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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00種類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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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2. 2.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00 條規定種類之債未約定品質時須給中等品質之物,債務人完成交付必要行為後該物即特定。

Q · 訂貨沒寫品質等級,賣家可以塞最爛的給我嗎?

不行,法律強制至少中等品質

依民法第 200 條,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又無法依法律行為性質或當事人意思認定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不是最好也不是最差。例如訂「100 包水泥」未指定品牌,賣家不能全用最低階料充數,買方得依本條主張中等品質,要求換貨或減價。

白話解讀

你上網訂一箱「紅酒」,賣家寄來一堆廉價貨說「你又沒指定品牌」。你氣炸了,但合約上真的沒寫品牌。這時候 200 條就是你的救命繩:只要約定的是「種類」而非特定某一瓶,賣家不能塞最爛的給你,法律強制他給「中等品質」。不是最好,也絕不是最差。另一個隱藏版力量在第二項:一旦賣家把貨備好、通知你來拿(或你同意了指定的那批),這批貨就從「種類之債」變成「特定之債」,風險瞬間從賣家轉到你身上。貨還沒到你手,倉庫失火,損失算誰的?就看那一刻「特定」了沒。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00 條為種類之債的核心規範,包含兩道機制:一是品質下限機制,當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而無法確定品質時,債務人應交付中等品質之物;二是特定機制,債務人完成交付必要行為、或經債權人同意指定應交付之物後,種類之債即轉化為特定給付物,自此影響危險負擔的歸屬。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合約沒寫品質等級,我可以要求最好的嗎?

不行。民法 200 條第一項明文是「中等品質」,不是最好也不是最差。想要最好的就要在合約裡白紙黑字寫清楚。內行人提示:B2B 採購合約一定要寫品牌、規格、等級代碼,留白就是開給對方一個塞次級品的合法空間。

Q2貨還沒送到我手上就毀損了,誰要負責?

看「特定」了沒。如果賣家還沒完成交付必要行為(還沒分裝、還沒通知),風險在賣家。一旦分裝完成並通知你領取,或你同意了他指定的那批,風險就轉到你身上,就算還在賣家倉庫毀損也是你吃虧(搭配民法 373 條)。內行人提示:貨物尚未實際交付期間,買方最怕聽到賣家一句「貨備好了明天出」,這句話可能就是風險轉移的觸發點。

Q3賣家寄了更好的貨過來,我可以多要錢嗎?

不行。200 條是下限規定,賣家給超過中等品質的,是他自己的選擇,你不能因此多付錢,但你也不能以「不是我要的等級」拒收(除非特別約定了等級上限)。內行人提示:實務上若交付物明顯優於約定,通常視為瑕疵以外的給付,買方原則上應受領。

Q4民法 200 條種類之債是什麼?

指給付物只以種類、數量指示(如 100 包水泥)而非某一特定物的債,本條替它補上中等品質下限與特定規則。

Q5什麼叫中等品質之物?

品質未約定時法律強制填補的下限,以市場同類商品平均水準為準,不是最高也不是最低。

Q6什麼是特定給付物?

種類之債經債務人交付必要行為完結、或債權人同意指定後,標的物從可替換變成確定的特定物。

Q7種類之債和特定之債差在哪?

種類之債標的可替換、原則不發生給付不能;特定之債標的已確定、滅失即可能給付不能,風險規則也不同。

Q8收到次級品怎麼依 200 條主張?

保留合約與到貨證據,依第一項主張中等品質,要求換貨或減價,金額大時寄存證信函限期履行。

Q9中等品質的賠償或減價怎麼算?

以中等品質市價與實際交付物市價的差額為基礎,或要求換貨回復至中等水準。

Q10怎麼判斷貨物是否已特定?

確認債務人是否完成交付必要行為(分裝完畢並通知領取)或債權人是否同意指定該批貨。

Q11B2B 採購糾紛走 200 條要花多少成本?

協商與存證信函成本低;進入訴訟則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計。

Q12民法 200 條 vs 民法 354 瑕疵擔保哪個有利?

200 條處理品質下限(給付前的標準),354 條處理交付後物的瑕疵救濟,兩者常併用而非二選一。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種類之債特定之債
標的確定性僅指定種類、品質、數量,標的可替換標的已確定為某一特定物,不可替換
品質認定未約定時依民法 200 條給中等品質以該特定物現狀為準
給付不能市場上同類物存在即原則上不發生給付不能標的滅失即可能給付不能
危險負擔移轉時點特定後(交付必要行為完結或同意指定)始移轉原則於交付時移轉(民法 373)

種類之債

標的確定性
僅指定種類、品質、數量,標的可替換
品質認定
未約定時依民法 200 條給中等品質
給付不能
市場上同類物存在即原則上不發生給付不能
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特定後(交付必要行為完結或同意指定)始移轉

特定之債

標的確定性
標的已確定為某一特定物,不可替換
品質認定
以該特定物現狀為準
給付不能
標的滅失即可能給付不能
危險負擔移轉時點
原則於交付時移轉(民法 373)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法第401条(種類債権・中等の品質と特定)
韓國민법 제375조(종류채권)
中國民法典第511条第(一)项(质量要求不明确时按中等标准履行)
德國BGB § 243(Gattungsschuld - Sache von mittlerer Art und Güte; Abs. 2 Konkretisierung)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1166(qualité conforme aux attentes légitimes - qualité moyenne, réforme 2016)
美國UCC § 2-314(merchantability)+ § 2-509(risk of los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181105 制定)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0181105 制定)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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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00 條規定:「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以中等品質之物。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