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2.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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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27 條規範不完全給付,分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第 2 項使衍生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Q · 東西做壞了還連累我其他財產,除了修補能多告嗎?
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債務人不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可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請求修補、減價、解約或賠償;第 2 項進一步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如漏電燒壞電器、瑕疵食品害你住院),債權人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這是一條獨立於修補費的賠償軌道。
白話解讀
這條處理一個很特別的情況:對方不是「沒做」也不是「做不到」,而是「做了但做得不完整或做壞了」。想像一下:你請師傅裝潢,他準時來了也確實施工了,但牆壁歪的、電線接錯的、甚至漏電害你家電器全燒了。這叫「不完全給付」,分兩種:瑕疵給付(東西本身有問題)和加害給付(因為他做得不好,連累你其他的財產或人身也受損)。第一項說:你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則追究責任(修補、減價、解約、賠償)。第二項才是這條的靈魂,當加害給付發生時(漏電燒壞電器、瑕疵藥品害你生病、不良食材害你住院),那些「契約本身之外的損失」你還可以額外請求賠償。這就是為什麼懂法律的人跟師傅籤約時會特別注意:「你做壞了,不只要修,還要賠我被你害到的其他東西。」
法律定性
民法第 227 條規範不完全給付,指債務人雖已為給付,但給付不符債之本旨,分為瑕疵給付(給付本身有缺陷)與加害給付(因瑕疵連帶造成履行利益以外之其他損害);第 2 項使債權人就加害給付所生之衍生損害得於契約責任框架下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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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27 條是什麼?▾
規範不完全給付,做了但做壞或連累其他財產時的賠償依據。
Q2瑕疵給付跟加害給付差在哪?▾
瑕疵給付是東西本身有問題,加害給付是因瑕疵連帶損害其他財產或人身。
Q3加害給付怎麼求償?▾
蒐證、保留損壞物、寄存證信函同時主張第1項與第2項,協商不成提民事訴訟。
Q4不完全給付時效多久?▾
契約責任 15 年(民法 125),同時構成侵權則為 2 年(民法 197)。
Q5為什麼用契約告比侵權有利?▾
加害給付為契約責任,舉證責任在債務人,且時效 15 年遠長於侵權 2 年。
Q6吃壞肚子除了餐費還能告什麼?▾
醫療費、交通費、請假損失、精神慰撫金,可預見的衍生損害都能請求。
Q7民法 227 vs 消保法 7 條哪個有利?▾
消費關係下消保法 7 條免證明過失,227 範圍更廣但加害給付舉證責任倒置仍有利。
Q8裝潢做壞師傅只肯修怎麼辦?▾
依第 2 項,被連累燒壞的家電、醫藥費都能另行請求,不限於修繕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ntract_227 | tort_184 |
|---|---|---|
| 請求權基礎 | 民法 227 不完全給付(契約責任) | 民法 184 侵權行為 |
| 舉證責任 | 債務人須證明不可歸責 | 原告須證明對方有故意過失 |
| 消滅時效 | 15 年(民法 125) | 2 年(民法 197) |
| 適用前提 | 須存在契約關係 | 不需契約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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