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9 條(定金之效力)
快速跳轉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民法第249條規範定金四種結局:契約履約時抵充價金或返還、付定金方違約遭沒收、收定金方違約須加倍返還、不可歸責雙方則全額返還。
Q · 對方收了我的定金卻反悔,可以要求他加倍退還嗎?
可以,依民法249條第3款加倍返還
依民法第249條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所以你付 10 萬定金,對方反悔致契約無法履行,你可請求返還 20 萬。前提是不能履行的原因須可歸責於收定金方;若屬不可歸責於雙方(如天災),則依第4款僅返還原額。
深度解讀
付了定金之後的劇情怎麼走?這條給了你一張完整的流程圖。四種情境,四種結局。履約了,定金折抵價金或退還給你,這是最幸福的結局。你自己反悔?定金對方沒收,一毛都拿不回來。對方反悔?恭喜你,他要加倍退你,付 10 萬能拿回 20 萬。雙方都沒錯,例如天災、不可抗力?定金原封不動退還。這四條規則看起來很對稱,但藏著一個魔鬼細節:「可歸責事由」四個字。是不是「你的錯」,是不是「他的錯」,這個認定權在法官手上,而律師在這裡的操作空間大到你無法想像。同一個事件,律師會把它包裝成「對方可歸責」,另一個律師會包裝成「不可歸責雙方」,結果差一倍的金額。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2 則
立法沿革 1 版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