則上不發生給付不能 | 標的滅失即可能給付不能 |
| 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 特定後(交付必要行為完結或同意指定)始移轉 | 原則於交付時移轉(民法 373)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登入或免費註冊,看完整完整內容(更多問答 · 易混淆概念 · 各國規定)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