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 247-1 條(附合契約)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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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中免除業者責任、加重對方負擔等四款情形且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Q · 簽了定型化契約的條款,還能主張無效嗎?
依民法第247條之1,由一方預先擬定、重複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定型化契約),如果有四種情形之一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擬約方責任;二、加重他方責任;三、使他方拋棄權利或限制行使權利;四、其他對他方有重大不利益。重點是「顯失公平」須客觀上嚴重失衡,非主觀覺得吃虧;一旦成立,僅該條款無效,其餘契約照常有效。
白話解讀
你有沒有簽過那種「密密麻麻八頁、字小到看不清楚、對方說不簽就不給服務」的合約?健身房會員契約、電信綁約、保險條款、預售屋契約、雲端服務條款。這些叫「定型化契約」或「附合契約」,是對方預先寫好、你沒有議價空間的那種。法律知道這種合約天生不對等,所以給了你一道暗門:如果裡面有條款「顯失公平」,那一條直接無效。四種情況特別要盯:對方免除或減輕自己的責任、加重你的責任、讓你拋棄權利或限制你行使權利、其他對你重大不利的約定。重點是:「顯失公平」不是你覺得吃虧就算,是客觀上嚴重失衡。但一旦成立,那條約定就是空氣,就算你簽了名也沒用。這是民國 88 年才增訂的條文,之前你根本沒這把武器。
法律定性
民法第247條之1為定型化契約(附合契約)的顯失公平審查條款,民國88年增訂。其規範由一方預定、重複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於免除擬約方責任、加重他方責任、使他方拋棄或限制權利、或其他重大不利益四種情形且顯失公平時,該部分約定無效,建立契約自由與實質公平之間的法定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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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民法 247-1 條在規範什麼?▾
民法第 247 條之 1 規範定型化契約條款的效力。依照該條預先擬定、供同類契約使用之條款,若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列舉四款情形: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完整條文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7-1。
Q2契約上的不公平條款可以主張無效嗎?▾
可以。若契約是業者預先擬定、消費者無修改餘地(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的條款依民法 247-1 無效。例如「概不退費」、「產品瑕疵概不負責」、「單方終止不需理由」等。另可參考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12 條,保障範圍更完整。定型化契約無效案例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7-1。
Q3健身房、補習班合約可以主張 247-1 嗎?▾
可以。健身房、補習班、電信、保險等業者提供的制式合約都是定型化契約。過高的違約金、不合理的退費規定、單方變更服務內容等條款,可依民法 247-1 或消保法主張無效。消費爭議實務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7-1。
Q4247-1 條和消保法哪個優先適用?▾
法律關係涉及消費者(自然人為生活而消費)時優先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 11-1、12 條,規範更細緻且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作為判斷基準。247-1 是普通法,適用所有定型化契約。兩者可併用。適用順序分析見 lawplayer.com/article/civil-247-1。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ivil_247_1 | cpa_11_17 |
|---|---|---|
| 適用範圍 | 所有定型化契約,含B2B商業契約 | 限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的消費關係 |
| 審閱期規定 | 無明文審閱期 | 消保法第11條之1有合理審閱期保障 |
| 主管機關介入 | 無,純由法院個案審查 | 主管機關得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 |
| 效果 | 顯失公平條款部分無效 | 違反公告事項或誠信原則者無效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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