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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anny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所謂探求當事人之真意,如兩造就其真意有爭執時,應從該意思表示所根基之原因事實、經濟目的、一般社會之理性客觀認知、經驗法則及當事人所欲使該意思表示發生之法律效果而為探求,並將誠信原則涵攝在內,藉以檢視其解釋結果對兩造之權利義務是否符合公平正義(最高108台上2739民)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解釋「意思表示」(白話文:當事人的想法),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
🔵葉啟洲師:
應「高度尊重當事人意思表示」、個案可能性;
真意不明時,依「經驗法則」判斷
*
例外
例如票據法5 票據文義性
brianwang
3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1.表意人係冒名締約時,行為人係為自己訂立契約而冒用他人名義時,應以該冒名人為實際為法律行為之當事人。倘若相對人亦願意與之締約,且對該法律效果歸屬何人在所不問、亦即姓名於該交易上不具區別意義時,該契約對冒名人以及相對人間仍生效力(109年台上182號具參考價值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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