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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9)法律決字第 029249 號
要旨
關於新聞局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與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附合契約之規定相符乙案說明
主旨
關於 貴局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是否與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附合契約之規定相符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局八十九年八月四日 (八九) 琴廣五字第一一六九三號函。
二 按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之立法意旨,係鑑於預定契約條款之一方,大多為經濟上較強緒,而依其預定條款訂約之一方,則多為經濟上之弱者,其等對於此類契約每無磋商變更之餘地。為防止此類契約自由之濫用及維護交易之公平,上揭法條列舉四款有關預訂契約條款之他方當事人利害之約定,如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明定該部分之約定為無效。準此, 貴局訂定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內容尚與前揭條款之規定無違。