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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00 條(種類之債)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2.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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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exlaw
10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種類之債特定前無給付不能問題 II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235但書往取債務 or赴償之債),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種類之債特定後有給付不能問題
karlt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交付其物必要行為:須符債之本旨 235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一、「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特定種類物之時點: 往取債務:債務人分離種類物。 赴償債務:債務人分離種類物後持往清償地,並置於債權人隨時得受領之狀態。
sky1112
4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種類之債➡️沒有不能給付的問題。 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指定種類:特定之債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