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8 條(收受定金之效力)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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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48條規定,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契約成立,反悔者須自行舉證契約未成立。
Q · 付了定金但還沒簽約,可以反悔拿回來嗎?
依民法第248條,他方一受有定金,即推定契約成立。這是「推定」不是「視為」,理論上你可以反證契約根本沒有合意而成立,但舉證責任在你身上,實務上翻盤案例極少。多數情況付定金後反悔,會落入第249條第2款定金不得返還的後果。想保留反悔空間,唯一可靠做法是付款前以書面明定該款項為「預約金」而非定金。
白話解讀
你在看房,仲介說「先付個十萬定金卡位」,你想著「反正還沒簽約,不喜歡再拿回來就好」。錯。你付下去那一刻,法律直接推定買賣契約已經成立。不是「正在談」,不是「有意願」,是成立。這條的殺傷力在「推定」兩個字:契約成立的舉證責任從你身上翻到對方身上,你想反悔,你要證明當初根本沒有成立契約的合意,這個舉證比登天還難。民國88年前的舊條文更狠,寫「視為成立」,連反證的機會都沒有。現在改成「推定」算是給了一線生機,但實務上能翻盤的案例少得可憐。所以下次對方說「先付個定金」,你要知道你按下的不是預約鈕,是確認鈕。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8條為定金的契約成立推定規範: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法律推定其契約已成立。本條與第249條的定金效力(沒收、加倍返還)共同構成定金制度的核心,將契約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由收受定金一方移轉至付定金後欲反悔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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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定金和訂金有什麼不同?▾
法律上正式用語為「定金」,具契約成立推定與擔保履行的雙重效力;「訂金」是口語,效果仍依民法第248、249條認定。
Q2付定金後契約就一定成立嗎?▾
是推定成立,不是絕對成立。當事人仍可舉證契約根本未達成合意,但舉證責任在反悔一方,難度高。
Q3口頭答應付定金算契約成立嗎?▾
不算。第248條的觸發要件是「受有定金」,即實際交付那一刻才推定成立,純口頭承諾效力較弱。
Q4收了定金可以反悔退原金額嗎?▾
依第249條,可歸責於受定金一方而不能履行時,應加倍返還定金,不是退原金額。
Q5網購下訂的付款算定金嗎?▾
多半是價金一部或全部,依定型化契約條款認定,不必然是定金。
Q6怎麼避免付定金被當成契約成立?▾
付款前以書面明定該款項為「預約金,簽約前得自由反悔」,可排除第248條推定效力。
Q7定金返還的請求有時效嗎?▾
契約成立後相關請求權適用民法第125條15年一般消滅時效,但舉證隨時間越拖越難。
Q8民國88年前的定金條文有什麼差別?▾
舊條文寫「視為成立」,不容反證;88年修正改為「推定成立」,給了極窄的反證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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