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27 條(不完全給付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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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 227 條規範不完全給付,分瑕疵給付與加害給付,第 2 項使衍生損害得另行請求賠償。
Q · 東西做壞了還連累我其他財產,除了修補能多告嗎?
可以,民法 227 條第 2 項專治加害給付
依民法第 227 條第 1 項,債務人不完全給付時,債權人可依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規定請求修補、減價、解約或賠償;第 2 項進一步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如漏電燒壞電器、瑕疵食品害你住院),債權人並得另行請求賠償。這是一條獨立於修補費的賠償軌道。
深度解讀
這條處理一個很特別的情況:對方不是「沒做」也不是「做不到」,而是「做了但做得不完整或做壞了」。想像一下:你請師傅裝潢,他準時來了也確實施工了,但牆壁歪的、電線接錯的、甚至漏電害你家電器全燒了。這叫「不完全給付」,分兩種:瑕疵給付(東西本身有問題)和加害給付(因為他做得不好,連累你其他的財產或人身也受損)。第一項說:你可以依照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的規則追究責任(修補、減價、解約、賠償)。第二項才是這條的靈魂,當加害給付發生時(漏電燒壞電器、瑕疵藥品害你生病、不良食材害你住院),那些「契約本身之外的損失」你還可以額外請求賠償。這就是為什麼懂法律的人跟師傅籤約時會特別注意:「你做壞了,不只要修,還要賠我被你害到的其他東西。」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2 版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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