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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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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夏凝霜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227二 項含人格權損賠
rexlaw
3 month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可補正)或➡️給付不能(不可補正)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不完全給付 未依債之本旨 227 1瑕疵給付,履行利益 * 1️⃣給付不能: 226損賠/類推適用225 2請求讓與賠償權 256解除契約 🔵王澤鑑師、實務105台上2111:📌可歸責債務人時,雖發生原因之不同,但性質上同為給付不能之代替利益,類推適用/舉輕以明重 225 2有代償請求權 2️⃣給付遲延: 231損賠/232全部不履行損賠 254催告後解除契約/255免催告解除契約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227 2 加害給付 ,固有利益 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賠,亦可主張本條,本條債權人無須就「債務人過失」舉證,對債權人較有利 ⚠️125:15年 * 🔵姜世明師: 可歸責之舉證,類推民法230
ihy433
6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完全給付之構成要件如下: 一、債務人已為給付。 二、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通常情形包含下述2 種型態: (一)瑕疵給付:屬於履行利益之損害。 (二)加害給付:所謂前項以外之損害,即指固有利益之損害。 三、可歸責於債務人。
daaa
9 months ago
司法特考
(1) 擔保說:物之出賣人的給付義務,即為交付合於「當事人約定」之物,如出賣人按契約訂立時,標的物之「現狀」交付予買受人,即謂符合債之本旨。至於瑕疵於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者,原則上出賣人並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除在出賣人有「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之情況下,始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 擔保說認出賣人應依訂約時標的物之現狀為交付。 @ 雖然訂約時物已有瑕疵存在,原則上不生債務不履行問題。 @ 須視出賣人有無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而定。 (2) 履行說:物之出賣人應給付「客觀上無瑕疵」之物予買受人,始謂符合債之本旨,目的係為保護買受人對買賣標的之「履行利益」及對交易之信賴。至於瑕疵發生之時點,係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所不問。 @ 履行說認出賣人應交付客觀上無瑕疵之物。 @ 只要標的存有瑕疵即屬債務不履行,不論其瑕疵存在的時點為何。
fitcher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項之「依」=準用
garrow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1.可以補正:給付遲延 2.不能補正:給付不能 3.第二項消滅時效適用125條15年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