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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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cloudyeah16866
22 day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字第 1162 號民事判決
shon
25 days ago
司法類科
§227
有履行
但有瑕疵(不完全給付)
→ 準用遲延/不能
→ 可請求損害賠償
lizzy3
7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不完全給付要件:1.已為給付3.未依債之本旨給付(瑕疵/加害)3.可歸責於債務人
wei121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不完全給付:
Ⅰ.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單純瑕疵給付-得補正[給付延遲]/無法補正[給付不能])
Ⅱ.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加害給付)
夏凝霜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227二 項含人格權損賠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可補正)或➡️給付不能(不可補正)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不完全給付
未依債之本旨
227 1瑕疵給付,履行利益
*
1️⃣給付不能:
226損賠/類推適用225 2請求讓與賠償權
256解除契約
🔵王澤鑑師、實務105台上2111:📌可歸責債務人時,雖發生原因之不同,但性質上同為給付不能之代替利益,類推適用/舉輕以明重 225 2有代償請求權
2️⃣給付遲延:
231損賠/232全部不履行損賠
254催告後解除契約/255免催告解除契約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227 2 加害給付 ,固有利益
債權人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損賠,亦可主張本條,本條債權人無須就「債務人過失」舉證,對債權人較有利
⚠️125:15年
*
🔵姜世明師:
可歸責之舉證,類推民法230
ihy433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不完全給付之構成要件如下:
一、債務人已為給付。
二、債務人未依債之本旨而為給付,通常情形包含下述2 種型態:
(一)瑕疵給付:屬於履行利益之損害。
(二)加害給付:所謂前項以外之損害,即指固有利益之損害。
三、可歸責於債務人。
daaa
3 years ago
司法特考
(1) 擔保說:物之出賣人的給付義務,即為交付合於「當事人約定」之物,如出賣人按契約訂立時,標的物之「現狀」交付予買受人,即謂符合債之本旨。至於瑕疵於契約成立時即「已存在」者,原則上出賣人並無給付無瑕疵之物的義務,除在出賣人有「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之情況下,始應負不完全給付責任。
@ 擔保說認出賣人應依訂約時標的物之現狀為交付。
@ 雖然訂約時物已有瑕疵存在,原則上不生債務不履行問題。
@ 須視出賣人有無特別擔保標的物品質而定。
(2) 履行說:物之出賣人應給付「客觀上無瑕疵」之物予買受人,始謂符合債之本旨,目的係為保護買受人對買賣標的之「履行利益」及對交易之信賴。至於瑕疵發生之時點,係契約成立前或成立後,在所不問。
@ 履行說認出賣人應交付客觀上無瑕疵之物。
@ 只要標的存有瑕疵即屬債務不履行,不論其瑕疵存在的時點為何。
fitcher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一項之「依」=準用
garrow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可以補正:給付遲延
2.不能補正:給付不能
3.第二項消滅時效適用125條15年
caoshuhao
4 years ago
高普初考
I 瑕疵損害:
侵害履行利益,瑕疵給付。
不能補正➔給付不能。
1.民226請求賠償。
2.民256解除契約。
3.民225請求讓與賠償權。
能補正➔給付遲延。
1.民231遲延損害賠償。
2.民232全部不履行損害賠償。
3.民254催告後解除契約。
4.民255免催告解除契約。
II 瑕疵結果損害
侵害固有利益,加害給付。
民227第2項請求賠償。
master888
5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第一項,「瑕疵給付」基本上
「給付延遲」係適用於瑕疵給付「可以彌補」的情況
「給付不能」係適用於瑕疵給付「不能彌補」的情況
義務在於「債務人」,損害為「履行利益」
第二項,「加害給付」
係指除了履行利益外,若債權人「固有利益」因此而受損害,則得請求損害賠償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