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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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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2. 2.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 227 條規範不完全給付,分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第 2 項使衍生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Q · 東西做壞了還連累我其他財產,除了修補能多告嗎?

可以,民法 227 條第 2 項專治加害給付

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債務人不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可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請求修補、減價、解約或賠償;第 2 項進一步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如漏電燒壞電器、瑕疵食品害你住院),債權人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這是一條獨立於修補費的賠償軌道。

深度解讀

這條處理一個很特別的情況:對方不是「沒做」也不是「做不到」,而是「做了但做得不完整或做壞了」。想像一下:你請師傅裝潢,他準時來了也確實施工了,但牆壁歪的、電線接錯的、甚至漏電害你家電器全燒了。這叫「不完全給付」,分兩種:瑕疵給付(東西本身有問題)和加害給付(因為他做得不好,連累你其他的財產或人身也受損)。第一項說:你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則追究責任(修補、減價、解約、賠償)。第二項才是這條的靈魂,當加害給付發生時(漏電燒壞電器、瑕疵藥品害你生病、不良食材害你住院),那些「契約本身之外的損失」你還可以額外請求賠償。這就是為什麼懂法律的人跟師傅籤約時會特別注意:「你做壞了,不只要修,還要賠我被你害到的其他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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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民法第 227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民法第 2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民法第 227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